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地提出了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任务,这对于建立更加公平、更加科学、更加法制化的税收制度和体系,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的必要性 1994年,我国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对原有的税收制度进行结构性的全面改革。经过十年来的运行和调整,初步建立了一套基本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财产行为税等其他税种为辅助的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调节的复合税制体系。现行税收制度的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职能得到进一步的发挥,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十年来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现行税收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尽人意和亟待完善的问题:一是内外资企业税制不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和财产行为税制,内资企业税负高于外资企业。二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纳税人税负不一,内地企业与沿海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与非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城市纳税人与农村纳税人等等适用不同的税种和税率,税负差异极大。三是现行增值税制未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企业购入设备、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未纳入抵扣范围,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影响了国内产品的竞争力,不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扩大再生产投资,提高企业竞争力。四是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既没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又缺乏有效的协调。尤其是有的地方自行出台税收优惠办法,有的地方不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既影响国家税收收入,又造成地区之间、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影响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五是个人所得税制不够严密,对个人所得的控管乏力,计征比较繁琐。因此,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增强税收对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再分配的职能作用,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为纳税人创造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健康的发展显得非常必要。 二、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的建议 (一)、积极推行农村税费改革,逐步取消农业税。现行农业税不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济活动的商品率和效益如何,只要分配使用了耕地都必须缴纳税款,而且没有起征点,农业税按土地年总产量8.4%的比例计算征收,相对于其他行业和其他阶层的税负明显偏高,对农民显失公平。现代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税收制度,一般只对商品流转额征税,或者对生产经营的所得额或其他性质活动的净所得征税。所以,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应当把目前对农民按土地征收农业税改为对农民按进入市场的农产品交易额征收流转税,而且应当规定起征点(即小额交易不征税),这样才有利于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所以,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先行取消农林特产税和农业税,条件尚不具备的也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3至5年内全部取消农林特产税和农业税。这样才能真正减轻农民的负担,为农民增收、乃至解决“三农”问题创造条件。 (二)、积极推进企业所得税改革,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以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法,实质是要体现国民待遇原则,解决公平税负问题。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其税率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后劲。考虑到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和借鉴国外经验,企业所得税税率拟取21%-24%为宜。与此同时,应当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明确界定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为纳税人。这样才能实现简化税制,便利征管以及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 (三)、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实行综合性的个人所得税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个人所得税将逐步成为主体税种,其职能作用将进一步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和对个人消费乃至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将更加明显。所以,拟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生产经营所得等经常性所得,统一合并称为综合性所得,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拟将稿酬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统一合并称为一次性所得,适用固定比例税率,一律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收办法。这样就可以简化税制、便利计征。同时要全面实行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汇算清缴(退)税款的制度,允许个人为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和个人生活消费的支出在税前凭合法凭证(税务发票或财政收据)扣除,这样可以鼓励大家都在捐赠、消费支出时主动自觉地索取发票(财政收据),以利于加强对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纳税人流转额和服务收入的全面监控,为加强税收征管起到一箭双雕的作用。此外要尽快推进税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税务与社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网监控,全面推行个人账户与个人身份证号终身统一的实名存款制,以实现对个人所得的全面监控和顺利推行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汇算清缴(退)制度。 (四)、积极推进增值税制改革,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对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所含进项税金进行抵扣,不允许对购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这样加重了纳税企业的负担,不利于鼓励投资,改进技术装备。同时,资本构成不同的企业之间的税负也不公平、不平衡,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税收负担加重。这种税收政策不仅没有鼓励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战略意图,而且扭曲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以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实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成为当务之急。考虑到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财政承受能力的影响,可以分步实行,第一步将设备投资纳入抵扣范围;第二步再将房屋、建筑物等新增固定资产的投资纳入抵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