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89(2005)02-0045-008 一、解释学的两种类型:为己之学与为人之学 解释学在今天已经成为一种显学,但我们都知道实际上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学理论。根据不同标准,我们可以对这些解释学理论作出不同的分类。例如,有人根据对所谓启蒙运动的原教旨主义的态度,将当代解释学划分为软性的解释学(尼采、罗蒂和后现代主义)、硬性的解释学(伽达默、泰勒和利科),和深度的解释学(哈贝马斯)。[1]也有人根据其性质而将解释学分为解释理论、实践哲学、思辨本体论,和神学。[2—p34~47]我在这里想根据从事解释活动的目的而将解释学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为己之学,一种是为人之学。 我这里所谓的为己之学,主要是指:在我们试图理解一个文本,一个传统,或一种文明时,我们所主要关心的乃是我们从这个文本、传统和文明中可以学到一些什么东西。换言之,我们从事解释活动的目的主要是想丰富我们自身,使我们自己变得更加完满,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很显然,解释学在今天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显学,主要是由于伽达默的工作,而我想指出的是,伽达默的解释学主要是一种为己之学。这一点从他对修养(Bildung)概念的说明就可以看得很清楚。这个概念本来是指正当地“开发自己的自然天赋和能力。”[3—p10]但伽达默则从黑格尔那里得到了启示,认为这个概念指的是在他者那里找到自己,从而从他者那里回到自己。因此他的解释学的主要任务不是理解他者,而是理解自我。更确切地说,是从他者那里来理解自我。正因为这样,他便指出,“对于解释者来说,一个文本的真实意义并不依赖于其作者和原初读者的具体情形……因为它总是由解释者的历史状况因而也由整个历史的客观过程共同决定。”[3—p269]关于这一点美国哲学家罗蒂(Richard Rorty)就说得更明确。罗蒂认为,伽达默解释学的特征是:“它主要不是对外部世界存在什么东西或历史上发生了什么东西感兴趣,而是对我们能从自然和历史中得到什么东西为我们所用感兴趣。”因此,“它不是把认识而是把修养、教育(自我形成)作为思考的目的。”[4—p359]通过理解,通过对话,解释者主要不是认识了自己原来不认识的他者,而是摆脱了自己原有的有限视野的束缚而形成了一个新的视野,从而进入了一个新的天地。因此,“当我们继续去读书、继续去对话、继续去写作时,我们就变成了不同的人,就改造了我们自己。”[4—p359](注:在这一方面,当代解释学的其它一些观点大家也基本上同意。例如利科(Paul Ricoeur)虽然认为伽达默的解释学显得过于直接,在他看来,解释者首先应该揭示文本所呈现的世界,但他也认为,“理解乃是在文本面前理解自我”(Paul Ricoeur,From Text to Action:Essays in Hermeneutics II[Evanst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88)。与此有所不同,哈贝马斯确实主张要理解他者。他说,“解释学理解的结构本身就是要保证,第一,个人和团体在文化传统内实现指导行动的自我理解,第二,在不同文化和个人之间的相互理解”(Habermas,Knowledge and Human Interests[London:Heinemann,1972],176)。但是他马上指出,“这就使我们有可能达到交往行动所依赖的那种没有限制的共识和开放的相互主体性”(同上)。这就表明,哈贝马斯之所以要理解他人是为了与他们达成共识,而不是要理解他者本身,包括其与我们的不同之处。在这一点上,他与我们在本文中要讲的作为为人之学的解释学也有显著的差别。) 而我所谓的为人之学,主要是指:在理解一个文本、一个传统、或一种文明时,我们所主要关心的乃是理解这个文本的作者、这个传统的传人、这个文明的群体,从而使我们在跟这样的个人或团体打交道时,知道应该如何行为处事。换言之,我们从事解释活动的目的,并非只是通过他者来理解自我、丰富自我、重新创造自我,而是要寻找与我们不同的他者相处的道德方式,而其前提就是对这些他者的理解。所以,我们在这里从事解释活动的对象,不是某个文本或者任何其他象征符号,而是创造和使用这个文本或象征符号的人;而且不是创造和使用文本的任何人,而只是那些活着的、我们将与之打交道的人。而要理解创造和使用这个文本或象征符号的人,光去研究其所使用的文本和象征是不够的,因为我们在这样去研究时,我们对文本和象征符号的理解很可能与他们对这些文本和象征的理解很不相同。这里,即使我们的理解比他们的理解更好、更准确,也无助于我们对他们作为这些文本之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理解。 在这方面,原哈佛大学比较宗教学家史密斯(Wilfred Cantwell Smith),虽然并不是一个解释学专家,对我们这里所关心的问题作了很有启发性的研究。他举例说,如果要理解印度教徒,“我们就决不能去看他们的宗教,而是要看他们的宇宙,而且要尽可能从他们的视野出发来看这个宇宙。真正重要的是一个印度教徒作为印度教徒所看到的东西。除非我们也看到了他所看到的东西,我们就不能说理解了他的宗教生活。”[5—p138]这就是说,在我们试图理解一个文本或者象征时,我们确实如利科(Paul Ricoeur)所指出的,要发现这些文本所呈现的一个世界。但同利科不同,我们的解释活动的目的不是在这个世界面前理解我们自己,而是在这个世界面前理解他者。而要在这个世界面前理解他者,我们就不能根据我们自己的视野来理解文本和象征所呈现的世界,而是要尽可能从他者的视野来理解这个世界。在史密斯看来,每个人,或者每种文明传统,都戴着其特有的有色眼镜去看待周围的事物。因此要想真正理解他们,光去看他们所看的事物是不够的。重要的是要能够戴着他们所戴的有色眼镜去看这些事物。把史密斯所讲的话推到我们这里的解释学问题上,我们要通过其创造或使用的一个文本或其他象征来理解别的人,我们就必须根据他们的视野来理解这样的文本和象征。 这样一种作为为人之学的解释学显然与伽达默所代表的、我称之为为己之学的解释学很不相同。但这样一种解释学与当代解释学所想超越的近代解释学同样很不相同。近代解释学及其当代的倡导者,反对体现于伽达默解释学中解释者的主观主义倾向,他们主张解释的任务或者是要理解文本的客观意义,或者是要理解作者的本意。这样的解释学实际也是一种为己之学。所不同的只是,根据他们的观点,只有在理解了作者的原意和文本的本意以后,解释者才可以真正学到新的东西。在这种意义上,这样的解释学同作为为人之学的解释学也很不相同。首先,作为为人之学的解释学对文本的客观意义不感兴趣,它所感兴趣的乃是解释者必须与之打交道的那些人对这些文本的理解,即使这些理解在解释者看来是错误的理解。因为在这里,解释者所真正需要理解的事实上不是这些文本,而是那些他必须与之打交道的人。其次,虽然从表面上看,这样一种作为为人之学的解释学可能与那种以理解作者的本意的解释为目标的解释学比较接近,但这只是在这样的作者正是我们所要与之打交道的道德行动的对象时才是如此。对于许多古代的经典,由于其作者已经不存在,因而也不可能成为我们今天的道德行动之对象,作为为人之学的解释学对于这样的作者的原意也就会毫无兴趣。即使是其作者健在的当代文本,作为为人之学的解释学对作者的本意感兴趣,也只是在解释者将把这个作者视为自己的行为对象的时候。如果解释者当下的行动对象是这部当代著作的某些特定读者,那么解释者所感兴趣的是这些读者对这个文本的理解,即使这样的理解与作者的本意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