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架构是指行政程序法的内容在结构上的安排。立法架构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处理好了,不仅有利于法典的顺利出台,更有利于法典的理解和执行。与行政程序法的内容选择一样,立法架构也一直是中国行政程序立法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迄今,不仅不同学者提出了数种架构方案,就是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组(以下简称行政立法研究组)先后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框架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专家意见稿)》在立法架构上也出现了很大变化。在行政立法研究组数次召开的关于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的国际研讨会与国内研讨会上,与会者都对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架构展开了激烈的争论。2004年11月23日,在于北京运河苑举行的行政立法研究组向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正式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的会议上,与会代表再次对这一问题展开了热烈争论。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行政程序法典立法进程的难题之一。本文拟在对国外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架构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内容选择,分析中国未来的行政程序法典应当如何架构。 一、外国行政程序法立法架构之比较研究 没有哪部法律像行政程序法那样在各国之间存在如此巨大的差异,内容上的差异直接导致了各国立法架构的不同。综观各国行政程序法,不仅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了实体内容的国家的立法架构与仅规定程序内容的国家差别很大,仅就各国共有的程序规定而言,立法架构差别也很大。作者曾在《行政程序法的内容分析及中国立法的选择》一文中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各国行政程序法的内容选择。(注:请参见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的内容分析及中国立法的选择》,《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该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了各国行政程序法的内容选择:1.除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外,是否包括特定种类行政行为程序的规定?2.除程序性规定外,是否包括实体规范?3.除外部行政程序外,是否包括内部行政程序?4.除事前、事中程序外,是否包括行政复议程序?)在这四项因素中,对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架构影响最大的是是否包括实体规范。因为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规则的规定,程序性规定自然是各国行政程序法都要规定的内容,但对于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了实体内容的国家而言,在立法架构方面,除了要解决程序性规定本身的立法架构问题,还需要解决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之间的架构问题。而由于就行政程序法典的名称而言,其内容本应该为程序性之规定,如果突破名称之限制,在其中规定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等实体内容,就必须解决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的衔接问题,使二者的架构符合逻辑。因此,本文将分别针对程序与实体并存型国家、程序型国家的立法架构进行分析。 (一)程序与实体并存型国家的立法架构 程序与实体并存型是指在行政程序法中既规定程序内容,又规定实体内容。采用实体与程序并存型的国家主要是具有行政法法典化理想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为代表,还包括奥地利、西班牙、荷兰、葡萄牙、我国澳门地区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与行政法的法典化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并决定了行政程序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注:美国法中所称法典化是指将各种法规予以归类、体系化,编纂成法典,如《联邦行政程序法》被编入《美国联邦法典》第5篇内。而德国、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所谓法典化,是指将判例、学说等形成的法律原则予以条文化、成文化,使其成为形式意义的法律。见翁岳生:《行政程序法发展之展望》,《海峡两岸首届行政法学术研讨会——行政程序法论文集》,第9页。)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被认为是关于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注:分析法国与美国对行政法所下的定义,不难看出两大法系对行政法的认识存在很大不同。在法国,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包括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活动的手段、行政活动的方式,以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和责任的全部过程在内。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2-13页。在美国,行政法是管理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分为三部分:(1)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权力;(2)行使这些权力的法定要件;(3)对不法行政行为的补救。见[美]伯纳德·斯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以行政行为为核心概念构筑其体系,包括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及救济等内容。与之相适应,其行政程序法立法架构基本采用了如下思路:行政行为由谁作出——行政行为遵循何种程序作出——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与救济,与其行政法体系的构筑基本吻合。最为典型的莫过于葡萄牙与我国澳门地区,(注:我国澳门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基本照搬了葡萄牙的行政程序法典。)从其下列标题即可清晰看出法典架构的脉络与行政法体系的一致。 第一部分:一般原则 此部分分二章,规定了定义、适用范围、一般原则。 第二部分:主体 此部分分二章,规定了行政机关、利害关系人。 第三部分:行政程序 此部分分四章,规定了各类行政行为共同遵循的程序规则,包括程序的一般原则、咨讯权、通知及期间、程序的进行等内容。在程序的进行一章中又规定了程序的启动、调查制度、证据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