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们还陶醉在自我实现的理想宪政制度设计的浪漫主义激情中的时候,人类意识结构中的潜意识或许已经在有意与无意之间感悟到了一种警醒,即在以往的宪政实践中,对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热衷是否已经使人类自身滋生了不适当的优越感,反而使人类面临着一种潜在的威胁?人类是否是宪政制度设计中唯一的主体?这种完全可以归因于生态学立场所带来的善意的提示,在一定程度上扩充了人类法律理性的内涵,使得宪政本身又获得了新的成长空间。 一、宪政生态主义及其法理学基础 早期宪政实践的法理学基础源于激进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奠基于该法理学基础的宪政的理论与实践,主要是围绕着主体性和直觉性问题而展开的。在对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历史考察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非常清晰的线索,即经由古希腊的“自然作为公正的最高规范”,柏拉图的理想之正义、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正义,到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权利,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及至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时期的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权利观,透过整个的思想演化过程,不难看出,其不变的内核和主题自始始终都是围绕着人类的自由、平等而展开的。其中洛克的阐述无疑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在洛克看来,国家是由人们之间的相互协议而产生的。在国家成立以前的自然状态里,人类就有了生存的权利和为生存而劳动的权利,以及私有财产权等自然法上的权利。但是在自然状态中,由于缺乏公正的裁判者,人们就签订协议,建立国家,授予政府权力。以保障人类的这些自然权利。人类为了生存的需要利用自然物质,自然物质就其为全部享有生活权利的人们为了生存所利用而言,它是属于人类的物。基于自然权利的至高无上性,洛克还提出了法治原则。强调人们设置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天赋的权利和自由,绝不允许政治权力侵害国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必须以法律规定国家权力行使的轨道,同时立法必须按照国民的意志来决定。因为在这些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看来,没有法治就没有自由。 自然主义指导下的国家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是,宪政应首先有助于建构自由和服从法律的主体。即个人为主体,社会是个人组织的产物;个人为目的,社会是促成个人物质与精神满足的手段。因此,极力主张和倡导重视个人的尊严及其人格神圣的思想。其次强调自由的政治过程,自由个体脱离外在限制,达到充分的自我实现状态。显而易见,基于自由主义的宪政制度设计明显的体现出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特质。 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的积极意义在于颠覆了以往人类所经历过的不堪忍受的专制传统。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所蕴涵的人本主义精神是人类实现自身解放欲望的升华和浓缩,表达了人类渴求自由与平等的具有普遍性的心理欲求。显然,作为传统宪政法理学基础的自由主义是在人类长期与生态自然的冲突和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其价值观念是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并把人类和生态自然截然分开,将人作为万物的尺度,从而陷入了人类是自然界主宰者的误区,也因此成就了人类的“致命的自负”。在自由主义观念的指导下,人类不懈的追求人性复归的基本模式是:将经济利益最大化预设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对自然环境的掠夺和征服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手段;没有节制的欲望和享受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其结果是使人类深陷于自恋情结之中而不能自拔,而且这种思维的惯性一直持续到现在依然充盈着人类的心灵。 宪政生态主义恰恰源自对传统宪政法理学基础的深刻反省。启动反省机制的一方面是基于客观现实的提示,一个不能否认的事实是,在人类不断地获得的追求自由的回馈中,人类面临着的却是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越来越大的反差。即以人类为中心的思维定势及其指导下的人类社会实践,反而造成了人类社会进一步拓展自由空间的困境。即使是作为“元规则”、“制定规则的规则”——人类理性的最高载体的宪法文本本身,在“人类是地球主宰”的氛围笼罩下也显得力不从心,无可奈何,从而撼动了人类社会持续进步的信心。另一方面则是基于思想的进化,人们意识到在后现代社会,自由主义已经失去了早期的统一性和普遍性,而呈现出颓败的趋势。自由主义并不能够给人类包装上一副不可战胜的盔甲,而使人类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人”只不过是历史的海滩上的沙画,早晚是要被海水湮没的(福柯语)。 所以,宪政生态主义摈弃了“人类利益中心”、“人类利益至上”的传统思维模式和立场,而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蕴涵着尊重生态自然的思想。[1](P71)人类只是生态环境中的自然链接之一,人类与自然的存在价值是相互印证的,认可“人类价值利益对自然整体的依存性,生态自然作为整体拥有诸多层次的潜力和特征,它既是人类生存价值的最终体现,也是对人类价值目标与追求的根本性限制,人类的价值创造活动不能突破自然环境的许多特征所规定的根本性限定,同时还必须承认人类与其他生命物种种群存在价值权利的平等性。”[2](P23)只有在人类和自然共存的背景下,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才能获得最大限度的满足,并且只有将人类自身的利益与生态自然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才能使人类得到持续性的发展。人类的价值不可能超越生态自然整体的价值,人类具有的理性使它能够超越自己物种种群的局限认识到生态自然整体的进化是价值创造的源泉。任何一个物种,包括人类在内,离开了整个生态自然环境也就失去了它的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因此,宪政生态主义的价值在于摆脱了人本主义的窠臼,纠正了传统宪政法理学基础的片面和偏狭,使人类从盲从的自我陶醉状态中逐渐的清醒。宪政生态主义也是符合人性的。因为人性就包含有某些理性目的,而且这些目的在本质上就具有社会性和政治性。人类的理性使它能够不断地发现自然生态环境中的运行规则获得关于自身正确定位的基本立场。但是这种理性并非是人类主宰其他物种的骄傲的资本,而是物种之间平等协调关系的伦理要求,同时这种理性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消弭人类长期以来养成的不适当的优越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