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权益的界定分析与体现 柏拉图曾经说:“最先和最后的胜利是征服自己,只有科学地认识自我,正确地设计自我,严格地管理自我,才能站在历史的潮头去开创崭新的人生。”雅斯贝尔斯说:“我们越是充分地认识现在的自己,我们就越是对未来充满信心。”教育是人生的一部分,是对自己的人生道路设计起关键性甚至是决定性作用的部分,是认识自我、设计和塑造成功人生的实践历程。教育对一个人的价值观、世界观,对一个人的人生态度、人生追求,对一个人的道德养成、人格塑造都有巨大的作用。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教育,社会 对教育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都具备的,体现为“人之所以 为人”的要求,对一个社会的文明人的要求;另一方面则是始终随着外界环境的改变而 改变的,在不同阶段的特别的要求,例如在当今的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社会 更加突出了对人的创造性的培养,突出了对人的创新意识的要求。当然我们也可以从家庭和学校以及其他的角度来加以探讨,但是都无法回避一个对教育的共同的和本质的认识:教育是作为一个“人”的教育,它首先要塑造的是一个“人”,其次才是一个“材”。 而学生的权益又应该如何得到体现呢?笔者认为学生权益体现于教育本身,教育的目的所在也就是学生权益的最大的根据和来源。具体来说,可以有以下几点:第一,学校应有对学生权益的立足点——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益(这是作为一个人就应具有的也是与人同始终的权利)的维护。然而在我们的学校和我们的社会中却常常有一些对学生的基 本权益的践踏。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相当一些学校特别是高等院校周边环境趋 于恶化。一些学校为增加收入向社会大量出租房产,于是,学校周围形成一个形形色色的小社会,茶馆、酒馆、麻将馆、录相厅、电子游戏厅、“卡拉OK”厅消耗了学生许多时光,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在学校内部,学校将食堂、小卖部等都承包给商人,或交由商业公司进行市场化管理,往往在服务质量、产品质量方面存在着缺陷。 第二,学生有被引导为一个品德高尚的人和能够自由发展的权利,学校的教育应该符合人的发展的要求,给人的发展提供舞台。学校的教育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在教会人“如何做人、如何生活”,有利于学生的自我发展。同时它更应该处处体现出与家庭、社会教育相比较的优越性所在,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的不同,也是其存在的价值所在。当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入学校并为此付出相应的教育投入。同时社会也 为教育承担着一大笔的费用支出,并且社会投入是最多的一个方面(以政府的资金投入 、社会的资助等为其形式)。也正是在和它们的比较中,我们的学校教育就有着一份更 加重大的社会责任,学校的教育应该在包含家庭和社会教育的基础上有所突破。而在现 实中,我们的学校又如何呢? 在学校的教育制度方面,许多学校依然停留在原有的应试教育的管理上,无法满足学生的多方面素质发展的要求。许多学校仍然没有将自己的教育目的放在学生的身上,而是立足于自己学校的发展之上,且评判的标准往往是升学率等类似指标。[1]特别是大学,在很大的层面上高等教育仍然没有为每一个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一个大的舞台。现在不少学校虽然实行学分制,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上仍然束缚于时间的要求,虽然是只要学分够了就可以毕业,但是实际上它仍然要求必须上满学制;另一方面,缺课已经成为了大学生的生活的一部分,特别是公共政治类课程的缺课现象尤其严重;课堂上老师的讲解时常无法令学生满意;不少老师的信息落后于时代,没有自己的独到见解;在学校对学生的学年评价往往只是对成绩等指标有较高的要求,而其他方面的要求却是浮躁和不全面的等等。[2] 学校的日常管理中,有的学校对学生的自由发挥在客观上有种种限制,在学生自治方面,对于学生会、社团等都常常有不合理的限制,而且个别在进行着非民主方式的运作;在学生的科研上也常常存在着拔苗助长的学术浮躁之风;在学生的知识应用上,给予学生实践的机会也非常有限。 总之,学生的权益不仅仅是学生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还是学生自由发展的一种权利,它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有新的内涵。 二、保护在校大学生权益的必要性 说大学是一个浓缩的社会,一点儿也不夸张。然而大学毕竟是大学,因此在这样一个简单与复杂、纯真与成熟并存的环境中,大学生处在人生的转型阶段。 大学生渴望社会,渴望实践,渴望成长,却脱不了学生的稚嫩与单纯;大学生急欲表现自尊、自立、自主,却往往在关键时刻不知所措。 有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我们公民所享有的权益,然而在大学校园里,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小社会、大世界的环境中,我们却忽略了大学生这一特殊的消费群体。保护这一消费群体的权益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重要性。 首先,就保护的范围而言,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推广和深入,势必不断增长和扩大。因此,作为一大社会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国家不可忽略和应予以重视的,也是应该及时立法,从法律角度上确认其利益的大事。 其次,从我国教育制度现状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通过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中,大多规定的是对学生的学习、生活、工作的要求以及学生应负有的义务,仅少数是对学生生活上和思想上的援助和培养,基本未涉及大学生所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虽然作出了受教育者作为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所应享有的具体权力的规定,但这些权利并不完善,存在许多空白和遗漏之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依据《宪法》的规定,任何公民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没有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人,更不能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人。大学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部分,依照《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享有一般公民共同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大学校园这个特殊范围内,也应享有一些 特有的权利。[3]只有尽早明确大学生应享有的权利,才是真正保证义务实现的基础, 毕竟有权利才能保证义务。而且,校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来管理学生,而这些法律法规尚存在 不足之处,这就为校方恣意行为提供了可能性。而一旦大学生在校的权益通过法律法规 的形式确定下来,也正是反过来从形式上和实质上填补了管理法规的不足和遗漏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