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背景及宪政与宪政挫折 宪政民主制度的建立与稳固是现代民族国家政治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自从摆脱殖民统治获得民族独立后,建立一个有效运作的宪政民主制度成了摆在第三世界国家前面的一个重要的任务。然而,这一宪政民主制度的建立与巩固并不一定会是一个非常顺利的过程,其间很可能会出现宪政挫折甚至完全的宪政失败。这促使比较政治学和宪法学界的学者们去思考如何建立并巩固宪政制度这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而对第三世界国家来说,由于它们在历史经历、非自由主义的文化传统和国际环境等因素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对宪政制度建立与巩固这个问题做出回答,并概括提炼出它们在宪政建设过程中的共性或具有普遍性的内容,从而建立一个宪政制度建立与巩固的分析框架,就尤其显得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宪政挫折的分析框架,以利于回答为什么会出现宪政挫折、在何时出现宪政挫折、如何从宪政挫折的困境中摆脱出来这些问题。 宪政制度的建立与巩固是围绕宪法的制定与运作来进行的。但并不是有了一部宪法的国家就是宪政国家。根据宪法的修订程序、内容、性质等标准,人们可以对宪法进行分类,英国宪法学家惠尔就曾从很多角度对宪法进行过分类,[1]但他做出的分类没有抓到问题的核心,也就是说,根据他的这种分类标准,我们无法对在某个国家运作的某部宪法具有一种定性化、本质化的认识。与这种索然无味的分类不同,著名政治学家萨托利也对宪法进行过分类,他把宪法分为三种,即保障性的宪法,名义性的宪法和冒牌的宪法。但他对宪法的这种分类是对莱文斯坦的分类的模仿。莱文斯坦根据本体论的角度把宪法分为规范性的宪法、名义性的宪法和语义性的宪法。他说,对一部宪法而言,在法律意义上生效并不足够,要真实有效,它必须被所有的与宪法有关系的人真正体会到它的存在,它必须把自己整合进整个国家与社会当中去,他说,如果专制传统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思想中充分地萎缩和衰减,以给予立宪政府平等机会,那么这个国家的宪法就可以称为规范性的宪法。换言之,就是宪法的规范支配着整个政治过程,或者权力过程会调整自己以适应宪法规范。他打了一个比方,规范性的宪法就像是这样一件合身而且确实已经穿在身上的外套。 因此,我认为一个民族国家内,如果确实存在一部让整个政治过程完全按宪法规范进行、或者说权力过程调整自己以适应其规范的宪法,同时,专制统治(体现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个层次上)的心理无论是在统治者思想中还是在被统治者思想中都已经销声匿迹(或者更准确地说,这种心理在政治文化中不再占有支配性的地位,或者说已经建立起了一种宪政文化),那么这个国家实现的制度就可以称为宪政制度,而它所处的状态就是宪政状态。 基于对宪政的这种理解,我认为在追求这种宪政状态过程中如果因下面两种情况,而导致出现宪法无法继续有效地约束、规范、指引公共权力及其行为、甚至宪法根本无法继续运作,这时就说明存在宪政挫折的状态:[2]即,第一,统治者对宪法规范的拒绝(比如中止宪法实施甚至废除宪法,如印度前总理英迪拉·甘地于1975年宣布实行紧急状态,再如巴基斯坦多次出现的军人政权中止民选政权的合法存在)——此时,拒绝宪政的行为是公共权力的主动行为;第二,或因宪法条文本身的局限性、模糊性使得公共权力部门、国家/社会内各主要的力量集团单元无法对宪法的理解达成一致,因而无法继续接受宪法规范、按宪法行事,从而被迫中止宪法或宪法实际上处于一种无法运作的状态(比如美国内战)——此时,公共权力拒绝宪政是消极的被动行为。 二、宪政挫折的分析框架 我认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政制度从建立到巩固都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为了分析的便利,本文只对具有成文宪法的国家的宪政发展过程进行四阶段模式的分析。我把这个必须经历的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宪政需求的出现与宪政领袖的兴起;宪法制定的阶段;宪法初步运行/调适阶段;宪政巩固与深化阶段。 第一阶段:宪政需求的出现与宪政领袖的兴起。这一阶段从资产阶级革命或民族独立运动开始到宪政革命领袖掌握政权时为止。 在这一阶段,民族国家面临着建立宪政制度需要的挑战,宪政领袖也以革命领袖的角色出现在政治舞台上。在不同的国家,这种制度需要可能源自于不同的原因。在现代化早发国家,这种需要主要来自于新兴的社会阶层为维护自身利益、反对君主专制的需要 ,西欧十九世纪上半叶出现的资产阶级革命都是为实现和维护新兴阶层即资产阶级的利 益而进行的革命,领导资产阶级革命的领袖深受启蒙运动思想的影响,他们竞相掌握政 权,制定出维护自身阶级利益的宪法。掌握政权是他们此后建立宪政制度的最为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欧美现代化早发国家而言,宪政需要的出现是新的社会阶层及其经济利益与旧有政治体制产生冲突的结果,是内生性的、原发性的、主动式的需要。 对新兴的第三世界国家来说,第一种情况,这种宪政需要的出现与宪政领袖的兴起是以民族独立运动的开始和不彻底的成功为契机的。没有民族独立运动的存在,这些革命领袖不可能出现。与欧美早发国家相比,它们这种宪政需要,产生于宗主国对殖民地的宪政制度的移植与殖民占领时期的一定程度的运作,作为宗主国在撤出殖民地时与新兴的宪政精英达成妥协的产物,这种需要会以制度保障的形式得到强化,也即是说,宗主国的权力交接以殖民地独立后建立宪政民主制度为条件。由于这种制度需要是外在压力的结果,所以它是一种外压/接受型的、被动式的需要,是一种缺乏自我再生长能力和和自我推动力的需要。如果这些独立运动的精英和领袖能够因势利导,建立一个宪政民主制度,那么他们就是宪政领袖,印度的尼赫鲁是这类宪政领袖的代表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