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在重庆渝州宾馆举行,主题为“2004年修宪后 的中国行政法”。来自全国各地的知名行政法学家及各省市法制办的负责人近150人参 加了会议,并提交了相关学术论文。本届年会分为3个论题: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公民 财产权的保护与行政补偿;公共利益的界定。本文仅就公共利益的界定这一部分的研讨 会精要作一综述,以飨读者。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对行政法的重要性 与会学者对于公共利益概念的重要性这一点基本达成共识,认为公共利益概念的研究 对于行政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刘莘教授在《公共利益概念辨》一文中认为,公共利益是各种法律中经常出现的法律 概念,但其在行政法中的重要性最为明显,因为“实际上,行政法的许多概念、规则、 原则,都是从‘公共利益’这一总的要求出发从私法中借鉴出来的”,“公共利益的意 义表现在它是行政法的核心概念,是行政法的适用、解释和权衡的普遍原则”。 作者并从六个方面具体阐述了公共利益在行政法中的具体体现。如,公共利益是国家 行政的目的,是行政法成为部门法的基础;公共利益是公务法人之所以成为行政主体的 依据;公共利益是行政机关享有单方解除行政合同权的重要原因;公共利益是行政征收 制度的目的和价值;公益原则是对行政自由裁量的法律限制;公共利益是法律保留的一 个重要原因。 杨建顺教授在《行政法上公共利益辨析》一文中则从宪法修正案引出了对公共利益概 念的探讨,认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是长期以来我国宪法层面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征收 、征用或者征购的存在前提,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这个概念成为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 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基准——调整各种利益,均衡各种需求,解决各种纠纷, 创设各种机制,制定各种规范,都离不开这一基本价值基准。 黄学贤在《关于公共利益的几个法律问题》一文中,则引用陈新民教授的一段话说明 公共利益概念在公法上的重要性。陈新民教授曾言:“公共利益不仅在法律、法学、行 政及司法实务上以各种形式上类似或不同的表达方式,而被普遍使用,甚至可以说是一 个用以架构公法规范体系及公权力或国家权力结构的根本要素或概念。” 由此可以看出,公共利益概念确实对于行政法的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诚如刘莘 教授在文中所述:“只有基于公共利益才能解读整个行政法,才能解读行政法上的不同 制度。” 二、公共利益概念的内涵以及特征 与会学者一致认为公共利益概念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但对于公共利益概念的内涵 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孙丽岩在《公共利益服从的博奕分析》一文中指出,公共利益泛指对象不确定的为社 会全体或多数人享有的利益。这一概念是抽象的,内容是不确定的。 杨临宏在《试论公共利益》一文中则认为,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或与公众有关的利益 ,确立的标准是存在大多数的、不确定的受益人。他认为公共利益具有五个特征:公共 利益具有不明确性;公共利益具有优先保障性;公共利益具有非营利性;公共利益为社 会成员直接享有以及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共享性。 陈晋胜、田光伟在《公共利益的涵义、特征和衡量标准》中认为,公共利益的含义是 :公共社会成员所共同拥有的那些利益。这个社会成员包括:1.掌握着国家利益的统治 者;2.掌握着地方利益的领导者;3.掌握着团体利益的管理者;4.掌握着个人利益的个 体者。这个共同利益因此包括:1.国家利益;2.地方利益;3.团体利益;4.个人利益。 他还认为公共利益具有四个特征:区域性;时段性;共益性和共享性。 徐银华在《论公共利益的概念、范围和判断标准》一文中认为公共利益可称为公众利 益或者公共福利,是与私人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相对的概念。准确地说,公共利益是一个 特定社会群体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该社会群体中不确定的个人都可以享有的社会价值 。 对于公共利益的特点,作者认为公共利益具有客观性、普遍性、整体性、层次性、不 确定性和长远性。客观性是指公共利益是真实、独立地存在于个人利益之外的一种利益 。普遍性是指公共利益是由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共享的利益。整体性是指公共利益是 共同体成员的整体利益,是超越于个人利益之上的独立利益,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它 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层次性是指公共利益因共同体的大小不同而分成不同的层级。不确 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弹性,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长远性是指公共利 益比个人利益更为持久。 沈荣华在《论公共利益的法律边界》一文中从社群主义的角度考察公共利益,认为, 公共利益的内涵具有公共性、公共利益的体现具有抽象性、公共利益与政府的关系具有 特殊性、公共利益的享有者具有排他性以及公共利益决策具有相关性。 朱维究、吴小龙在《论公共利益多元法律保护中的公法机制》一文中认为,公共利益 分为广义的公共利益和狭义的公共利益。广义的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一切正当的私 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而狭义的公共利益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国家共 同体中除国家利益、私人利益以外的不特定人的正当利益。通常所讲的是狭义的公共利 益,又被称为社会公共利益,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公共利益是不特定人的利益;2.利益需要符合社会进步需要;3.与私人相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