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到2010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是: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基本完成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 改革是为了促进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作用。中国是在发展中实现经济转型的,国有企业的发展既是中国经济转型的动力,也是结果,经济转型与国有企业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体制改革和经济转型的推动下,中国的国有企业必将实现稳定的发展。 一、发展的基础是依法经营 国有企业是政府投资的企业,不可等同于民营企业的自主经营。民营企业是在国家法律一般的调整范围内行使自身的经济权力,而国有企业却还需要在此之上接受国家法律的特殊规制。 在实行国有资产分级代表管理体制下,对国有企业的特殊法律约束应分别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而不是由各级政府作出。政府不是立法机构,政府也不能自己约束自己投资的企业,对政府投资企业的约束必须来自立法机构。尊重法律,依靠法治,首先就是要确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实行分级代表管理体制下的国有企业的立法约束权。关于这一点,应当是在根本性的《国有资产管理法》中给予明确规定。在中国的经济转型时期,人们应当确信,没有立法和依法办事,就没有任何改革成果的存在。或者说,只有见到了法律的规定,才是改革到位的标志。为国有企业立特殊法,这是改革的要求,也是法治的要求,更是正在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国有企业规范发展的要求。 为了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在实施战略性调整之后,不论是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最好是实行一企一法的特殊规制,即为每一家国有企业专门制定一部特殊法律对其进行基本的约束,而政府对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管理也必须依照各个特殊法进行。目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对189家(注:原有196家,后有合并的,所以现在是189家,这一数字还会变化。(资料引自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大型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力,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但必须明确它只是代表,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真正的出资人是国家,所以,国家必须制定相关法律对出资人代表及国有企业进行规范的强制性约束,而不能任出资人代表所为。不用说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国资委不是政府机构,就算是政府机构,也必须接受立法机构的制约。政府不是立法机构,而是执法机构,政府必须接受法律的有效监管,法律的主要作用是监督和管理政府机构的,只要这些观念能够贯彻于国有资产的管理之中,国有企业的发展就可以有可靠的保障。在必须立法的前提下,从全国范围讲,发展国有企业,要防止的主要是各级政府的任意而为,是各级出资人代表即各级国资委的为所欲为。这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下,国有企业是在政府的控制下经营,而政府的控制必须是依法行事的。如果对国有企业只有政府的约束,那就没有法治而言了;因为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政府行为是与法治背道而驰的。 专门为国有企业制定的特殊法,大体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企业设立目的 这是必须讲清楚的根本性问题。如果设立某一企业不是为某种政府职能需要服务,或是会起到破坏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那就不能设立这一企业。所以,立法必须向社会公示设立某一国有企业的特殊目的,以及设立这一企业可以起到的特殊作用。由此,才能明确政府的投资意义。 2.企业经营范围 根据企业设立目的,就划定了企业的经营范围,即经营范围不能超出设立目的。假如是一家军工企业,那就要明确其军工生产的范围和民用品的生产范围,不能允许其涉及规定之外的军工生产领域,也不能允许其随意从事民用品的生产,因为它是政府设定的企业,是要承担政府投资责任的。 3.政府控股要求或独资要求 法律要注明这家国有企业是政府独资企业还是政府控股企业。如果是政府独资企业,法律要写明需要政府投多少资。如果是政府控股企业,法律要规定政府控股的份额是多少。如果政府投资不按法律规定运作,政府行为就是违法的。 4.规定企业的基本治理结构 包括规定企业主要权力机构的设置和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的配置。对不同的企业应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对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的主要领导干部,大概需要法律规定由国家主席或国务院总理给予任命。并且,法律还可以规定某些政府官员对企业行为的限制,如规定企业某行为必须经政府某部门正职长官认可才能生效,等等。 5.规定企业的信息及业绩的发布方式及范围 对于有关国家安全的国有企业,法律要规定其保密程度。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国有企业,法律也要具体规定其信息的发布方式以及其经营业绩的报告对象。 二、发展的核心是用人制度 国有企业的发展在于人,以人为本是现代经济的基本要求。国有企业的用人包括3个层次:一是政府委派的人,这一类人担任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如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等。二是企业招聘的经营管理干部,包括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三是企业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员工,包括总工程师、工程师、技工、普通员工等。而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以人为本,最重要的是在第一层次要有一个科学的用人制度。 2003年9月16日,新成立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社会发布公告,面向全国招聘7名副总经理一级的大企业干部,其中包括5名副总经理和2名总会计师。这次招聘当然是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的,但却使人看到国资委对于中央企业的用人管理从开始就存在较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