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宪法学界围绕宪法理论和宪政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 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宪法学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已经逐步建立起对中国 民主宪政建设有相当影响的理论和知识体系。如果说,这二十多年是新中国宪法民主发 展最好的时期的话,那么我们有充分理由认定,这二十多年也是新中国宪法学理论研究 发展最好的时期。不过,本文的旨趣不在回顾以往的成绩,或许宪法学应当干些什么和 能够干些什么比它已经干了些什么更有意义。许多同行就宪法学如何因应挑战,使本学 科更加成熟、更具实践功能的课题进行了有益探索,(注:20多年来,宪法学界形成了 总结过去研究成果和前瞻未来发展方向的良好学术传统。重要的学术刊物每年要刊发关 于宪法学研究的回顾和展望的文章。1999年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宪法学研究会还举办了 旨在回顾20世纪的宪法学、展望21世纪的宪法学的研讨会。许多学者对宪法学研究的未 来发展做了有益探索,如张庆福等:《中国宪法一百年:回顾与展望》,《宪政论丛》 第1卷;韩大元:《面向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法学家》1999年第5期;韩大元:《 当代中国宪法学的发展趋势》,《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中青年学者笔谈《宪法学 如何因应21世纪的挑战》,《法商研究》1998年第3期。)受他们的启发,本文拟就宪法 学及宪法学研究工作者如何以人为本、面向民众、关注民生、扎根生活谈几点不成熟的 思考,诚恳希望方家批评指正。 思考之一:作为精英文化的宪法学面临着什么现实困境? 这一思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宪法学是精英文化吗?近现代宪法产生和发展及 宪法学术史表明,无论中外,能够追求宪政民主、秉持法治理想、穷究人权公理、探索 宪法科学的当然是社会的精英,所以毫无疑问,宪法学当然是精英文化。二十多年来我 国宪法学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注:韩大元教授对新中国,尤其是82宪法制定颁布以 来的宪法学研究进展和成就作了精辟的概括,他认为进展和成就主要表现在:1、宪法 学理论的学术价值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它构成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要素和实现 条件;2、建立了较完善的宪法学理论体系;3、初步确立了宪法适应社会变革的机制, 强化了宪法的实践功能;4、宪法学家在宪法制度发展和国家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受 到重视;5、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宪法的价值,宪法学研究队伍得到充实提高 。参见韩大元:《面向21世纪的宪法》,载《法学家》1999年第5期。)这些进展的标志 性成果可能都可以视为精英文化的范畴,因为它们基本上表现为专家教授们的学术专著 和论文、大学教科书以及学者与实务部门的领导在各种形式的研讨会、演讲会上的发言 和报告等等。学者们抱着与政治家对话、希望能影响国家实际决策部门的心态去研究设 计出许多理论成果,学者与学者之间的对话大抵也是希望能引起官方的关注,影响官方 的决策。这些都可以概括为社会精英之间的对话。这一点有现实国情的合理性。还有, 不少同志热衷于研究所谓原创性、所谓形而上和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这当然也 无可厚非,但个别人由此走向极端值得注意(注:现在有个别学者的论著故弄玄虚,故 作高深,选题怪异,论证不循常规,卖弄辞藻,用词艰深甚至生造词语,几句话可以讲 清楚的一定要肆意泼墨,浅显的东西一定要论述得深奥难懂,个中原因不甚清楚。如果 是认为只有越少的人看得懂才越显得有水平的话,那这种看法肯定不成立,因为按照这 种逻辑来推理,没有人能看懂的一定是水平最高的论著,但如果没有人能看得懂,那我 们根据什么来判断它是水平最高的论著?)。所以,宪法学是精英文化,对此我想不会有 太大的质疑。 第二个问题是,精英文化的宪法学是否遇到了困境或者说危机?这一点似乎更容易获得 共鸣。我只想指出的是:作为精英文化的宪法学正面临两个现实困境:一是精英自身未 必欣赏她。我常听到法科学生说宪法学教材象政治课教材,理论性强,又解释不了现实 ,很枯燥乏味。也常听到同行抱怨,说宪法文章不好写,写了不好发,发了没人看,搞 宪法理论研究的没市场。还有的同志说,宪法学欠缺“法味”,宪法学研究人才流失, 后继乏人,有点“门前冷落鞍马稀”的感觉;二是民众不太接受她、喜欢她。82年宪法 实施至今,我们的宪法在扎根社会、干预大众生活的广度、深度方面十分有限,宪法仍 然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了解,更谈不上为人民所热爱,老百姓对宪法学当然不感兴趣 。前一个现实令人尴尬,后一个现实可能使人沮丧。宪法学应当正视这两个现实困境, 反思一下:精英文化的宪法学到底起了哪些作用?什么原因? 毋膺置疑,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权威没能在广大公民心目中树立起来,固然与宪 法实施的某些重大缺陷有关,也与我们的宪法学只是书斋里的宪法学、我们的宪法学理 论工作者不大屑于与民众对话不无关系。我们的宪法不贴近生活,与我们的宪法学不亲 近老百姓有某种必然联系。