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之于个人,是现世幸福的基础。在古典宪法理论上,生命、自由和财产是基于人 的神圣性、平等性而存在的自然权利。美洲殖民地的革命檄文《独立宣言》将“生命、 自由和追求幸福”宣布为生而享有,不可让渡的基本人权。其中,追求幸福权以财产权 的形式入宪,载于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第14修正案。(注:Scott D.Gerber,To Secure These Rights(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5),pp.193-195.)20世纪伟大的人权 文件《世界人权宣言》也将财产权规定为普遍的、不受恣意侵犯的权利(第17条)。 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宪法所界定的财产权有其特别含义,虽与普通法律所界定者相 关,却非其所能覆盖,故有“宪法财产”或“宪法财产权”之称谓,意在表示宪法关系 与其他法律关系有所不同。(注:Thomas W.Merrill,The Landscape of Constitutiona l Property,86 Virginia Law Review 885(2000). William Michael Treanor,The Origins and Original Significance of the Just Compensation Clause of the Fifth Amendment,94 Yale Law Journal 694(1985).)我 国学者多以为,宪法列举财产权,其概念复制于普通法律,其作用局限于进行确认,故 关注的焦点是对公私财产实行“一体保护”(平等保护),完全基于民法理念。(注:“ 一体保护”观点可见于许多学者的论述,如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第3-18页。我国法学家正面讨论宪法和民法界定的财产权 含义是否相同的文字很少。不过,一些著名的民法学者和宪法学者都曾口头表示难以区 分。)然而,宪法的财产权原理并非以保护各类财产的平等地位为第一要义——它虽然 承认平等交易,对公私财产却从不等量齐观,其核心理念是:公共财产为公共生活的依 托,其范围须是有限的;私人财产为自主生活的基础,人们有权自由地追求。宪法财产 权规范的要义在于防止公共生活过度扩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它体现了“人- 国家”之间的公法关系。它与体现市场平等地位的“一体保护”是互补的,而又不以之 为终极标准。换言之,宪法关系并非限于对民事关系的复制和确认。民法早于宪法出现 ,首先揭示财产权的消极性、可转让性等特征,但作为人权的宪法财产权,其主体、客 体和权能内容,皆有自身特点。更重要的是,欲使民法理念真实、完全地实现,必须以 承认和保护宪法财产权为前提。 我国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财产权领域取得了重大成果。但是,我国法学界迄 今并未普遍承认宪法上存在不同于民法的财产权概念,对宪法和法律改革造成了不利影 响。为此,特就“宪法上的财产权”探讨如下。 一、术语问题 我国学者就宪法保护财产权的问题展开讨论,首先遇到的是4个术语问题。这些问题是 : 1.财产权与所有权是否相等 现行宪法(1982年)原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 有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本次宪法修正案则弃所有权概念,采财产 权概念,规定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修正案第22条)。这一修改是科学的,因为 :(1)所有权概念不足以囊括财产权的含义。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享有对物权全部权能的 完全选择权。(注:所有权是所有人意志自由的多种可能,是一束不可同时实现的选择 权(比如,选择使用就不能处分)。参见李锡鹤:《所有权定义形式之比较》,《法学》 2001年第7期,第24-28页。)通说以为,财产权是所有权的上位概念:所有权为物权, 而财产权不仅包含反映静态财产关系的物权(如拥有钻石),也包含反映动态财产关系的 债权(如订立合同,规定5日后获得一颗钻石);物权又包括完全物权(如土地所有权)和 不完全物权(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未被归入传统物权,但也是财产权的下位概念。 现行宪法当初规定的保护范围为所有权,与当时尚无民事法典以及财产关系过于简单不 无关系。经过20余年改革开放,修正案将所有权还原为财产权,确有必要。至于继承权 ,也反映围绕物质财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故有一种意见认为它也属于财产权,不无道 理。但继承与身份密切相关,一些国家宪法因而单独列举继承权。(注:德国《基本法 》、1993年俄罗斯宪法专门列举了继承权,美国宪法没有专门列举,似无根本区别。)( 2)在宪法较为成熟的国家,财产权还被适用于公法关系上的许多利益,如与个人给付相 关的福利就被认为受宪法上财产权的保护。德国宪法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财产是指“一 切使人自主决定其生活的有经济价值的物和权利”。(注:BVerfGE 83,201(1991).详见 本文第二部分。) 2.学说上的财产权是否就是宪法文本上的财产权 根据以上理论,以物为标的之物权(如家电所有权、电力所有权)和非以物为标的之权 利(如履行合同的期待利益、从事药品经营的资格)均可为财产权。如此,则财产权的范 围将极其广大,包罗万象。在界定特定宪法上的财产权时,无条件地采纳上述概念,似有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