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4年行政法学研究概况 本年度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召开的主要学术研讨会有:1.3月20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在京召开了“修宪后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机遇和现实课题”研讨会;2.6月25日—27日,于湘潭大学召开行政诉讼专业委员会首届理论研讨会,会议中心议题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3.7月27日,国家赔偿法修改问题研讨会在天津召开;4.8月23—24日, “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在重庆召开,主题是“04修宪后的中国行政法”,会议围绕着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与行政补偿以及公共利益的界定展开讨论。 本年度出版的行政法学教材与论著主要有:王学辉主编, 《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胡建淼主编,《中外行政法规分解与比较》(法律出版社);张越编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姜明安主编,《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7 )》(法律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编,《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创刊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陈新民著,《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山东人民出版社);胡锦光、刘飞宇著,《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王宝明等著,《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出版社);徐继敏著,《行政证据通论》(法律出版社);宋功德著,《行政法的均衡之约》(北京大学出版社);刘文静著,《WTO规则国内实施的行政法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应松年、杨解君主编:《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制度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刘敬东、姚臻主编:《反倾销案件行政复议、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日]铃木义男等著,陈汝德等译,《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 二、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有学者指出,《纲要》在我国法治建设蓝图上添加了一个关键链接, 《纲要》以致力于解决现实的行政问题作为制度变革的逻辑起点,旨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意在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纲要》通过全方位链接行政法制度体系创新,以期在有效解决依法行政现实问题的同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通过矫正行政法制度结构失衡的方式全面走向法治政府。(注:罗豪才、宋功德:《链接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旨、视野与贡献〉》,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有学者认为,《纲要》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划建设法治政府蓝图的纲领性文件,在推进依法行政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坚持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的创造性结合,是《纲要》的核心精神。监督、规范行政权与保护、扩展公民权相结合是贯穿《纲要》的内在主线;依法行政理念与依法行政制度相结合是《纲要》规定的基本内容;建设法治政府与形成法治社会相结合是《纲要》确立的法治目标;自上而下政府推进与自下而上公民参与相结合是《纲要》选择的法治道路。(注:袁曙宏:《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创造性结合的蓝本——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理论精髓》,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二)行政复议司法化 有学者以增强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审查的客观性为重点,对日本、 韩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作出介绍;(注:吕艳滨:《日本、韩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司法化的若干实例》,载《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有学者认为,刻意回避司法化,将行政复议制度定位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是导致目前行政复议法实施状况不佳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解决实际中存在的诸多争议,组织了“行政复议司法化”的专题讨论,强调行政复议司法化,是在坚持行政复议制度专业性、高效率的前提下,吸收和借鉴司法程序的某些原则和做法,并使之有机结合在一起。有学者对英国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介绍,指出,英国传统行政正义体系重视司法审查和上诉,忽视行政复议。随着行政改革的推进和民事正义体制改革中对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强调,行政复议的功能被逐渐强调,试图在维持行政复议官员与组织内决策官员的联系渠道的同时,强化行政复议官员的独立性,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制以及其他内部申诉解决机制的作用,以保证公务服务利用人的不满得到有效化解,并发挥行政复议的规范化效应,推进行政决策体制的改善。(注:李洪雷:《英国行政复议制度初论》,载《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有学者对美国的社会保障申诉委员会制度作出了较为完整的介绍与评价,指出申诉委员会作为第四道行政环节,有效的对行政法官决定予以审查,提高了个案裁决中事实认定的准确度,有效的节省了司法资源。并对申诉委员会和法院审查之间的关系提出建议,因为社会保障领域众多的专业知识所带来的案件复杂性,是法院无法全面审理。而申诉委员会对于行政决定的审查,由于是在行政过程内部展开,审查强度可以更高。而且申诉委员会以其高度专业化精英化的人员组成,对行政机关和首长的相对独立性,反而可以给公民带来及时的法律保护,并能减少司法带来的不必要负担。(注:宋华琳:《美国的社会保障申诉委员会制度》,载《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有学者建议通过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其专司行政复议职能,改变行政复议机关林立,机构分散与不独立的现状,以促使行政复议质量的提高与复议功能的发挥。(注:石佑启、王成明:《论我国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缺陷及其重构》,载《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 (三)行政征收以及征用 有学者采用社会学的实证调查方法, 提出在农村的土地征用实际上涉及到农民生存权的保障,并对土地征用与被征地农民生存状况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以Z 村不同时期适用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为研究对象,分析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生存权补偿的性质以及补偿内容的变化;(注:凌维慈:《我国土地征用中的生存权补偿——以Z村为研究对象》,载《行政法论丛》(第7卷)。)有学者提出以公益收用作为公益征收和公益征用以及公益限制的上位概念。(注:杨解君、 顾冶青:《宪法构架下征收征用制度之整合——关于建构我国公益收用制度的行政法学思考》,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有学者对行政拆迁机制提出修改意见,认为行政机关应该从幕后走出,承担起在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的纽带、桥梁角色。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不直接发生关系,行政机关与被拆迁人之间是一种行政征收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拆迁人之间是一种行政许可法律关系。(注:徐颖慧:《从遁形到归位——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模式的探讨》,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5期。)有学者提出,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国家对公民私有房屋的强制征收,因房屋拆迁引起的争议主要是行政争议。被拆迁人权益的维护仅仅依靠司法审查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必须改革房屋拆迁的游戏规则,要从立法的角度特别是应当从公益征收立法的角度重塑房屋拆迁制度。(注:王克稳:《论房屋拆迁行政争议的司法审查》,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