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00(2004)04-087-10 引论 现象学从开创之日起就与逻辑学交缠在一起。第一部现象学奠基之作便冠以《逻辑研 究》的标题。就胡塞尔身前发表的著作而言,他甚至不仅是以逻辑学的问题为出发点, 而且还以逻辑学的问题为终结点:他的最后一部著作的标题是《经验与判断——逻辑谱 系学研究》。 这里的讨论将试图再现胡塞尔等现象学家为现象学与逻辑学的划界所做的努力,这种 努力或许可以为今天的现象学研究和逻辑学研究提供一些启示。 但在开始讨论之前,我们还有必要交代一下现象学与逻辑学所共处的西方近代哲学背 景。 近代西方哲学的始作俑者是笛卡儿。在认识统一的前提下,他强调所有哲学原则必须 具备两方面的特征:“其一,它们是非常清楚的,其二,从它们之中可以推导出所有其 他的东西;因为除了这两条以外我们不能对这些原则有其他要求。”[1](s.xxxvii)与 此两条要求相一致的是笛卡儿对真理认识的两个判断标准的确定:“所有那些为我们所 完全清楚明白地领会的东西,都是真实的”。[2](VI.S.34) 笛卡儿本人对“清楚”(clara)和“明白”(distincta)的确切定义是:“我所理解的 清楚是指那些对关注的精神来说当下而鲜明的认识,就如人们说,那些当下呈现在观看 的眼睛前面并且充分有力而鲜明地激起同一感受的东西是清楚可见的。而我所理解的明 白则意味着在达到清楚阶段的前提下分离于并有别于所有其他认识的一种认识,以致这 种认识自身仅仅带有清楚的特征。”[1](I.S.45) 就此定义来看,“清楚”多可用于对公理的直观,“明白”则多可用于推理的过程。 这里对哲学原则的第一条要求,亦即“清楚性”要求,就意味着:对明见的直观之原则 的设定。而笛卡儿对哲学原则的第二条要求也可以被称作“明白性”要求,它意味着: 对数学分析方式的设定。 以后,斯宾诺莎的整个哲学体系之统一性建构也建立在类似的两个前提的基础上:其 一,证明的过程必须具有无懈可击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其二,定义和公理必须具有无懈 可击的明见性和确然性。 这两个哲学原则的特征,以后在莱布尼茨那里第一次明确作为“充足理由律”而成为 逻辑学的元公理(海德格尔:最高定律)。逻辑学的所有工作,都必须符合“清楚明白的 为真”这个一切原则的原则(可以“我思故我在”的命题为例)。如所周知,它同时也是 现象学所要求的一切原则的原则:直观明见性的原则。 在这个意义上,“根据”既是哲学(现象学或存在论)的,也是逻辑学的基本问题。 这是我们在讨论现象学和逻辑学的关系问题时首先需要顾及到的思想史背景。 一、胡塞尔所理解的现象学与逻辑学关系 如果要在思考的论题或对象上给现象学定位的话,那么现象学是处在逻辑学与心理学 之间的。这首先并且主要是指胡塞尔的现象学。他在《逻辑研究》第一卷《纯粹逻辑学 导引》中开宗明义地说:“纯粹现象学展示了一个中立性研究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有 着各门科学的根。”在这里所说的“各门科学”中,胡塞尔主要指的是心理学和逻辑学 。就逻辑学而言,他认为,“现象学打开了‘涌现出’纯粹逻辑学的基本概念和观念规 律的‘泉源’。必须重新回溯地追踪这些基本概念和观念规律,直至这些起源处,这样 它们才能获得‘清楚性’和‘明白性’,要想认识批判地理解纯粹逻辑学,就需要这种 ‘清楚性’和‘明白性’。对纯粹逻辑学的认识论奠基或现象学奠基工作,包含了许多 极为困难、但却无比重要的研究。”[3](A4/B13) 所谓“回溯地追踪(zurueckverfolgen)”,是与现象学的基本方法相一致的。它甚至 可以说就是使现象学成为现象学的东西。在二十多年后回顾《逻辑研究》时,胡塞尔将 这“从各种对象出发回问主体生活和一个主体对此对象之意识的行为构成”(注:参见 :《胡塞尔选集》两卷本,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倪梁康选编,上卷,第309 页。这是胡塞尔在1925年回顾《逻辑研究》时所做的总结,相关段落的全文是:“从各 种对象性出发回问主体的体验和一个意识到这些对象性的主体的行为构形,这是从一开 始就由某些主导意向所决定的,这些意向当然(当时我的反思意识尚未达到这一步)还不 会以清晰的思想和要求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做法看作是这部著作的“基本任务和方 法”。这个特有的任务和方法也被胡塞尔看作是联结这部著作的“一条纽带”[4](BX1) 。它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胡塞尔意识现象学的起源与奥秘之所在。 具体地说,这种对纯粹逻辑学的基本概念和概念规律进行回溯追踪的做法就是他所尝 试的现象学与逻辑学的划界工作的一部分。这个工作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他早期 所考虑的纯粹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关系;其二是他后期所考虑的超越论逻辑与形式逻辑的 关系。胡塞尔的这两个意向有相互重合的地方。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的基本意向是构建一门纯粹逻辑学。在《逻辑研究》的出 版告示中,胡塞尔曾试图对这样一门“纯粹逻辑学”做出大致的界定。在说明纯粹逻辑 学“无非是一种对传统形式逻辑学的改造而已,或者也是对康德或赫巴特学派纯粹逻辑 学的改造”之后,他定义说:“纯粹逻辑学是观念规律和理论的科学系统,这些规律和 理论纯粹建基于观念含义范畴的意义之中,也就是说,建基于基本概念之中,这些概念 是所有科学的共有财富,因为它们以最一般的方式规定着那些使科学在客观方面得以成 为科学的东西,即理论的统一性。在这个意义上,纯粹逻辑学是关于观念的‘可能性条 件’的科学,是关于科学一般的科学,或者,是关于理论观念的观念构成物的科学。” (注:胡塞尔,《作者本人告示》,载于:中文版《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第25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