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担保机构的模式比较与选择 近几年,一些地方在构建信用担保机构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由于指导思想和构建方式不同,效果也不一样。主要模式有: 1.政府资本型。它是以地方财政为主要出资人所组建的贷款担保公司。这类担保机构的好处是:以政府信誉为依托,易于组建管理。但由于其风险承担仅是实际到位的担保资金,在地方财力受限的情况下,担保能力不强,担保的额度较小,其作用不大,加之这类公司的非市场特色较浓,贷款银行的认可度普遍不高,发展前途并不乐观。 2.公司资本型。这种模式属于纯商业性担保机构。担保资本仍是纯货币形态,主要由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出资,有的地方财政也参股,但数额不大,大都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和管理。这类担保机构的优点是:在体制上比较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在机制上比较灵活;在决策上相对民主,谨慎。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利益驱动,收费较高,担保条件比较苛刻。二是担保实力不强,信用度不高。因为这类公司对银行的担保责任,仅靠实际存入银行的货币资本承担,而这部分资金数量一般不大;担保公司虽然也能控制借款人一部分财产作为第二风险保障,却碍于其经营目的与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图存有距离,在财产过户收费、变现处置和风险贷款本息的全额追索等方面,难以得到政府的全力支持、扶助。所以,银行对其实施担保的信用度也大打折扣。三是某些欺诈行为可能酿成社会问题。商业性担保机构的组建管理,主体是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其中,有的管理者可能利用筹措担保资金的方便,为自己谋取私利,抽走其他出资人的资金,酿成经济纠纷,影响社会稳定;有的经办人也可能利用职权,违规办理担保业务,造成担保机构的损失甚至引发破产。 3.基金资产型。即:由担保机构以控制借款求保人的有效资产为主,向银行承担担保风险的模式。这是最宜推行的构建模式。这类担保机构在据约接收求保出资人经评估后的有效实物资产的同时,按该实物资产的一定比例,向求保人收纳一部分货币资金。出资求保人以实际交付的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作为自己向担保机构要求提供借款担保的物质保证。担保机构将收纳的全部货币资金存入贷款银行,并将所收纳的求保实物资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作为与银行连接业务关系的纽带和实施担保的风险保障。 这类担保机构,可由当地政府牵头在县级以上城市首先组建,财政适当出资,并发动所有中小企业以实物和货币形态的资产向担保机构出资,采用公司制原则管理,可取名为“信用担保基金公司”。该公司以微利原则进行主业经营,政府在一些高利低险项目上扶持其用求保资本以外的资产设抵借款,开展一些营利性业务,实行主、副营业务分开管理,为担保机构坚持社会服务性主业经营和核心资本持有人自身发展创造条件。 上述担保机构的优势较多:一是社会基础坚实。所有自愿参与的借款求保人都可与担保机构建立起业务关系,共同参与担保机构的管理,自觉支持担保机构的经营、发展,担保机构也就拥有了广阔的业务市场空间和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二是政治优势突出。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为主要宗旨的这类信用担保机构,政府必然在财政、税收、经营、人才选拔、财产过户处置、不良贷款追索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这是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难以比拟的。三是担保实力雄厚。这类担保机构是以公司核心资本和求保资本为物质保障,向银行出示担保文件的。在实收货币资金的背后,还有巨额的实物资产属于担保基金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完全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信用担保机构。四是行为信用度高。基于前述理由,担保基金公司只要能科学管理,谨慎经营,贷款银行不愁贷款风险难防范,担保业务开展也就会比较顺利。五是银企关系协调。由于担保基金公司的介入,能较好解决银行“集约化”经营后“舍小求大”,不愿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问题,不仅可以改变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而且可以促进借款求保人把闲置资金存入贷款银行,支持贷款银行的发展。贷款银行在与中小企业的直接交往中,可以密切相互关系,发现和培植一批又一批的优质客户,逐步对部分优质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使银行、企业步入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 二、信用担保基金公司的组建、业务与管理 担保基金公司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性机构,在组建形式上应与盈利性公司有所区别。其具体管理办法可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拟订。做好资本筹集、业务规范和科学管理三件大事,是确保担保公司运作成功的关键。 (一)资本的构成与筹集 担保基金公司的资本应由核心资金、政府资本和求保资本三部分构成。核心资本由公司发起人以货币和实物方式向公司出资,按出资额的多少享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并相应对公司经营承担风险;政府资本由地方政府在地方财力中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向公司出资,由公司长期使用,确保其保值增值,按年分红。若公司经营不善破产时,出资人享有剩余财产的优先处置权;求保资本是指拟要公司担保借款的出资人交付的、经担保基金公司审查评估的可变现实物资产和按实物资产评估价的一定比例(3%-5%为宜)交付的货币资金。求保资本是出资人对担保公司主张受保权的物质保证和必要条件。求保人在与担保公司形成借款担保关系前和按约定偿还银行借款本息后,对其出资享有所有权和货币资本的利息收益(按银行存款计息)权,并可按担保公司章程选派代表参加监督管理,但不享受担保基金公司的分配权。公司破产,核心资本出资人应保证无债务求保出资人的资产安全与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