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宪法的诞生是近代政治法律文明发展的最高境界,任何社会变革的终极形式都必然表 现为宪政的变革;宪法变革能否成功直接关系着社会转型能否实现以及转型成果能否得 到巩固,其重要使命就在于用新的宪政理想、宪法规范,去宣布社会转型的意义及其必 要性并藉此凝聚社会多数成员的共识,以推动社会向更为民主文明的方向发展。我国目 前正处于风起云涌、波澜壮阔的社会大变革时期,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与背 离显得尤为突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样体现着人们对一 种理想的宪政秩序的憧憬与向往。在这一时代进程之中,理性地选择宪法变革的路径或 模式对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宪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的看来,宪法变革主要是通过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制定、宪法惯例等方式来 完成的。我国自现行宪法颁行以来,反复地局部修宪一直在宪法进化历程中居于垄断或 排它性的地位。虽然这种宪法变动方式对于弥合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缝隙起到了 一定的过渡和缓冲作用,但由于零打碎敲式地修修补补缺乏长期的通盘性考虑,使人愈 加感到宪法思路的杂乱和无序;且频繁的宪法修改可能更容易摧毁人们对宪法的信心并 损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为,宪法被修改之后,并没有带来宪法的安定,相反, 实在的宪法规范仍然在被轻而易举地反复突破。为此,寻求新的、更为积极稳妥的宪法 变动方式,以催化成熟的宪政体制早日降临,便成为学者们在青灯黄卷下冥思苦想的一 个话题。而宪法解释这种渐进式的宪法变革方式自然首先引起了学术界乃至决策层的高 度关注和浓厚兴趣。的确,相对于其他宪法变革方式而言,宪法解释在外观上不会给宪 法造成硬伤,且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宪法变革方式,但长期以来却被束之高阁 、无声无息。虽然宪法变革的路径或模式不是惟一的,但如果其中有的被长期搁置不用 ,势必会造成其他管道的堵塞或溢流。因此,人们对宪法解释的企盼与厚望,有其客观 的现实依据。然而,在我国当下的时空背景之中,宪法解释有无其发挥作用的空间、支 撑其运行的前提条件是否已经具备,则是首先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二、宪法解释:宪法适用的逻辑起点 宪法一词自其获得了现代意义之后,便具有一种规定性的价值取向,即约束政府权力 和承认并保护一切人的尊严、平等、自由与自治。它浸满了人类历史传统中积累起来的 政治智慧和人文精神,体现着人们对一种理想的政治秩序的憧憬与向往。然而,如果认 为煅造出一个高贵的宪法典,便完成了构造宪政工程的伟大使命,便可以用宪法语言的 魔力挽住“权力之鞭”的恣意行使,便可以实现保卫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目的,则反映了 人类自身的过于天真和浪漫。 其实,纯粹的宪法规范只是一种法的观念形态而已,只是一群独立的符号学体系,尚 不能获取其完整的意义,其完整的意义只能在动态的适用过程中才能逐步体现出来并得 以最终完成;宪法的生命和力量取决于它的实施状况,不被适用的宪法,只不过是一件 摆设或装饰品罢了。而要使抽象的宪政价值与理念变成活生生的、具体的社会现实,就 必须借助于宪法解释的媒介作用;宪法解释是宪法适用的前提,没有宪法解释就没有宪 法的适用(注:本文所称的宪法适用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运用宪 法规范处理宪法争议的活动。在没有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宪法的规定也可能在现实生活 中得到了贯彻执行,但这是对宪法的自觉遵守而非本文所理解的适用。宪法规范存在的 意义就在于它为不可避免的争议预先设定了一套解决规则。如果没有争议的发生,或者 不是为了解决争议,那就根本不需要法了。)。 宪法解释实质上就是将待决个案事实置于宪法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运用逻辑和价值 选择的方法并结合实践经验,以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逻辑思维判断过程。 当宪政理念停留在成文法典阶段的时候,其规范形态同其他任何法律规范一样都必须 脱离于个别事件和个别行为,必须舍弃个别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从而实现对社会关系作 类的规范与调整。而具有一般性、概括性的宪法规范永远不可能完全涵摄具体个案所需 要的所有信息,也不可能与复杂的社会现实做到简单的一一对应,这就必然要求宪法的 适用者通过解释创造性地把相关的宪法规范和他所面对的个案有机地对接起来,从而实 现从一般向个别的过渡与转化。如果说制宪目的是起点,宪法适用是终点的话,那么宪 法解释则是连接两端的中间环节,是架起宪政理想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桥梁;解释宪法的 过程实际上就是把宪政的价值与理念合理地运用于具体时空的过程。同时,相对于普通 法律而言,规范复杂且文化和利益多元社会的政治行动的宪法,更应当简明扼要,更应 当致力于基本制度的设计与一般原则的陈述,更应当致力于浓缩和概括整个法律制度的 基本精神与价值取向,特殊的执行性细节、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判定,则是普通立法 工作的任务。因此,宪法规范本身自然具有更高程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而且它要协调 跨越数代的相互冲突的社会利益和应付未来难以预料的各种社会难题,这就决定了在进 行宪法解释、寻求宪法真义时,必然要进行更多的价值判断和利益取舍,宪法解释由此 比普通法律解释也更加宽泛和自由,更加具有开放性,在宪法适用过程中也发挥着更为 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宪法解释往往是进行违宪审查(宪法适用)的前提,要审查某 一行为是否违宪,首先就得由有权机关就相关宪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对照性的解释;对宪 法规范的解释不同,必然导致违宪审查结果的不同。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几乎成了同一 实指的不同表达。正因为如此,在许多国家,宪法解释一般都是被淹没在宪法适用过程 中的,只有在适用宪法条款进行违宪审查的时候,才会产生宪法解释的必要。宪法解释 也由此成为宪法的适用者的一项不言而喻的权力;如果宪法的适用者不能解释宪法的话 ,那它就不过是“无生命的存在物”(孟德斯鸠语),不过是一部机器而已,而且这还得 要求宪法自身必须是完美无缺,逻辑自足,没有任何缺漏。显然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乌托 邦式的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