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05)05-0027-06 一 在政治哲学层面上,“认同”具有“归属感”或“身份感”的含义。认同是一种辨识过程,其目的在于确立自己的“身份”,找到自己的“归属”。在辨识过程中,个体通过与他者的比较,力图发现自己与一些人有何共同之点,与他者(others)有何区别之处,从而达到对“我是谁”,即自己身份的一种确认。因此,认同是对于“我是谁”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的一个不断自我诘问的过程。在这种不断追问的过程中,自我可以确认自己的特色,确定其所属的类别。在不断自我追问过程中,“认同给你一种个人的所在感(a sense of personal location),给你的个体性以稳固的核心”[1](P88)。 尽管“归属感”更多的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但这种心理状态必定指涉一组业已存在的属性。正是建立在对这些属性所具有的连续性的辨识基础上,才有归属感的追寻和建构的可能。因此完整意义上的认同是一个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双重建构的过程。外在环境的变化必然催生认同主体主观认识和主观感受发生某种改变;反过来,认同主体发生变化的程度和广度对于认同对象又产生深刻的影响。认同危机的出现和新的认同对象和归属感的确立,无非就是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于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流动的社会,因而人们的认同不是既定的,而是处于变化过程当中的。也正因为如此,认同“不是那些已既存的事物,它跨越地域、时间、历史和文化……它并不是永久地固定在某一个本质化的过去,而是处于不断的历史、文化与权力的游戏之中”[2](P225)。 流动的现代社会很难使人具有一种连续的感觉,人们感受到的更多是其断裂性的一面。当稳定的社会关系被打破,人们相互之间的共同感逐渐削弱时,认同对象陷入一种非确定状态之中,认同主体也随之陷于怀疑之中:我究竟是谁?我究竟在世界中处于什么位置?我究竟将走向何处?由此,导致自我归属感丧失的现代人的生存状态,成为考察现代认同问题的一个重要视角。 二 在前现代社会,个体的存在与共同体或生活的群落密切相关,人的一生都是由外在的东西规定好了的。每个人的一生几乎不离开自己生活的土地,他的生命世界被局限在生活群落和阶层身份的范围之内。每个人的社会身份就像自己的肉体一样有机和自然。尽管朝代不断更替,人也生老病死,但是在前现代人的眼里,社会的发展不过像自然界万物的生长衰亡、日出日落一样自然。每个阶层都有自己特定的美德体系,通过礼仪教化,每个人也十分清楚地知道自己在这个固定链条中所处的位置。因而,每个人的社会地位是既定的。每个个体自出生之日起,就处在一个固定的、有条不紊的阶梯化、系统化的关系网络当中。婴儿一降生到世间,他(她)不仅处于父母的管教和影响之下,而且还处于整个大家族的影响和控制之中。固定的社会地位同时也规定了个人行为的具体细节。“每一个人都占据分给他的位置,他必须依此行事。他所扮演的社会角色预先规定了他的行为的‘脚本’。很少留有独出心裁和打破常规的余地……一举一动都被赋予象征意义,必须遵从公认的格式,按照既定的形式进行。”[3](P129)也正因如此,任何游离于既定秩序之外的行为方式,都会招致怀疑和谴责。 不仅个体的外在行为方式要与既定的秩序保持着一致性,个体的内在情感和体验,也无不与这一秩序保持着一致性。在古代社会当中,与自我观的形成具有高度相关性的人格概念并不存在。在中世纪,动词“丧失人格”(dispersonare)并不是指丧失个性或心理崩溃,而是指丧失地位、荣誉、资格和等级身份。因此,在这里,人格并不具有指称自由权和人格权的含义,不具有追求自由个性的现代意义,它更多的是与人的身份,与其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地位密切相关的。 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看到,“传统社会中的个体首先是通过他对一定社会群体、亦即他对他的‘我们’的从属性而意识到自己的”[3](P133)。无论是古希腊的城邦共同体,中世纪政教合一的社会,还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个体意义感的寻求和稳固基础的获得,更多的是在一种先在的、稳定的政治和社会框架中进行的。自我的偏好、具有个性化的价值追求,统统都被外在的观念框架和制度框架剥夺开来。自我、社会与超验世界处于一种稳固的同构状态。处于稳定秩序当中的个体,通过其在秩序中所处的环节而获得自己的身份感和归属感。在这样一种稳固的结构当中,由于每个人清楚地知道自己所属的群体以及自身所扮演的角色,因而无需为“我是谁”的辨识而劳神。因此,在前现代社会,认同问题尽管在一定范围内也存在着,但并不以显见的、普遍的方式表现出来。认同问题的凸显是现代社会的事情。 三 现代性意味着自我的理解由群体主义向个体主义的转变,意味着以身份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向以契约为基础的自由关系的转变。现代性不再将社会看作是首要的东西,而是将社会看作达到某种目的而自愿结合在一起的联合体。个人不再仅仅是社会的产品,拥有有限的自主性,相反,却获得了无限的独立自由。无疑,以身份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向以契约为基础的自由关系的转变,为人们享受广泛的自由权利创造了有利条件。尽管如此,我们还要看到,这种转变同时也引发了个体归属感和身份感的危机。 德国社会学家藤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分析了“共同体”与“社会”的区别。在他看来,传统社会的存在方式是“共同体”,在这里人们从出生时起就生活在一个休戚与共、同甘共苦的群体之中,通过以血缘、姻缘和地缘为基础的语言、习俗、宗教信仰的共同纽带,人们过着一种亲密、和睦而单纯的生活。在这里共同的善(common good)成为维系成员之间的纽带。与具有共同目的和情感纽带的共同体不同,“社会”则是具有自主性个体的一种联合体。在此,自私自利的个体之间的物质交换构成了维持人们彼此合作的基本方式,股份公司和各种职业的、旅行的、学术的协会,是社会的典型的形式。藤尼斯认为,“共同体是永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社会不过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因此共同体本身应该理解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而社会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机械的人工制品”[4](P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