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7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4)11-0039-06 一 英美哲学与欧陆哲学在解释问题上的分殊与融通 问:尊敬的格雷西亚教授,您多年来从事文本、解释和解释学哲学问题研究,提出了 许多重要观点,取得了丰硕成果。我很希望能够向中国读者介绍有关的情况。我首先关 心的问题是,您如何看待英美哲学与欧洲大陆哲学在解释问题上的分化与融通? 答:当代西方哲学大体可以分为分析哲学和大陆哲学两个主要流派。分析哲学最初得 名于20世纪初那些把分析方法看作是最有效的哲学方法的人,其基本思想是,哲学的进 步取决于能否把复杂的事物分解为简单的事物。有的分析哲学家认为语言是分析的对象 ;也有人认为对于概念甚至实体也可以加以分析,如维特根斯坦和奥地利学圈的成员, 也有一些英国哲学家,像摩尔和罗素。大陆哲学的起源和中心都是在欧洲大陆,它的主 要代表者是胡塞尔、海德格尔、迦达默尔、哈贝马斯、梅洛-庞蒂、德里达等。与分析 哲学家不同,大陆哲学家的成果一般得益于对某些历史性的文本做非历史的分析(a non-historical analysis)。 除了在源头和方法上的差异外,这两大学派之间在研究的问题上也有所不同。从根本 上说,分析哲学家关注的主要是逻辑问题、心灵哲学、语言哲学、科学哲学。而大陆哲 学家关注的则基本上是与历史理解有关的问题。而文本解释的问题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为 大陆哲学家所关注。但在事实上,分析的语言哲学中也有许多问题是与解释学相交叉的 。例如,蒯因所主张的意义的非存在、语言的载有理论本质、翻译的不可能性等都是与 解释学问题相交叉的。不过,就研究的范式而言,分析哲学与大陆哲学则是非常不同的 。不管在哪里,分析哲学大多总是谈论语言、含义、正当的和共同的指称、证明等。大 陆哲学则谈论文本和意义。 现在的问题是,分析的和大陆的哲学家探讨的问题都跨越了原来各自的哲学领域,尽 管这种情况还没有被普遍承认。其一是要求文本的意义的同一性;其二是要求提供能够 证明它们的标准。第一个问题是形而上学的问题;第二个则是认识论的问题。前者是在 谈论人们如何运用语言(描述语言学),后者是在谈他们应当如何运用语言(规范语言学) 。这就是为什么与解释学有关的讨论会走到不同的方向。因为跨学科的交叉往往会得到 最有益和有效的结果。当然,这种情况也已产生,而且以后还有可能会得到增加。如果 我们考察分析哲学和大陆哲学的相关发展,很明显,解释的问题在当今的哲学探索中占 有很大的分量。 在大陆哲学中解释问题也许是最重要的问题,但它在分析哲学中确实也相当重要。正 如我们提到的,在哲学的许多领域里解释问题非常突出。例如,在迄今为止的宗教哲学 中总是提出那些对于某些社群而言的文本解释的问题。在文艺理论和美学中,解释学问 题也是基本的,因为它们需要解答有关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的释义问题。在哲学的历史 编撰中,所有的哲学史资料都需要解释的文本。在语言哲学中,由于同样明显的原因, 情况也是一样。形而上学、认识论、伦理学等与语言相关的学科,也与解释学理论密切 相关。 二 作者、文本与读者 问:英美哲学与欧陆哲学在解释问题上的分野与融通是在历史上形成的。能否请您进 一步谈谈,在文本的解释问题上两者是如何围绕作者、文本和读者之间的关系来展开争 论的? 答:好的。解释学的较近的理论资源应当回溯到19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他 重新燃起了对于宗教文本解释的兴趣。在美国,关于解释学的讨论在40年代里特别在文 学理论里成了热门话题。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由威姆萨特(Wimsatt)和比尔德斯利(Beardsley)合写的一篇文章《故意的谬误》(Intentional Fallacy)。他们在文中提出 ,文本有一种超越于作者的自足性。这里问题的关键是文本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包含 了翻译者理解它所需要的一切。作者和他的用意并不重要,是文本自己在与我们对话。 这种观点否定了作者是文本意义的最终的解释者,翻译者需要去领会和再现作者意图的 传统观点。巴舍斯(Barthes)以他的《作者之死》(The Death of the Author)强化了威 姆萨特和比尔德斯利对于作者意图的冲击。他认为作者已经死了,作者的思想与解释完 全无关。米切尔·福科进一步追问,什么是作者的原有意图,甚至质疑“什么是作者? ”(What is an Author?)作者的角色和他的著作权超越于文本之上是18世纪启蒙运动的 一个创造。 问:如果作者对于文本的地位和作用全部被否定了,解释是否会有很大的随意性? 答:这是有可能的。正因为如此,一些学者,例如荷斯科(E.D.Hirsch)在他两本书和 其他一些文章中试图重新确定作者的角色。这两本书一本是《解释的目的》(The Aim of Interpretation),一本是《解释的合法性》(The 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 在这些论著中,他坚持认为,作者的用意和理解是合理地认识和解释一个文本的惟一合 法依据。如果我们不遵循作者,我们就没有可以遵循的了;对于一个文本来说,与其他 人争论的不同,没有其他的途径来转达意义。意义总是由作者赋予的。这些争论并没能 使那些想要否定作者的作用并给自由的解释留下余地的人们信服,但它确实给了那些威 姆萨特和比尔德斯利的观点的追随者一击。那么,我们在哪里得到一个文本的意义?一 种回答来自德里达和其他解构主义的追随者。他们认为这种提问本身就是一种误导,事 实上文本本身并没有任何意义。认为它有意义本身就已经把它客观化了,就限制了解释 者的自由。文本之所以没有确定的意义,是因为言语是多义的。它们能够被理解的范围 和方式也是不确定的。由此,尽管解释者面对特定的语言和特定的词组,他受到某些约 束,他也是自由的。但是这些约束仅仅来自文本内部,而不是它的外部意义。这种观点 对于许多人来说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它好像是为某种混乱打开了大门:对于文本的解释 是没有限制的。但为了拒绝这种立场,我们需要找到某种资源,用翁贝托·伊科(Umberto Eco)的一本书的题目来说,就是“解释的限度”(the Limits of Interpretation)。那么,在哪里可以找到它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