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判断力批判》中的“审美判断力”在康德哲学中的地位问题,历来是一个意见分歧的话题。对这个问题的澄清有利于我们从康德哲学思想的高度把握康德美学的精髓,而不是停留于他的那些浮面的个别美学命题和提法。本文试图从康德审美判断力与目的论的关系以及与批判哲学和形而上学的关系这两个层面来展开论述。 一、与目的论的关系 至今为止,还有不少人把康德的《判断力批判》视为一部美学著作,而忽视其中对目的论判断力的论述,这有康德自己表述上的原因,但也与人们无法透彻地理解康德本书的内在逻辑联系有关。就康德本人而言,他的确一开始就更看重“鉴赏力的批判”这种表达方式,例如他在1787年刚刚着手撰写《判断力批判》时就给人写信说:“目前,我径直转入撰写《鉴赏力批判》,我将用它结束我的批判工作,以便推进到独断论工作中去。”“我现在正忙于鉴赏力的批判。”(注:见康德1787年9月11日给雅可布、12月28日给莱因霍尔德的信,李秋零编译《康德书信百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07、110页。)然而,人们往往没有注意到,康德在这里所说的“鉴赏力的批判”,恰好就属于“目的论”,如他在上述给莱因霍尔德的信中同一段话接下来就谈到哲学的“三个部分”,即“理论哲学、目的论、实践哲学”,其中目的论“被认为最缺乏先天规定的根据”,而他的任务就是发现它的先天原则(注:康德12月28日给莱因霍尔德的信,《康德书信百封》,第110页。)。人们只看到在《判断力批判》中“目的论判断力批判”是与“审美判断力批判”分开的第二大部分,就以为审美判断力批判不是谈目的论的。如曹俊峰先生认为:康德“本来只想搞审美能力的批判,与目的论没有多大关系。那么,后来为什么又加上了一个目的论的大尾巴呢?这是因为,审美判断力批判的结果,找到了审美的一个先天原理——自然的合目的性……必须深入细致地加以探讨,才能保证这一哲学部门有一个可靠的基础。”所以“目的论只是鉴赏判断的先天原理‘自然的合目的性’的充分展开,是美的分析的衍生物”(注:曹俊峰:《康德美学引论》,天津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34-135页。)。目的论是审美判断力的“大尾巴”和“衍生物”,这代表国内一种相当流行的观点。特别是一些美学家,说他们对目的论判断力部分“深恶痛绝”亦不为过。 这两部分的关系问题在前苏联哲学界也是一个麻烦的问题,如古留加在其《康德传》中主张,康德在开始撰写《判断力批判》时(即在给莱因霍尔德的那封信中)“暂且把第二个即中心的组成部分称为目的论——关于合目的性的学说。后来目的论让位给美学——关于审美的学说”(注:古留加:《康德传》,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83页。)。但毕竟“‘主观的合目的性’是审美的原则,而不是目的论的原则,目的论(甚至是康德所理解的目的论)是以客观的合目的性和对象的完美为依据的”,于是“在写作《判断力批判》的过程中,康德越来越缩小了目的论的范围,使它失去了独立作用,它的那种作为体系的中间环节的诸职能转给了美学”(注:古留加:《康德传》,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88页。)。阿斯穆斯则认为,康德在给莱因霍尔德的信中“注意的中心不是审美判断力,而是合目的性的判断力(目的论判断力)”,所以才把他的中间环节“叫作《目的论》”,但“关于‘鉴赏力批判’和‘目的论’一致的思想是怎样和通过什么途径贯穿到康德的意识中去的,这很难说,因为缺乏足够的材料”(注:阿斯穆斯:《康德》,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24页。)。他甚至说:“从迄今所说的任何东西中都决看不出在康德的目的论和美学即关于美、崇高和艺术的学说之间有什么关系。”(注:阿斯穆斯:《康德》,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29页。)