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身自由,不同国家的人们和同一国家不同的人,往往看法不尽相同。(注:按英 国人编的法律辞书,“人身自由的含义是来去自由,参与或放弃自由,以及一般来说只 要不违反成文法规则可做一个人想做之事的自由。……这项自由构成《大宪章》、人生 保护状和许多刑事、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基础。就是这种自由的信念构成反对警察和政府 权力滥用,反对集中营和秘密警察,反对含糊规定的犯罪和溯及既往的条款的基础”。 (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352.)在美国人编 的法律辞书里,人身自由被看作是“按自己意愿行动、改变位置和不论想去哪就能去的 权利或权力,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受限制和禁止”。(Black's Law Dictionary,West Publishing Co.,1979.P.828.)在美国实际社会生活中,它通常指的是宪法的权利法案( 即前十条修正案)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保护的公民作为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 告人面对国家机关时享有的权利。(Norman Redlich and others,Understanding Constitutional Law,2nd,Matthew Bender & Company,1999.P.177-189.)日本学者一般 认为,“所谓人身自由,就是人的身体在肉体上及精神上都不受拘束”,其所涉及的内 容,也主要是公民在刑事程序(某种程度上也包括行政程序)中的权利,与美国宪法有关 条款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判例宣示的内容极为相似。([日]三浦隆.实践宪法学[M].李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34;134-144.) 我国学者对人身自由的看法也不完全一致:有的说它“专指个人身体保护、人身自主 的自由。它包括人身保护、住宅不受侵犯、迁徙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何华 辉.比较宪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230.)有的说它“指公民有人身自主 权,有居止行动的自由权,不受他人的支配或控制,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李步 云.宪法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76),或指“公民有支配其身体和行动 的自由,非依法律规定,不受逮捕、拘禁、审讯和处罚”;(曾庆敏.法学大辞典[M].上 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19.)还有的认为它指的是“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 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肖蔚云等.宪法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2002.200.))但是,中外对于人身自由的种种认识,虽有这样那样的差别,但它们 表述的人身自由概念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是相同的,即人身自主、人身免受非法侵犯,限 制国家机关针对公民的人身滥用权力、滥施限制。 近年来,媒体不时披露出一些重大冤案(或错案,下同),这些冤案提醒我们,我国公 民的人身自由保障状况相对而言虽然是历史上最好的,但还有很大的改善余地,需要进 一步加强人身自由、特别是狭义的人身自由即公民身体的自由和安全的宪法保护。(注 :我国学者通常对人身自由做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身体自由和安 全,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迁徙自由等内容 。(曾庆敏.法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19.))身体自由和安全是人身 自由的核心内容,这也正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一、冤案在人身自由保障方面向社会提出的警示 对于一个无辜的公民来说,其人身自由所受的最严重的侵犯莫过于蒙冤被判处长期的 监禁、无期徒刑乃至死刑。所以,如果出现较多的冤案并导致较多的人被以重罪科以重 刑,则只能理解为现有的人身自由保护体制出现了较严重疏漏。 近几年来媒体披露的其罪名可及死刑或事实上已致人死亡的重大冤案为数仍然不少, 构成了冤案中的一个特别引人注目的类型。可归入这一类的重大冤案主要有:1998年4 月发生,1999年一审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下文均 简称死缓,附加刑从略)的辽宁李永财“故意杀人”案[1];1986年发生,1989年终审时 被告人被判处死缓,2002年披露出来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辽宁李化伟“故意杀人 ”案(注:本文第二部分对此案将做较详细介绍。);1991年发生,1993年终审时被告人 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因真凶被擒才于1999年12月经再审被改判无罪的武汉市吴鹤声 “故意杀人”案[2]。1998年发生,1999年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终审时 被改判死缓的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注:本文第二部分对此案将做 较具体介绍。);1996年6月发生,1997年被批捕,一年多时间里屡遭严酷刑讯,后因真 凶浮现才获释的河南正阳县姚静丽姐弟“故意杀人”案;1992年发生、1997年一审时被 告人被判处死缓的湖南省湘潭市姜自然“入室杀人”案;1995年发生,1996年9月终审 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98年经再审被改判无罪的湖北孝感市艾小东“杀人奸 尸”案;1995年发生,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三年之久,1998年了结的吉林双辽县王洪涛等 7人“入室抢劫”案;1993年发生,1994年一审时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到1999年才终审 被判决无罪的黑龙江肇东市史延生“故意杀人、抢劫”案;1998年发生的湖北石首市王 崇高被检察院非法拘禁、刑讯致死案;1999年发生的吉林长白市赵文泰“偷牛”被刑讯 致死案(注:这些都是近几年《南方周末》、《法制日报》等媒体公开报导过的冤案。 最近有人将这些报导汇集成册,查找起来很方便,详见有关论著。(刘斌.平反冤假错案 案例纪实[M].珠海:珠海出版社,2001.));2000年6月黑龙江通河县的栾君臣行政拘留 被殴毙案[3];保定检察院2002年12月决定不起诉、2003年6月6日获释时被告人已被羁 押了12年的杨志杰“爆炸杀人案”等等。2003年3月20日发生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 收容所被毒打致死案可算是这类冤案中引起的社会最强烈的一例。这最后两案是法学、 法律界人士几乎众所周知的大冤案。最近的例子是新闻媒体于2003年12月披露的山西黄 城县董甲宣“故意杀人”案和兰纪红“故意杀人”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