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安徽省阜阳市劣质奶粉毒害婴幼儿事件被披露后,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震惊与愤慨,温家宝总理和安徽省领导纷纷对此做出严查指示。随之而来的阜阳市劣质奶粉专项整治行动,已查处涉嫌销售不合格奶粉案件42起,依法刑事拘留17人,留置审查9人。与此同时,浙江、上海、西安、深圳、 武汉等地的工商部门也立即对流通领域开展奶制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又查获了大批劣质奶粉。对劣质奶粉的专项整治无疑是件好事,它充分体现了政府及执法部门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但是当这种集中人力、物力在特定时间、空间进行飓风式大检查、大整顿的执法事例俯拾即是时(注:如2000年3月29日焦作录像厅大火后,全市742家录像厅、歌舞厅、游戏厅被关闭;同年12月25日洛阳世纪末大火死亡309人,30日洛阳市公安局紧急通知, 对全市公共娱乐场所进行停业整顿;2002年1月,江西省特大烟花鞭炮爆炸,要求全省从花炮产业中退出;2002年6月后关闭网吧5个月;2003年敌敌畏火腿、毒大米、福尔马林浸泡水产品事件……从这些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出运动式行政执法的普遍性。),我们不得不承认运动式行政执法已经成为执法部门的执法常态。在法治建设日益深入的今天,对于这样一种执法形式,我们有必要从理论的角度进行反思。 一、论题界定及其合理性分析 为了对运动式行政执法有个清晰的认识,尽可能精确地描绘出运动式行政执法,并防止因论述对象在概念上的差异而引起的不必要的争论,笔者尝试对运动式行政执法做出如下界定: (一)概念界定。运动式执法存在于各个领域, 在各种执法活动中的内涵有所区别:在刑事执法活动中,以严打最为典型;而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则常以专项整治的形式出现。本文所指的是存在于行政执法领域中的运动式执法,它是指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力量对市场上的某种经济违法行为“从重、从严、从快”地进行治理的执法方式。这是我国现阶段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部门常用的市场监管方式,为了防止概念上的混淆,本文采用“运动式行政执法”的提法。 (二)内容界定。运动式行政执法大体上经过这样一个轮回:首先, 有震惊社会的重大恶性事件发生;其次,领导做出重要指示,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紧急会议,出台“从重、从快、从严”打击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文件,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再次,执法部门雷厉风行地在全行业、全系统、全地区掀起一场轰轰烈烈声势浩大的检查、处罚行动,而且这样声势浩大的执法运动又常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的面目出现(注:童大焕.“运动执法”何时了[Z/OL].http://www.Chinajudge.com.);最后,总结表彰,公布一系列的数字,宣布专项整治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三)特性界定。本文所要论述的运动式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性:一是救急性。运动式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前社会中出现的某种或某几种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在运动式行政执法中扮演了救火队的角色;二是临时性。运动式行政执法是一种在特定时间、空间进行大检查、大整顿的短期行为;三是运动性。有关部门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采取疾风暴雨般的执法方式,其运动性是不言而喻的;四是反复性。运动式行政执法因为其自身的局限性使得这种执法往往不能一次性解决问题,而是通过重复性的执法来完成。 通过上面的界定,我们对运动式行政执法有了初步的了解。 这种执法方式之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现阶段行政执法的一种常态,必然是其所具有的性质与当前行政执法的环境和要求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契合。概而言之,运动式行政执法得以合理存在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运动式行政执法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 新阶段的起点总是建立在以前阶段的经验、行为和观念的基础之上,传统的思维和行为定式不可能销声匿迹,它总在发挥着某种潜在的作用。整个20世纪,我国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都是通过运动的方式来解决,由此带来的恶果就是:社会形成了浓厚的运动情结,将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通过运动的方式,以至于行政机关至今仍然对运动式行政执法抱有很大的热情。 其次,大量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为运动式行政执法提供了合理存在的缘由。 我国当前正处于从政治—国家形态向经济—社会形态过渡的转型时期,这种不成熟的社会状态往往伴生着各种行政违法现象。市场经济在给人们带来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引发一系列新的更复杂的社会罪恶和人间贪欲。大量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严重干扰了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政府承担着监管市场经济的职能,必然要顺应社会要求,对行政违法行为加以严厉打击,尽快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而在解决问题的初期,运动式的方式往往比制度化的方式更为熟练、便利。(注:周一平,周郴保.“严打”的法理学探析[J]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1):32.)通过运动式行政执法,可以尽快恢复因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群众心理秩序破坏,增加人们的社会安全感,满足社会的需求,这是运动式行政执法根源所在。 再次, 我国行政执法体制的弊端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为运动式行政执法的存在创造了滋生的环境。就行政执法体制的弊端而言:一方面,我国行政执法权横向分散,执法机构林立,职权交错,多头执法,出现管理“真空”现象。另一方面,相对于千头万绪的市场监管工作而言,执法资源显得缺乏,在这种情况下,各执法部门通力合作,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的运动式行政执法方式往往容易得到认同;就地方保护主义而言,有些地方打着保护经济环境的幌子,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充当违法者的保护伞的现象比较突出,而运动式行政执法确实对打击行政违法者、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有一定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