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于西方,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宪法学是伴随着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并逐步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的。检视宪法学的理论体系,不难发现其知识结构的三个层面:一是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注: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是笔者基于本文的表述需要,对宪法政治学、宪法哲学、宪法社会学、宪法历史学、宪法的经济分析等学科或称谓的统称。笔者认为,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其实还没有完备的理论形态。)它蕴藏于哲学、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和法的一般理论等专门的社会科学中。就其科学的价值、任务和功能而言,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所要重点解决的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宪法学的根本问题,诸如宪法产生、发展的逻辑必然性、历史规律性、社会正当性(尤其是政治上的正当性),宪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差异性、同一性和关联性以及宪法对人类社会、人类社会共同体(特别是国家)和作为个体的人(如主权国家中的公民)的作用、价值与意义。二是宪法的解释理论。(注:即中国学者所称的宪法解释学。)它是以作为实在法的宪法为研究对象的纯粹的宪法的法的理论。就其科学的价值、任务和功能而言,宪法的解释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在法的发展过程中的宪法学问题,诸如作为法的宪法是什么、宪法是如何形成和构成的、宪法如何配置并规范国家权力、宪法如何确认并保护公民权利等。从法的运行过程来看,宪法的解释理论致力于为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和适用提供理论解释和技术帮助,以实现和发挥宪法的最高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的解释理论从这种意义上看,可以称之为宪法的运行理论。三是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和宪法的解释理论的关系。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是宪法学成为科学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前 提,否则所谓的宪法学不能成为科学或独立的学科形态并具备必要的科学品质,至多也 只不过是关于宪法运用的技术、技艺和经验。宪法的解释理论则是宪法学成为一门独立 的法律科学的必要组成部分,否则即使是有所谓的宪法学也只是具有浓厚政治学、国家 学说、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色彩的学科,宪法学也就不能成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可 以说,正是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和宪法的解释理论水乳交融般的结合,铸就了宪法学作 为一门独立法律科学分支学科的理论品质和应用价值。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使宪法学成 为科学,宪法的解释理论使宪法学成为法律科学并区别于法的一般理论和刑法学、民法 学等部门法学。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宪法的自身发展似乎呈现了一条由政治纲领到政治法再到包容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内容的真正最高法的演进路径。(注:在宪法发展史中,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是典型的政治纲领,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则是典型的政治法,但直到现代,各国宪法才普遍包含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内容,从而成为真正的最高法。而且有趣的是,就单个国家宪法的发展来看,也有一些国家的宪法发展呈相同的发展轨迹,如法国宪法、美国宪法和我国宪法。)与此相适应,宪法学的发展也展现了一条从政治理论、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到有关宪法的哲学理论、政治理论、社会理论、历史理论、经济理论并整合成为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再到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与宪法的解释理论相结合的理论变迁与演进轨迹。应该指出的是,由于理论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特别是无论有关宪法的哲学理论、政治理论、社会理论、历史理论、经济理论整合成为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还是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与宪法的解释理论相结合,这里的“整合”、“结合”因无明确、完整的理论形态可以较为直观地把握和认知,因而使得宪法学的理论发展轨迹不似宪法演进的历史过程那般清晰明了。也许从产生于司法审查中的美国宪法的解释理论对美国宪法、对美国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可以体认到这种“整合”和“结合”。因为由不同时期的法官、学者针对不同的宪法问题所进行的宪法说明、解释和判例,如果没有一套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作为支撑,很难想像它的宪法解释理论具有合理性、系统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其实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作为社会思想和思潮如自然法的观念、启蒙思想等,本身就是近代宪法产生的重要社会条件。 反观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一方面由于社会条件特殊,无论是从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看,还是从宪法的运行来看,它既没有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宪法社会哲学理论,也没有一套合理、有效的宪法解释理论;另一方面,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的超常规发展和宪法在这一社会背景下作用的发挥,需要宪法学给予理论和技术支持。在社会发展、宪法需求、宪法学现状的此情此景下,中国宪法学在充满生机的社会和宪法发展面前,其思想的贫乏、理论的缺失、解释的乏力和技术的落后暴露无遗。这就是笔者所称的中国宪法学困境。应该说,中国宪法学界对自己面临的困境是有意识的,从近十多年的宪法学研究可以看出这种迹象。例如,宪法学界对宪法学逻辑起点的研究、“宪法究竟是什么”的研究,已涉及宪法的社会哲学问题;对规范宪法学的研究,则是宪法的解释理论问题;更有学者尝试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与宪法的解释理论结合的研究,令人耳目一新。(注:参见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50页。)如果说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是宪法学形而上的学问,宪法的解释理论是宪法学形而下的学 问,那么新近学者们对宪法的形而上之学和形而下之学研究的探索和倡导,(注:参见 江国华:《宪法的形而上之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苗连营:《关 于制宪权的形而下思考》,《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则 是对这种困境以及走出困境的强烈自觉。其实中国宪法学并不缺乏有关方面特别是宪法 的“形而下”的研究和探索,只是未能成为“学”,给人一种在理论和思想层面“上不 去”,在运用和操作层面“下不来”的困惑感。 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宪法学走出困境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其一,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宪法学是思想的上层建筑,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能没有宪法学的发展。其二,宪法学必须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与时俱进,这既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中国宪法学走出困境的必由之路。其三,科学发展观既是社会发展的科学观,也是科学发展的科学观。它要求中国宪法学必须遵循“以人为本”的精神,以“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49页。)整合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和宪法的解释理论,使宪法学得以全 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 二 从中国宪法学的现状看,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和要求,构建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是中国宪法学走出困境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