在一定意义上,与其说宪法学缺乏“法味”,不如说宪法学 缺乏“人情味”、“平民味”,宪法学家与社会民众之间的隔膜似乎比其他部门法学家 与社会民众的隔膜更深厚。所以,我认为,精英文化的宪法学面临的现实困境就是她本 身的困境,就是她本身的危机。 思考之二:精英文化的宪法学面临的现实困境的深刻缘由是什么? 精英文化的宪法学面临现实困境,深究起来,环境因素固然影响重大,但自身存在的 内在不足也不容忽视,借用“苦练内功”这句俗语,这里仅就自身存在的不足择其数点 加以分析:第一,宪法学长期以来“问题意识”不强,尤其是关心和关注民众和社会急 需解决的问题意识不强。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教授早在十年前就指出:“学者们回避对 现实问题的探讨并作出自己的回答,……对所存在的问题及缺陷避而不谈,是宪法及宪 法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和功能。”(注:许崇德、胡锦光: 《宪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1994年第1期。)这个问题至今没有从根本上 解决。表现在:一是话题陈旧,十多年来,人们在探讨同样的话题;二是议论空乏,一 些结论游离于现实之外,一些驳斥,实质是为矢造的,引不起理智的联想和共鸣;(注 :邹平学:《宪政的经济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三是分析和研究的问 题不去触及民众最切身相关的问题,存在虚饰浮夸的文风。举例而言,在中国,农村、 农业和农民问题历来是头等重要的问题,占全国人口75%的9亿农民地位最低、收入最少 、权益保障最薄弱,他们没有自由迁徙的权利、受教育权也不平等、劳动就业难(人口 严重过剩)、没有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税负非常重,全世界农民都有自己的团体,都 有农民协会,惟独中国农民没有。每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就是关于三农问题的文件, 党和政府对农业和农民问题不可谓不重视。可我们宪法学理论工作者有几个从宪法的角 度、从公民权利的救济角度去探讨解决之道呢?几乎没有。有关中国宪法学的教材在“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章节中不谈这些问题。相反,在分析选举制度中有关按城乡不 同人口比例产生代表的问题时,几乎所有教材都论证这样规定是为了达到实质平等,是 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的、长远的利益,真实地反映了国家现实,是必要的、合理的。几 乎没有人去深入分析农业和农民问题这么严重和突出是不是与我国的代表制中农民代表 的构成不足有关。西方代表说理论中的职业利益代表说认为,在有些国家的决策中之所 以没有出现工农业价格的剪刀差,没有出现歧视和剥削农民的政策,是因为代表机关有 相当的农民代表代表和维护本行业的利益。(注:参阅邹平学:《西方代表说理论述评 》,《法学学刊》1992年第1期。)另外,一些论著和教材在分析美国宪法史有关黑人奴 隶只能按照3/5比例计算人口来产生众议员的规定时都指责这是实质不平等,反映了资 本主义宪法的阶级本质。联系前面的论证,总觉得这种批驳有些牵强。如果说我们的每 一代表的人口基数城乡有所不同是合理的话,难道美国宪法当时的这一规定就不符合美 国的国情、不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再比如,1993年现行宪法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国家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的学者大都以此来论证宪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 根本法依据,但我们没能更进一步,指出宪法修正案仅仅作这样宣示性的规定是不够的 ,这样的规定并不必然能够统一国内市场。现实情况是:条块分割、地方保护依然严重 ,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就报道过湖北、湖南两省互相封杀对方生产的烟、酒 的事情。上海、湖北发生过互相对对方生产的汽车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重重障碍的事。在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国内还经常出现“中国人制裁中国人”的笑话,这说明我们 还未形成统一的大市场,迅速实现全国化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和紧迫的 课题。这一点上美国宪法能够给予有益启示,它并没有宣示什么美国要实行市场经济, 但它反映了市场经济打破地方割据的客观要求,规定了统一市场的最必要条件:只有联 邦政府才能征收关税、发行货币以及规制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各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 对进出本州的货物征收进、出口税,得到同意征收的税也必须交国库;禁止各州制定损 害合同义务的法律,各州对按照其他州法律进行的经济活动和成立的组织要同等对待, 即对其他州的法律、记录和司法程序给予完全的信赖和尊重等等。(注:参阅美国宪法 第1条。)鉴于此,宪法学家应当进一步研究论证如何修改宪法国家机构的有关部分,使 国家机构切实发挥在统一国内市场中的职能作用。我举这两个事例,似可说明:理论研 究如果没有问题意识,不关心民众和社会切身利益问题,不正确分析解决这些问题,这 样的理论势必得不到民众和社会的关注,没有读者和市场是可想而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