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行宪政,固然要进行宪法改革,理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建立宪法审查和宪法诉讼制度等等,但是,这些制度设计必须立足于相应的社会基础之上,否则,即使这些制度如期构架起来,也可能更多地具有“象征”意义,而很难化为现实生活中的宪政秩序,这已为近年来过于注重制度建构而忽视其社会根基培育,进而导致“法律纸面化”的法治误区所证实。(注:马长山:《法治的社会根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在构成宪政社会基础的复杂因素中,中产阶级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为此,从亚里士多德到托克维尔再到亨廷顿,都对这一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而国内学者近年来对此也多有论及,特别是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之后,中产阶级(阶层)已成为一种“主流话语”。但我们却不难发现,其中对中产阶级(阶层)与宪政的复杂性和系统性研究却有欠深入,中产阶层与我国小康社会宪政建设的研究则更显薄弱,而这恰是中国宪政建设的关键。因此,有必要对中产阶级(阶层)与宪政的深层关联做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和细致分析。 一、西方中产阶级的历史演变与宪政发展变革 对宪政虽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但近代意义的宪政则发端于中世纪。我们知道,在中世纪早期的欧洲,呈现的是一种征服、分裂和野蛮状态,国王、贵族和教会的多元权力也呈互竞斗争之势。但11世纪之后,随着征服战争的消退、拓殖活动的增强和长途贸易的发展,一场“商业革命”则悄然而至。其直接后果,就是城市的兴起和市民阶级作为一个新生力量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成为近代宪政的始作俑者。 (一)市民阶级的兴起与宪政原则的确立 中世纪的西方城市从一开始就与东方国家的城市不同,它并不是封建社会的组成部分,而是作为一个具有现代性征候的“异质”文明而登场的,(注:基佐:《欧洲文明史》,程洪逵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页116。)因而是“封建海洋中的岛屿”。这些城市通过谈判、武装斗争等形式,相继获得特许状、或建立城市公社、或建立城市共和国、或宣布为自由城市,建立了自己的政府,成立了自己的议会,制定了自己的法律,组建了自己的同业公会和手工业协会,甚至有自己的军队,进而享有独立的行政、司法、财政和军事大权,确立了相应的民主参与、自治管理制度,形成了反抗封建权力并要求宪章自由的共同体意识。(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页424~425。)而城市居民则主要由商人、逃出庄园的工匠、手艺人和律师等构成,他们确立了“城市空气使人自由”的原则,居民皆为自由人。这样,就使得中世纪在“打仗的贵族”、“祈祷的教士”和“工作的农夫”之外,又增添了“经商的市民”这一新阶级,(注: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信仰的时代》(中),幼狮文化公司译,东方出版社1999年版,页896。)国王、贵族和教会的“三分天下”之势也由于市民阶级的出现而变成四元权力鼎立格局。 由于新兴城市的特殊性,使得市民阶级从一开始就具有与国王、贵族和教士不同的独特志趣与追求。一方面,市民阶级的生活方式具有商业文明性质。他们打破了封建等级依附纽带,从而以个人身份进入市民阶层,(注: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页602。)并主要从事工商业活动。早期市民阶级是“背插长矛,腰挎钱袋,左手拿着《圣经》,右手握着算盘”的悲壮形象,(注:“背插长矛”是指市民阶级在长途贸易中随时准备对劫匪作战;“腰挎钱袋”是指市民阶级时刻要保护好自己来之不易的财产;“左手拿着《圣经》”是指市民阶级对上帝的信奉及救赎的渴望;“右手握着算盘”是指市民阶级对世俗利益的关注和计算。)继而又宣称“这里没有凯撒,只有金钱”。(注:朱孝远:《近代欧洲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页186。)他们处于中产阶级地位,并注重契约和权利,尊崇自由和平等,追逐成就和利益,形成了一个通往“经济人”的道路。因此,他们的世界“是在市场上,不在教堂,也不在城堡和庄园”,(注:马文·佩里:《西方文明史》(上),胡万里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页291。)进而成为表达近代生活的一种最早形式;另一方面,市民阶级展现了商业中产阶级的崭新精神品格和价值追求,他们崇尚民主政治参与、强调人身自由、主张财产私有和尊重法律、既坚韧不拔而又适可而止等等,形成一种与当时封建社会具有极大反差的“市民精神”。(注:基佐,见前注②,页128~129。)可见,市民阶级虽然没有国王的奢华尊贵,没有贵族的绅士高雅,也没有教士的圣洁虔诚,但是,在这块封建海洋包围中的岛屿上,他们却不仅懂得了如何为自由而抗争,而且也学会了对多元利益和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养成了按规则行事的习惯,形成了理性宽容的共同体精神,从而进行了民主代议制的伟大实验。这无疑是对人类自由的再次肯定,“市政大会乃是自提比略以来的第一个代议政府;实在是他们,而非《大宪章》开今日民主政治的先河。”(注:威尔·杜兰,见前注④,页889。) 应当说,在市民阶级兴起之前,国王、贵族和教会的多元权力斗争也曾形成一种均衡对峙状态,遏制了专权的增长,但其效果在更大意义上却是一种等级特权的彼此分割,而且常常伴以武装冲突。市民阶级兴起之后,他们则带着特有的价值追求和精神风貌,跻身于国王、贵族和教会的多元斗争之中,这不仅加剧了权力斗争的复杂性,而且也改变了斗争的走向。最初,市民阶级利用其财富、智慧和力量来巧妙周旋,小心翼翼地获取一定的支持与帮助,以对抗封建权力和捍卫、扩展自己的自由与权利。但是,随着“3R”运动的到来和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所代表的商业文明开始瓦解传统的封建社会结构,而商品经济的原则也日益扩展成社会通行的原则,这时,身为商业中产阶级的市民阶级便开始了新的社会实验。他们已不再满足于围墙圈起来的“消极的”城市自由,也不再满足于在多元权力斗争中的收益计算,而是要把他们那种具有时代进步要求的价值原则和追求赋予“普遍性”地位,并凝结成启蒙精神。然而,在对国家厚望的一次次破灭之后,“中产阶级才认识到,要把国家权力限制于指定的范围以内,必须先建立适当的政治制度。”同时,他们也在自由市场的生活中感悟到,应依从自主的社会行动而不是政府,并且多元社会中“人类的福祉应依靠自愿及互利的协商过程,而非靠暴力和压制来得到”。(注: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黄辉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页90~91。)因此,在市民阶级崛起为“第三等级”,进而转化成新兴资产阶级的过程中,他们一直以自由平等、民主参与、契约与权利等信念来反对专断权力和等级特权,以斗争与妥协、尊重与宽容的理性平衡精神来对规则制度设计寄予重托,正是这种民主自由的追求、多元平衡的理性精神和对国家制度框架的浓重期望,不仅为现代宪政主义提供了必要条件,也对现代法治的形成具有决定意义。(注: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页63。)从“国王大会晤”到“伦敦议会”再到“光荣革命”,都会看到他们的为权利和自由而斗争的身影,传播着商业中产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和启蒙精神。(注: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页274~278。)他们动员并联合下层民众、新贵族等其他社会力量,展开了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推行民主和法治、弘扬自由平等精神的伟大宪政斗争,不仅限制了国家权力的专断性,也抵御了绝对民主(大多数专制统治)的威胁,最终通过17~18世纪的英美革命和法国革命,使宪政体制确立了下来。可见,市民阶级及其演化而来的商业中产阶级,构成了西方宪政制度的主导推动力量,“中产阶级觉醒的最终结果,乃是为西方宪政主义的复兴奠定了世俗的基础。”(注: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见前注(11),页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