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是对超人间、超自然权能的一种信仰。从考古学的发现来看,原始宗教出现在十几万年以前(注:1856年在德国杜塞尔多大尼安德尔区域附近洞穴中发现的“尼人”遗骸,其位置经常是头东足西,与日出东方和日落西山这一自然现象有联系。“尼人”的遗骸有一定的葬式,在不少遗骸周围撒有红色的碎石片及工具。考古学者认为,这些东西作为陪葬物品,具有宗教意义。1939年在内地周口店发现的“山顶洞人”遗骸周围撒有含有赤铜的红色粉末,象征着光明、温暖的火和具有生命的血。“尼人”距今四万至十几万年,“山顶洞人”则是二万五千年前到五万年前的部落。由此推断,宗教十几万年前才出现。参见王晓朝.宗教学基础十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8—19.) 。随着社会的发展,宗教信仰自由已成为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但是,公民 能够自由地从事宗教信仰方面的事务,还只是近代以来的事情。在远古时代,为了谋取 部落全体成员生存和发展的最大利益,人们关注的焦点是能否从自然界获得足够的食物 和群体自身的繁殖能力,因而自然崇拜始终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同时通过各种禁忌将这 种崇拜和主持祈拜的酋长神化,并且也不允许异神崇拜的出现。在中世纪或者相对遥远 的过去,宗教信仰自由更是一种神话,教派及教徒之间的流血斗争是家常便饭(注:在1 483—1820年的350年间,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以火刑处死“异端分子”10万多人,受迫 害者达38万人。16世纪的法国贵族分成两大集团,并分别有各自的宗教支持者:以东北 部的吉斯家族为首的集团依靠罗马教会,中部以波旁家族那瓦尔国王和海军大将军科利 尼为首的集团则与胡格诺派结成联盟。双方争权夺利,先后进行了10多次战役,历时30 多年。在最著名的“圣巴托罗缪之夜”中被杀死的胡格诺派教徒有2000多人,而法国各 地三天内则有数万胡格诺派教徒丧生。与此同时,英国信奉天主教的女王玛丽在旧贵族 的支持下废除了爱德华六世时代的宗教立法,宣布新教为异端,在三年中以火刑处死新 教徒300多人(包括当时的大主教克兰默),致使大批新教徒逃奔到北美殖民地。参见何 其敏.论宗教与政治的互动关系[J].世界宗教研究,2001,(4).)。一直到以美国为代表 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才得以产生。杰斐逊1777年起草,弗吉 尼亚州1786年制定为法律的《宗教自由法案》成为世界上保护宗教自由的首部法律,而 作为美国1787年宪法修正案的《权利法案》则使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护走向世界(注 :参见[美]彼德森(Peterson M.D)注释编辑的杰斐逊集(上)(刘祚昌等译,北京:生活 ·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369,767.)尽管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 在世界上影响很大,但二者并未涉及宗教信仰自由问题,而美国宪法则是首部明确赋予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成文宪法。根据荷兰学者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 的研究,在他们统计的142个国家中有125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宗教自由的内容,占88.1 %。参见[荷兰]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M].陈云 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48.)。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总统罗斯福在1941年 第77届国会上提出人类的四种主要自由——言论及表达自由、个人依其自己的方式信仰 上帝的自由、免于困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则将宗教信仰自由提到了新的高度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人权内容之一予以保护,则反映了世 界各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了初步共识。 但是自以拉登为首的“基地”组织策划并实施了笼罩浓厚宗教色彩的“9·11”事件以来,恐怖主义中的宗教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广为关注的焦点。诸多学者认为,恐怖主义已经发展到了新阶段,“新型恐怖主义主要以极权主义的宗教意识形态为基础”,“与旧恐怖主义以民族主义及社会革命为目标不同”[1]。恐怖主义的这种新变化使民众对宗 教特别是伊斯兰教的看法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少人认为“9·11”事件是不同宗教文 明之间的斗争,反对恐怖主义就是与伊斯兰教的一场战争,连布什也曾借用过“十字军东征”一说。 那么当科技高度发展,人类已经相对消除因物质贫乏带来的种种恐惧,而宗教又成为众多恐怖主义组织活动的大旗时(注:在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明显泛滥的1968年,世界上11个主要恐怖组织中没有一个是宗教极端性的,但在当今全球50个主要恐怖组织中,20%的恐怖组织以极端宗教意识形态为基础。胡联合.当代恐怖主义与对策[M].东方出版社,2001.52.),宪法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是否依旧具有18世纪以来民众认同的价值基础?宗教信仰自由是否是宗教恐怖主义增多的根源?在反对恐怖主义的过程中,我们是否需要以及如何通过法律特别是宪法加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 一、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制度创新 美国宪法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重要人权予以宪法保护,是人类历史上的一项制度创新。这项制度在国家和宗教之间建立了“一堵隔离的墙”[2],并为个人的内心思想自由划出了一块空间,从而解决了长期以来宗教之间的冲突以及宗教与国家政权之间说不清道不明的纷乱。 在一般人的想象中,宗教裁判所与恐怖手段、深夜密捕及酷刑折磨是同义词。的确,在漫长的宗教历史上,宗教信仰不自由占据着较长的历史时期。伴随着这种宗教信仰不自由历史的,是宗教之间的斗争和对异端的审判及施刑——宗教裁判所(注:真正制定政策要求审判异端的第一个迹象是1184年卢修斯三世教皇的《反对异端》通谕,但异端裁判所大约产生于13世纪早期。卢修斯三世教皇命令各教区主教建立“异端审判法庭”,但由于忙碌的主教几乎没有时间到自己的教区去而不能有效地行使这种职责。参见[英]爱德华·伯曼.宗教裁判所——异端之锤[M].何开松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13.)则是这种宗教信仰不自由的产物并使之强化的帮凶。打击宗教异端的种种做法(特别是宗教裁判所的建立),“在某些方面改变了历史进程,影响了西欧的文化发展”,对经济和政治产生了全面影响。在经济方面,“商务活动和繁荣从宗教裁判所直接控制下的欧洲南部地区转移到别处去了”[3]。另外,打击异端在行动上通常表现出较强 的政治性。作为道德和自由思想裁判者的宗教裁判所,它行使的纯粹政治上的控制超过了神学和教牧事务。宗教裁判所作为历史上的“最高效的迫害系统”,在政治上的最主要危害是“对思想和个人自由的压制”[4]。在国际上这种压迫曾将宗教控制的大部分 地区拖进了历史上“十字军东征”的战争之中,在国内则将国家权力直接卷入宗教之间 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