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新科技的迅猛发展,信息社会的来临,知识经济初见端倪,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基础教育的发展,努力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重视教师教育,不断推进教师专业化的进程。教师专业化运动日益成为各国教师教育改革和教师教育发展的目标和趋势。台湾也和世界其他地区一样重视教师教育的发展,努力推进本地区的教师专业化进程。 一、台湾教师教育的历史沿革 台湾的教师教育始于日本占领时期。众所周知,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中国战败,台湾被割让给日本。日本统治当局在台湾实行“同化台湾人”的皇民教育,于1896年开始创设国语传习所和以培养师资为目的的国语学校及附属学校,强制台湾人学习日语。1899年开始设置师范学校,以培养国语传习所、公学校和书房、义塾教师为目的,年限为三年。1945年以前,台湾的师范学校有4所,师范预科有2所,均为日本模式。抗战胜利后,台湾光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整顿师范教育,废除皇民教育及其“奴化”的影响,实行中国化政策;增设新的师范学校,培育当时基础教育所需的大量师资。50年代初,台湾师资培养途径呈现多元化。当时师资养成科班类别有师资培训班、顶科班、简易师范班、山地补习班、普通师范班,音乐、艺术、体育、幼稚师范班等,修习年限和入学资格均采取灵活的方式,以满足当时中小学各科师资的短缺。到1957年,台湾共有师范学校10所,均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3年,在校学生总人数达7272人。 20世纪60—70年代是台湾经济飞速发展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人才的素质、对教育,对教师的素养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提高小学教师素养,促进教育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台湾从1960年起纷纷将10所中等师范学校改制升格为师范专科学校,使小学师资由原来的高中水平提高到专科水平。在先后的五年时间里,10所中等师范学校全部改制升格完毕,实现了台湾有史以来教师教育发展的第一次历史性的飞跃。改制后的师范专科学校先试办两年制,招收高中和高职毕业生以及在学校已服务期满的师范毕业生。1963年,为了再次提高小学师资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台北、台中、台南三所三年制专科师范学校同时改制为五年制师专,其他专科师范学校也陆续改制。到1967年,全部三年制师专均改为五年制师专,招收初中和初职毕业生,修业年限为五年。前三年偏重于文理通识课程的学习,后两年偏重于专业知识和技能训练的语文、数理、音乐、美术、体育、幼稚教育等课程的学习。在此期间,各师范专科学校也都开设夜间部和暑期部,为在职教师的进修提供培训课程。 1967年,台湾开始实行九年国民教育。为了满足九年国民教育所需师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台湾采取多种措施,放开小学师资的培养途径,其中包括:①1967年公布《公立大学及独立学院设制教育选修科目试行办法》。设置“教育选修科目”的大学包括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中兴大学、成功大学和省立体育专科学校。但几年以后,由于师范学院的强烈反对,此方案没有继续下去。②1967年,根据《国民中学教师储备及职前训练办法》,由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各校对拟任中学教师、但未接受教育专业训练者,实施职前训练。这个方案虽于1973年结束,但后来逐渐演变成为未曾修习过“教育专业科目”和“专门科目”学分的在职中小学教师的进修制度。80年代以后,为进一步适应台湾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台湾当局于1987年7月将现有的台北、新竹、台中、嘉义、台南、屏东、台东、花莲等八所师范专科学校和台北市立师范专科学校一次改制为师范学院。师范学院招收高中、高职毕业生或师范毕业服务期满者,修业年限为四年,再加一年时间的实习,毕业后授予教育学士学位,从而使小学教师的学历由原来的专科学历提高到本科层次,实现了台湾教师教育发展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 台湾中等学校师资的养成,一开始便定位于大学培养。1955年台湾为配合60年代初期的中等师范学校教育的改制,提前将省立师范学院改制为师范大学。1967年台湾开始实行九年国民教育,初中教师大量短缺,为满足初中教师数量和质量的要求,台湾又将高雄师范学院和彰化师范学院改制为高雄师范大学和彰化师范大学。 二、台湾教师的社会经济地位 在台湾,受传统儒学的影响,教师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教师的社会地位是指教师职业对社会所作的巨大贡献而获得社会主体对教师的职业理念与职业倾向、职业行为、职业活动效果及职业回报的认可和满意程度。台湾在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素养和专业水准的同时,也不断改善教师工作环境和经济待遇。据调查表明,约有46.4%的人认为教师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1]。台湾教师的经济待遇也不低,通过对教师、公务员的工薪比较发现,“以本科毕业生的起点薪水到达最高工资为参照,大多数中学教师的薪水应在中偏上或中上水平。此外,同大学人员相比,中学教师的最高薪额可达到625点,而大学教授的薪额在475—680点之间,收入差距并不十分悬殊”。[2]另外,台湾教师的职业声望较高。“台湾教师职业在各种职业分类排行中,声望都居中上或中上偏上位置”。[3]据林清江教授主持的一项职业声望调查指出:大学教授的职业声望与内阁阁员及大法官的职业声望等级相同;中学教师的职业声望与立法委员、医师及律师的职业声望等级相同;小学教师的职业声望与建筑师、牙医师及会计师的职业声望等级相同。另一项调查表明,有70%以上的人认为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有20%以上的人视之为半专业[4]。在教师的工作保障权、专业自主权和公民生活权等方面,台湾在颁布的《教师法》、《教师法实施细则》上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提出教师在学校管理及运作过程中拥有较大的决策权、监督权和行政权。此外,1985年立法院修正通过教育会法,使教师社会团体获得法定地位,并推动了台湾教育会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