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6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860(2005)04-0015-07 指称问题是当代英美语言哲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与意义问题密切相连但又有区别。 意义问题谈论的是语词和句子的意义从何而来或它们的意义究竟是什么,涉及到的是语 言哲学的核心问题。而指称问题则与外在世界有关,涉及语言与世界或实在的关系。但 由于要处理意义问题最终就要关系到指称问题,因而,实在论与反实在论在这个问题上 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一方面,实在论认为,指称的可能性在于语言与外在世界或实在之 间有同构关系,因而我们可以用语言去指称外在的对象,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罗素、摩 尔、普特南、克里普克、戴维森等人;另一方面,反实在论则认为,“指称”概念本身 就是荒谬的,或者说是多余的,因为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关心语词是否指称对象,而 是关心我们的语言是否完成了我们所希望完成的言语行为等,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奥斯 汀、赖尔、蒯因、达米特等人。本文并不想详述当代英美语言哲学中的各种指称理论, 而是关心这样的问题:在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间围绕指称如何可能的问题所展开的论战 究竟为我们带来了什么样的启示,或者说,我们从它们关于指称问题的争论中能够得到 些什么。 一、指称是如何可能的 指称问题来源于密尔(mill)。他在《逻辑体系》中提出,专名并不具有内涵而只有外 延,即它们指称着用它们所指的个体对象。这种观点的核心就在于认为,名称的意义完 全就是它们所指称的对象。后来的罗素、摩尔等人虽然并不完全赞同这个观点,但在基 本精神上却是站在这个立场上的,就是说,他们基本上同意把指称看作是名称意义的来 源。罗素直截了当地认为,名称的意义就是它们所指称的对象。这种简单地等同自然引 起了哲学家们的批评以至于嘲笑,但还是有不少的哲学家坚持认为,名称的指称与意义 密切相关。这就需要说明,为什么名称一定要有指称对象才能有意义。根据密尔的传统 观点,名称之所以有意义,就是因为存在着它们所指称的对象。同样,在罗素看来,一 旦失去了名称所指的对象,名称也就失去了它们的意义。这里的关键就是在名称的意义 与它们所指的对象之间建立了一种等同关系,即指称关系。 从传统逻辑上看,指称是一种外延关系,也是一种对称关系,即把名称与所指的对象 等同起来。但在现代逻辑中,指称则是一种不对称关系,就是说,名称与它们所指的对 象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对等关系。应当说,这种不对称关系的发现是弗雷格的贡献。他通 过分析意义与意谓的区别,发现了概念与对象的不同,并把名称的意义与名称所指的对 象明确区分开来。但他最后在对意谓的分析中,却又把意谓看作是一切意义的对象,这 就使他又回到了传统的实在论立场。 对这种传统指称关系提出挑战的首先是斯特劳森。他在《论指称》(1950)一文中对罗 素的《论指示》(1905)中的观点提出了批评。关于这场争论,我们已经非常熟悉了。我 认为,争论的关键就在于对指称关系的不同认识。在罗素那里,指称关系就是专名与所 指对象之间的一种意义关系。而通常所谓的“指称词组”却是一些缩小的摹状词,它们 的意义并不是取决于它们所指的对象,而是取决于它们所出现的命题。罗素这样写道: “这就是我想提倡的指称理论的原则:指称词组本身决不具有任何意义,但在语词表达 式中出现指称词组的每个命题都有意义。我认为,有关指称的困难完全是对于其语词表 达式包含着指称词组的命题进行错误分析产生的结果。”[1](P51)但斯特劳森则针锋相 对地指出,指称关系在确定名称的意义中并没有罗素所认为的那样重要,因为指称并不 是语词本身所做的事情,而是人们能够用语词去做的事情。他说:“提到某个东西或指 称某个东西,是语词的使用特征,正如‘论述’某个东西与真假是语言的使用特征一样 。”[2](P93)这样,指称关系就被看作是一种使用关系,是人们对语词的一种用法而已 。 然而,这样仍然存在着一种指称关系,尽管不是与意义相关联。就是说,我们在名称 或语词的使用中,至少可以把指称看作一种用法。但这种观点仍然遭到了一些哲学家的 反对。例如,唐奈兰就认为,摹状词并不完全像罗素所认为的那样没有指称的作用,而 一个限定的摹状词在同一个句子中可能具有两种不同的用法,这是斯特劳森所没有考虑 到的。而且,斯特劳森的观点还隐含着这样的前提,就是说,我们可以在没有使用某个 句子的情况下谈论这个句子中的某个限定摹状词的指称性作用。唐奈兰提出,应当区分 限定摹状词的两种用法,即归属性的用法和指称性的用法。所谓归属性的用法是指把如 此这般的性质归属于某个摹状词,而这并不涉及到这个摹状词的指称,甚至不涉及是否 实际使用了这个摹状词。在唐奈兰看来,我们实际上碰到的大多数指称困难都与摹状词 的归属性用法有关,都是把归属性用法当成了指称,因而产生了指称并不存在的对象这 种悖论。由此扩展,唐奈兰把这种区分用到名称,认为名称实际上也存在着这样的归属 性用法。这样,指称问题就完全变成了如何把一些特性归属于某个摹状词或名称的问题 ,因为即使在指称性用法中,我们仍然无法最终确定这些语词所指的对象。 现在我们似乎进入到另一个问题,即如何判定归属性用法对名称或摹状词意义的确定 。用唐奈兰的例子,说“杀害史密斯的凶手有精神病”。这里的“杀害史密斯的凶手” 显然是一个摹状词,而对这个词的归属性特征就是“有精神病”。但说出这句话的人可 能并不知道这个凶手是谁,甚至可能根本没有人杀了史密斯,最后证明他是自杀的。那 么,对这个摹状词的意义确定就是困难的:如果是前面一种情况,就涉及到说话者的信 念,他相信这个凶手有精神病,但对自己所不知道是否存在的东西做出判断,这本身就 超出了指称问题的范围;在后一种情况中,如果真的不存在这样一个凶手,那么,这句 话本身就变成假的,当然也就不存在指称问题了。所以,无论是那一种情况,要根据指 称来确定这个摹状词的意义都是不可能的。但如果把所有类似的问题都归结为归属性用 法,似乎使我们陷入心理主义的怪圈。唐奈兰论辩道,他并没有把信念看作用于判定摹 状词究竟使用哪一种用法的决定性标准。不过,从名称的归属性用法中,我们可以看出 ,正是由于信念而使得我们可以使用这些名称去指称。在“杀害史密斯的凶手有精神病 ”这个例子中,说出这句话的人一定相信,存在这样一个人,他杀害了史密斯并且患有 精神病。同样,在任何一个名称出现的句子中,当我们把这个名称作为主词使用时,我 们实际上就是断定了存在这样一个东西,它使得这个名称可以作为主词出现。这里的“ 断定”就是一种信念。即使我们有非常确凿的证据表明存在名称所指的对象,我们也并 不是通过指称去谈论这个对象,而是把某些我们所相信的属性归属于这个对象。例如, 当我们谈论“克林顿与莱温斯基有染”时,我们并不是在用“克林顿”去指称某个被叫 做“克林顿”的人,也不是在用“莱温斯基”去指称某个被叫做“莱温斯基”的人。我 们实际上是在把这些名称看作具有某些属性的摹状词,如“上一任美国总统”、“曾在 小石城当过市长的那位美国总统”、“妻子叫做希拉里的美国总统”或“曾在白宫做过 实习生的姑娘”等等,而且人们也是由于这样一些属性才对他们之间的关系津津乐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