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有关行政方面的立法日益增多,行政法学界遂将注意力转向行政法内容的微观研究。本文试图以此为基础,对行政法理论研究的后现代转向进行初步探讨。 一 在行政法的理论研究领域中,绝大多数论者采取了同一哲学进路,即在本质或基础主义哲学指导下,强调行政法确实存在一个能够全面反映行政法本质的理论基础。换言之,即论者对于是否存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都不存置疑,并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假定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存在,转而破他人观点而立己之理论为基础。与此相反,在哲学上以詹姆斯、杜威等人为代表所倡导的实用主义,在法学研究上被霍姆斯、卡多佐和波斯纳等人所深化为现实主义或法律实用主义,则是反本质主义的工具性进路,其反对“用纯粹的 分析手段来推导出有关的真理”的法律形式主义。以法律实用主义的观点来看,行政法 本身存在所谓终极真理的理论基础是值得怀疑的,即使存在,也不能将其“看成数学一 样,只考查一些概念之间的关系,不考查概念与实体之间的关系”,简单地予以分析[1 ](第4页)。而综观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争论,论者都假定理论基础的存在为前提,并宣称 自己的观点为理论基础,其学术批判往往停留在抽象概念的分析或者整合。至此,在哲 学层面上,行政法理论基础争论存在值得进一步探讨的两个方面:即在认识论上的本质 或基础主义和在方法论上的法律形式主义。 对于认识论上的本质或基础主义,行政法研究上至少有两种不同的学术态度:其一,以认知模式替代理论模式。即认为“理论模式……侧重于全面解决行政法问题,是一个规模宏大的体系架构,而认知模式的旨趣侧重于引导更为深刻、更为具体的认识,它无意囊括和穷尽行政法所有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在学术理论界,从提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平衡论的观点体系,到“平衡理论只是众多行政法认知模式之中的一种,……目的不在于确立一个理论的最高权威以取代所有其他的认知模式,而是……为行政法的发展提供一种可选择的方案”[2](第6页)。这种以多元建构的认知模式代替中心建构的 理论模式,实质上间接地回避了行政法是否存在理论基础的问题。其二,行政法的范式 转换。即认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不是‘控权’、‘管理’或‘平衡’,……行政的理 念以公共行政替代国家行政,行政法的分析视角以行政权力为中心,转变为以公共利益 为中心”[3](第11页)。这种范式转换的核心在于以新的范式研究方法替代传统的研究 方法,同样也没有回答行政法是否存在理论基础的问题。 而对于方法论上的法律形式主义,则存在缺乏本土化的理论论证、观点对观点式论证,以及理论与行政法具体内容相脱节等问题,尤其是国内许多行政法教科书都专列行政法理论基础章节,但是所提理论在后述的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救济等内容上却 没有充分的体现。这些弊病源自我国行政法理论研究超脱于实践,而在研究方法上表现 出来的法律形式主义。 二 就行政法是否存在理论基础的问题,笔者认为理论基础的提出只不过是行政法发展初期需要学术权威的外在体现,行政法本身是否存在理论基础至少值得探究,而且在法学的其它学科中,存在不同理论之间的观点争议,但少有像行政法学上所谓理论基础之争。更为重要的是,在本质或基础主义观念下,要论证何种理论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面临着来自理论和实践上的多重困境: (一)时间性问题 即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行政法理念是否具有可通约性问题。如在英美法系的控权论起源于18世纪并在19世纪得以发展,而管理论产生和流行于20世纪,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争论往往借以剥离历史,抽象出观点或者概念来加以分析。这种跨历史时段的分析方法,即假定历史实在的根本内容与本质记录于某种理论的概念图景中,并在历史发展中产生真正的力量,这一点正是马克斯·韦伯所指出的方法论上的偏见[4](第17页)。当然,笔者并不是说不同历史时期的行政法理论不能进行比较分析,而是强调在法理分析的过程中不能脱离某种行政法理论存在的时代背景,作理论上的假定——历史片段——抽象结论的简约化分析。更何况,理论上假定往往在哲学上是存在争议的。此外,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争论过于注重跨历史时段的分析,常常容易失于对中国正在进行的行政实践给予更多的关注。 (二)地域性问题 一般而言,任何社会理念的有效性取决于该理念为社会实践所检验而获得的社会认同。这里的地域性问题,是指所提出或外来引入的行政法理念中包含的基本观点及其论证,必须面对中国实际社会实践的检验,即既有来自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等宏观方面的拷问,也有来自社会微观层面的验证。另一方面,社会理论在被认同与否弃之间,还有批判性吸收的本土化中间道路。即地域性问题涉及行政法理念在检验标准和认同方式上与社会实践的联系。对此,国内学者在行政法理念构建上,乐于宏大理论体系的描绘,很少着墨或者几乎没有深入讨论社会现实问题。这显然与我国法学研究上疏离实践的法律形式主义有关,无法或不屑于通过社会实践获取研究信息,反而求诸于域外理念的信息供给,只能导致行政法理念的空心化;而立足于中国社会现实,将行政法理念本土化正是行政法学研究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