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设行政执法类职位 在经过4年起草砥砺、13次易稿后, 《公务员法》草案前不久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也是我国首次专门就人事管理进行立法。各界至为关注的是,这部与500万公务员群体息息相关的法律将会呈现哪些亮点,有些什么新的规定? 《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国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非领导职务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行政执法职务”。实际上这是在划分职位类别基础上,重新设置公务员的职务。职务、职级的设置不仅要有利于开发公务员队伍的人才资源,而且要在分类管理的框架下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对公务员的职务进行重新调整和设置是这次《公务员法》草案的重要内容,而创设行政执法类职位则是其中的亮点之一。 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行政机关都是执法机关,所有行政机关的职位都属于行政执法类。但这种观点不利于对政府机关内部的职位做出区别,以及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从分类管理的角度,行政执法类职位只存在部分行政机关,且只存在于这些行政机关中的基层行政机关。 为什么要单独创设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它将会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行为规范产生哪些积极的效应? 国家行政学院的宋世明博士是《公务员法》起草小组的成员之一,他负责调研和起草的主要内容即为行政执法类职位的创设。 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这是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本质特征。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税务、工商、质检、环保、药监等政府机关,且分布在这些机关在市、县两级处、科规格的政府部门中。创设行政执法类职位是这次《公务员法》草案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将行政执法类职位区分出来,有利于更好地激励和约束一线执法队伍,更好地适应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的需要,更好地与中央已经确定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相衔接,更好地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监督,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 “入口”软约束导致执法水准低下 当前,由于没有建立一线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标准,录用进口不规范。如河南安阳市委组织部、人事局2002年6月提供的数据表明, 该市近年来除军转干部安置在行政机关外,基本上未面对社会公开录用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进入行政机关的渠道也未放开。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中,高学历的人比较少,本科以上学历的人1481人,占行政执法总人数的24.4%。个别部门在进口管理环节,“近亲繁殖”比较明显。多数部门没有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资格与执法能级考核认证制度,培训失去针对性,执法的专业水准不高。职务层次低,而执法权限又比较大,造成权责失衡。执法部门存在着决策、执行、监督“一条龙”的运行机制,执法责任难以追究。 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就是要体现对行政执法类人员的严格要求。在录用环节,采取竞争性考试的办法,严把“入口关”;在考核环节,增加社会评价的因素;在培训环节,要把任职培训的成绩与上岗任职联系起来,任职培训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违反纪律、执法错误的,重新进行任职培训,遇到新法出台或者法律修改时,及时加强培训。 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制定完善的行政执法类职位管理制度, 明确各执法岗位的职责,可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有利于明确执法责任制,使一线执法公务员的能力、水平与所拥有的权力与所承担责任相对等,更好地落实依法行政。 激励本身就是一种约束 不可忽视对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激励。 一线行政执法公务员所处的机构规格低,职数少,晋升阶梯较少,职业发展空间不大。据统计,科员、办事员几乎占全部一线行政执法公务员的70%。绝大多数人在30—40年的职业生涯中只有办事员与科员两个晋升台阶。 激励本身就是一种约束。根据弗鲁姆创建的期望理论,激励作用的大小, 取决于两个因素:对激励因素实现可能性大小的期望,称为期望值;激励因素实现对本人意义的大小,成为效价。并提出进行激励时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努力与绩效之间的关系。人们总是希望通过一定的努力达到预期的目标,如果个人主观认为达到目标的概率很高,就会有信心,并激发出很强的工作力量,反之,如果他认为实现目标的概率很小,就会失去内在的动力。二是绩效与奖励之间的关系。人们总是希望获得成绩后能够得到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如果人们认为取得成绩后能获得合理的激励,就会产生工作热情,否则就可能没有积极性。三是奖励与满足个人需要的关系。人总是希望自己所获得的奖励能够满足自己某方面的需要。然而,一线执法类公务员期望值很小,即使努力工作也得不到合理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激励,因此不仅可能失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且还可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回避各种约束。一旦付出努力得不到合理回报,就很难进行监督了。 中国老百姓还有一种潜意识,那就是追求“政治上的发展”。 追求“政治上的发展”,大概就是追求职务上有进步,即使没有领导职务,哪怕是非领导职务也好。如果两种职务都没有,就是说“政治上的发展”断了路,有些意志薄弱的公务员,就可能去追求“经济上的发展”,一线执法公务员去追求“经济上的发展”,很可能就是执法犯法。这样约束一线执法公务员的难度就空前加大了。执法不规范,人民不满意,政府为难,是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管理难题。而没有建立针对一线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性质、特点的管理办法,约束不够,激励不足,是造成执法不规范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