表述虽然与古留加不同,把审美判断和目的论割裂开来却是一致的(注:对这个问题,我国学者李泽厚、韩水法、劳承万等人的说法比较接近于康德的思想,即力图把审美和目的论看作一个统一体,虽然具体的提法还有一些值得推敲之处(参见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修订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70-371、394页;韩水法《康德传》,河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10页以下;劳承万《康德美学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6页)。)。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康德从来没有把审美判断力排除在“目的论”之外。当康德把审美判断力称之为“自然的形式的合目的性”或“主观合目的性”时,这种“合目的性”当然是属于目的论所讨论的范围的,甚至是惟一具有先天原则的合目的性。它和“自然的实在的合目的性”一样,都属于“自然的合目的性”,而与“实践的合目的性”相区别(虽然它们都是按照与实践的合目的性的“类比”而被思考的)。所以康德说:“在由经验所提供的一个对象上,合目的性可以表现为两种:或是出自单纯主观的原因,在先于一切概念而对该对象的领会中使对象的形式与为了将直观和概念结合为一般知识的那些认识能力协和一致;或是出自客观原因,按照物的一个先行的、包含其形式之根据的概念,而使对象的形式与该物本身的可能性协和一致。”(注:康德:《判断力批判》,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28页。)可见,审美判断力批判既然谈的就是“自然的形式的合目的性”,就不能说它与目的论“没有多大关系”,也谈不上什么“让位”、“缩小”或“贯穿”的问题。审美判断力批判就是康德目的论的一个部分,当然不是其全部,也不是主体部分,但却是为目的论概念的运用(而不是这概念本身)奠定先天原则之基础的部分。如康德说的:“在一个判断力的批判中,包含审美判断力的部分是本质地属于它的,因为只有这种判断力才包含有判断力完全先天地用作它对自然进行反思的基础的原则”,而只有“当那条先验原则已经使知性对于把这目的概念(至少是按照其形式)应用于自然之上有了准备之后,才包含有这种规则,以便为理性起见来使用目的概念”(注:康德:《判断力批判》,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这样才引申出了“目的论判断力批判”。 由此可见,整个《判断力批判》其实都是谈“目的论”的,但只有它的第二部分才是对“目的论判断力”的批判,第一部分则不是对目的论的判断力(即运用目的论概念作判断的能力)、而只是对目的论中“自然的形式的合目的性”的先天根据(即审美判断力)进行批判。所以康德在给莱因霍尔德的信中同时谈到“鉴赏力批判”和“目的论”,这并没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也不是什么“暂且称为目的论”以便后来“让位给美学”。因为目的论本身就有两个部分,即对目的论的先天根据的考察和对目的论判断的运用条件、范围和效果的考察。而康德由此所证明的是,目的论只有在其“自然的形式的合目的性”(或“无目的的合目的性”)方面才有其先天原则,这就是通过对审美判断力的批判所揭示的主观普遍的情感(共通感)原则;相反,当我们把合目的性表象运用于一个客观目的概念上以作出一个关于对象的“逻辑判断”(而非审美判断)时,这种判断力自身并不包含有任何先天原则,因而既不能给我们带来任何有关对象的客观知识,也不与我们的情感发生直接的关系。但由于审美判断力批判事先已示范了一种对待自然物的“反思性的判断力”的态度,所以目的论判断力虽然不能像“规定性的判断力”那样规定经验的客观知识,却可以在审美判断力的启发下,通过与人的有意活动的类比来设想一个客观目的,以范导和指引知性的自然科学研究不断趋向完备,乃至从低层次的完备上升到高层次的完备,直到趋向把一切偶然的经验规律统一于一个“终极目的”之下的理性目标。所以目的论判断力批判主要体现为一种自然领域中的方法论(其“方法论”部分几乎占了该部分篇幅的一半,即一百三十多页中的六十五页),审美判断力批判则主要体现为对人的审美心理的结构分析(其“方法论”只有一小节,两个页码)。用康德的话说就是,“判断力关于自然的一个合目的性的概念”就其“属于自然概念”而言只是一个“调节性原则”,而作为审美判断则“就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而言是构成性的原则”(注:康德:《判断力批判》,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