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非公有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主要标志是:全会的文件中提出了关于我国所有制结构的政策目标和修宪建议。这个事实透露出来的一个重要信息是,在宏观上完善非公有经济政策环境的战略重心,已经从“鸣冤叫屈”、“争取公平待遇”快速转向完善政府公共政策的引导和监管作用方面。在这个特殊的转变关头,需要提出促进非公有经济发展的新的总体思路,为形成促进非公有经济发展的新型政策平台奠定基础。现提出以下一些问题抛砖引玉,参与讨论。 一、制定促进非公有经济发展的新的总体思路,需要注意研究的一些前提性原则问题 1、要制定国有经济与各种类型的非国有经济(包括非公有经济)布局的具体的战略方案。非公有资本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入多数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国有资本为了盈利或实现某些政策目标,也可以在竞争性行业发展。在这种前提下,政府的职能部门应该明确,在这些垄断行业和竞争性行业中国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的功能和战略地位,以引导民间资本的投向和选择投资方式。并且,预测一定时间内(如5年、10年、15年),在一定的政策引导和市场自发力量的调节下,以及其他各种因素(如各级地方政府、外资等)的合力作用下,在所有制结构上可能会形成的上、中、下三种实际结果。包括各种经济性、社会性等后果。“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政府职能部门要“以己昭昭,使人昭昭”。 2、要明确中国经济增长的重化工(和大企业)主导方式,与发展非公有中小企业的关系。即要明确非公有中小企业在产业结构升级中的战略定位和在产业组织结构中的基本地位。 我们的一种估计是,在中国工业化中期的二、三产业中,形成的可能是少数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企业和非公有经济中的外资企业处于强势的产业组织格局。因为,这些经济类型中的大型和中型骨干企业最多,并且集中在各重要产业中。产业组织结构的底层,主要是广大的非公有中小企业。在这种市场结构中,中小企业政策自然成为促进多数非公有企业发展的主要杠杆。当然,理论上存在出现另类情况的某些可能性。 3、要下决心彻底摸清各类非国有经济,特别是内资非公有经济的家底。包括他们的增长状况、产业分布状况、产业组织状况、经营状况和政策环境状况、未来的中、长期走向,以及他们之间激烈的竞争关系和市场占有率的分布,等等。 就与非公有企业相关的各种重要数据而言,我们认为,应该组织统计、金融、工商、税务、劳动、农业、工会等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将非公有企业数、产值、税费、融资等等家底彻底摸清除。纠正目前“数”出多门,乱摸瞎测,不实之策横飞的现象。 例如,私营企业的数量是个谜团,2003年国家工商局的统计数约300万户(国家统计局也使用工商局的数据。乡镇企业局的数据比这个数据还大),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企业纳税实况完成的相应统计表明,私营企业只有123万户。这个数据与总工会在统计私营企业工会建会时使用的数据也比较接近。私营企业的产出也是一个谜团。国际金融公司说,占GDP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但其缴税额却与其产出极不相称,引起多方的质疑或批评,而有关讨论往往不了了之。 再如,有的研究认为非公有企业税赋重,费的负担比税赋还要重。但是,1994年以来,内资各所有制类型企业的名义税赋已经拉平。2004年的税改,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内、外资企业税并轨。在实际税负方面,关于三资企业大量偷漏税的详细资料在全国性报刊上是公开发表的。境内外的民间和官方有关机构、官员关于私营企业偷漏税的实证分析和案例分析也是公开的,同时,“反方”的分析显得无力。(注:2003年10月,在关于私营部门纳税情况的讨论中,《中国税务》的社长张木生据私营部门创造2.5万亿GDP的提法说,私营部门创造的税收只有800亿,其“纳税贡献率比其对GDP的贡献率要低得多,……纳税情况是不容乐观的……根据我们国家含税GDP倒算,远远不止这个数字,税收应该再多出个三四千亿元”。最后,这次讨论从数据的真实性到结论都不了了之(《中华工商时报》2003年10月14日)。 此前,北京市社会学所的戴建中研究员在《社会学研究》2001年5期《现阶段私营企业主研究》中,通过计算发表过同样的结论。2004年3月30日,香港经济学家郎咸平在搜狐财经频道发表的研究报告称,“私营企业隐瞒利润的现象是最严重的,其隐瞒的金额高达了总资产的9.7%,也就是接近了十分之一的总资产水平。而国营企业隐瞒的现象是最轻的,只占了总资产的2.1%,只有民营企业的1/5而已。其他四个类型的企业,包括集体、混合、外资和港台资企业隐瞒利润率的范围在5.5%—6.1%之间,大概是私营企业的一半多,而是国营企业的两倍有余”。“对于国内大部分的私营企业而言,他们隐瞒利润的最直接好处就是可以减少税收而中饱私囊。”据有关官员透露,2003年全部非公有经济的税收占税收总额的约14%。2003年11月,邱晓华指出,在整个经济存量当中,非公经济所占比例接近40%。)另外,有关专家的分析还显示,在1999年—2001年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的数据中,总体上也看不出所谓的私营企业“费比税还重”的情况,实际上是费比税轻。1999年—2001年,根据对每年近3000个样本企业数据的分析,私营企业缴税与交费的平均数(万元)分别是55.30∶13.33、66.92∶16.30、87.96∶18.57。2004年7月实施《行政许可法》以后,向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乱收费的问题,将在更大程度上获得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