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国以来,我们一直在走优先发展工业的道路,农业的发展虽然远远落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但却为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原始积累。在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强调了农业的基础地位,并加大了农业的投入,但城乡差距并没有因此而缩小,主要体现为农业发展滞后于工业发展,引发了城市和农村、工业和农业、工人和农民在各方面的发展上存在相当大的差距,需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从税制上考察,城乡税制不统一,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竞争力的提高。在改革目标的选择上,近几年推行的农村费税改革,尽管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并没有改变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实践证明,费改税不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法。而从二元税制向一元税制过渡,统一城乡税制,实行城乡平等的分配政策,才是农业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必要之路。 一、统一城乡税制的原则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现行农业税制,实行城乡统一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税制,既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目标。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消除不合理的“二元税制”,有助于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从税制建设的层面考察,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才能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 1.轻税原则 现阶段我国农业税的纳税人(主要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承担的税负普遍过重。一是农民与城镇职工、农户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比税收负担重。农村税费改革后,尽管农民负担比改革前有大幅度的降低(一般达30%左右),但新的农业税政策没有规定税前扣除。一般情况下农民只要承包土地就要纳税,除了少数省份税率定在4%、5%左右外,大多数省份农业税税率及附加率为8.4%。再考虑农民每年还要承担“一事一议”的筹资等。这样计算下来,有的农民每年的负担占农业总收入的10%左右。我国人均耕地只有1.46亩,平均农户家庭经营的仅为6亩,由于多数耕地没有形成规模经营,生产效率不高,靠种地获取高收入是有限的。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增产不增税是很难达到的政策目标。相比较而言,城镇职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轻得多。二是我国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水平存在巨大的差距。历史发展造成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来已久,但改革开放以来,这一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再不断拉大。因此,在农业税制转换的制度制定、税种的选择、税制要素的设计上不仅要实现与城市税制的统一,而且要在相同的收益下,体现农业的税收负担轻于工商业、农民的税收负担轻于城市居民的原则。 2.规范原则 长期以来,农民负担居高不下,减负后又出现反弹,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税费不规范,项目繁多,地方、部门和单位随意向农民伸手。当前推进的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初步理顺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分配关系,但农民税费负担重的问题远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一是农村税费改革的前提是以减轻农民负担为出发点,原有的提留改成附加,又开了“一事一议”的口子,仍然保留了旧体制的痕迹。由于附加没有纳入预算管理,“一事一议”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存在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二是各种涉农收费尚未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三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实施的各种政策措施、办法仍然带有过渡性的特点。因此,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农村税费必须建立刚性的约束、监控机制。1994年以来税制改革的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优的途径就是通过税收手段去规范农村税费,取消不合理收费,对所有财政性收费要并入相关税种或税目,并用法律的形式将涉及农业生产、经营的税收固定下来,强化税收管理的法律效力,从而在根本上理清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为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创造必要的条件。 3.简便原则 任何税种或税收政策的出台都有其政策目标,而能否达到预期目的,还必须与现有管理手段和管理水平相适应,否则,课税效果就会事与愿违。现阶段我国农业税收管理水平比起城市来还是很低的。因而农业税制的改革就要坚持简便原则。一要简化税制,力求简便易懂,纳税人易于操作,同时,有利于节约税务机关的人力和节省征收费用,降低税收行政成本。二要完善征管制度,方便纳税人。对农民无论征何种税,都必须面对我国现有9亿农民,2亿多农户,且居住相对分散的实际,不能盲目照搬城镇化的集中纳税方式,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避免因税制改革而增加其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二、统一城乡税制的方案 1、对进入商品市场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 此方案的优点在于:一是增值税设有起征点,可使一部分纳税人(这里特指农民)因达不到起征点而享受免税待遇,让低收入农民增加收入;二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这意味着没有进入流通领域的农产品,因没有实现销售收入就无需纳税;三是在下一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对一切投入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浇灌用水等生产资料所含税部分允许税前扣除,既避免对农业生产者因投入品已纳税款而出现的重复征税,又可体现纳税者的实际纳税能力;四是农产品出口可以享受零税率的政策,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