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私人主体 依据人民主权原则和法治行政的要求,行政的过程不仅涉及到行政权力的作用,也涉及到公民权利的作用,还涉及到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相互作用,这就要求现代行政法必须以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为核心而构建。(注: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关系,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的主流看法。参见罗豪才:《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法学》2002年第8期;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以下。)一切行政活动都应当以保障和实现公共利益为宗旨,而私人权益的保障和实现正是公共利益实现的特别表现形式和一般途径;行政权力的作用过程,同时就是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的过程。因此,私人在行政过程中主体地位的确立,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私人在行政过程的主体地位,主要表现为其与行政权的作用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可能受到或已经受到行政权力作用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在不同私人主体之间存在区别。例如,甲向建筑管理机关提出建房申请,获得许可后开工建设,甲被许可的建房行为和即将建成的房屋影响到相邻人乙的安静、通风、通行、采光、远眺等权益,甲乙与建筑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具体的建筑许可法律关系中甲乙都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私方法律关系主体。但甲是因自己的主动行为而参与到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而乙则是由于甲实施了被许可的建筑行为影响到其合法权益而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二者在该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和法律地位均存在区别。 对于甲,我们称为行政相对人,即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权利义务的私人。而对于乙,即行政相对人以外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私人,在法律制度中一般称为利害关系人或第三人,但利害关系人与第三人已经成为救济制度的常用术语,为了与行政相对人的概念保持逻辑关系,并区别行政相对人以外的私人在行政领域和救济领域的不同法律地位,我们特提出行政相关人概念,指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以外的私人。(注:参见肖金明主编:《行政许可要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人们已经形成共识;而对于行政相关人,尚未形成系统一致的理论认识,本文拟对行政相关人的涵义、地位及意义予以探讨。 二、行政相关人的法律地位 行政相关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私人主体。从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法律关系不仅仅是简单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二维关系,而是涉及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及行政相对人以外的私人等多方主体的多维、立体、复杂的法律关系,行政相关人就是行政相对人以外的私人主体。准确理解行政相关人,关键在于全面认识其法律地位。对此可从三个方面予以说明: 1.与行政行为的利害相关性 行政相关人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构成行政相关人的实质要件。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内容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关人产生了行政法律效果,即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关人的权利义务能够发生强制性影响。这种利害关系可以归纳为两类:一是与行政行为所规范的事项有利害关系,如专利行政许可对技术共有人或实质拥有人的影响、行政处罚对受害人的影响等;二是与行政行为的实施有利害关系,如建筑行政许可对相邻人的影响、行政强制执行对被执行组织的员工、被执行人所抚养或赡养的人的影响等。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表现在行政行为的内容直接指向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相关人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则是在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时附随发生的法律效果。因此,行政相关人受行政行为的规范,是行政行为效力的约束对象。无论相关人认为行政行为处分了其权利义务,还是认为相对人执行行政行为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原则上不可以自己的私力对抗,只能请求有权机关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确定其权利是否受到损害而决定是否救济。 2.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相关人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是由于行政行为处分了其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或者行政行为的实施影响到其合法权益,从而在相关人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形成,相关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就不可能发生,行政相关人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从属于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虽然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得失增减是行政行为的目的,相关人权利义务的得失增减并不是行政主体行为时主观追求的目标,只是在处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时客观发生的一种结果,但相关人的法律地位,即享有的权利义务不从属于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行政相关人的参加方式是向行政主体积极主张权利、或行政主体积极告知其参加权利、或行政行为的实施已经形成了对其权利义务的实际损害等方式。其对于行政行为的作出、实施和救济享有公法权利,主要有参与权、受益权、自由权和防御权等权利。 行政相关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权,主要表现为知情权、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程序参与权等。知情权是相关人获知行政行为信息的权利,要求行政主体就行政行为对相关人的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将要发生的影响、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依据、事实证据、理由等,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都要完全告知相关人。批评建议权,是相关人就行政行为享有对国家行政机关以各种方式直接提出,或者通过有关组织、团体以及新闻媒介提出批评、意见、建议的权利。控告检举权,是指相关人就行政行为享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权机关提出控告、检举的权利。程序参与权是指相关人在行政行为程序中享有的参与、影响、抗辩行政决定的权利,包括申请权、获得通知权、听证权、申请回避权、陈述权、申辩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