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资本主义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有企业,虽然不同的国家的国有企业在不同的时期承担了不同的使命,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但是,在国有企业的地位以及职能方面,却有相似的特点和相近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通常情况下,各国国有企业主要布局在涉及公用和基础设施工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工企业等领域。一些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工业,如邮政、交通、港口、供水、供电等,由于其建设周期长、投入资金巨大、投资回收期长、风险较高等特点。私人资本无力或不愿投入,国有企业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私人投资不足的问题,并且可以有效解决外部性的问题。另外,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工业必须掌握在国家手里,这是由国家民族利益决定的。这一类国有企业的布局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的调节作用,长期将不会发生变化。 二 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国有企业布局在某些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这是国家为提高国家竞争力、保护本国企业而采取的另外一种布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国家制定不同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政策,并对某些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进行直接投资,如煤、石油等能源、资源的勘探与开采,钢铁、机械、汽车制造产业;如开发、支援落后地区及相关产业等都需要国家的直接投资。随着高科技产业的迅速崛起,各国十分重视对科技的投入和开发,国有经济向科技含量高、收益大、风险高的产业倾斜也就成为一种趋势。这一类国有企业的布局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阶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国有资产既能顺利进入上述领域中的一些产业部门,也能迅速退出从而进入到一些新的部门。 三 各国国有企业主要承担了服务社会的社会性职能以及发展国民经济的经济职能。各国国有企业大多布局在一些“非赢利部门”,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而更多的是承担着服务社会的职能。同时,在发展国民经济的过程中,国有企业主要是发挥引导与调节作用,承担私人不愿投资或投资不足的产业发展任务,以弥补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不足。严格地说,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不能被称为经济学意义上的“企业”,而只是各国政府实现社会经济管理、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这一定位,对我国的国有企业有启发意义。 四 各国对国有企业的控制较强,成效显著。当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所占GDP的比重平均约为5%。国有企业全部配置那些最重要、最需要由国家参与和支持的领域。各国政府为实现其社会职能与经济调控目标,不断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度。各国主要采取国家控股、特许经营或授权经营的形式,通过严格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使企业完全按照股份制和市场机制运转。从英国、意大利等国家国有企业的发展过程来看,企业的经营业绩有了较大的改善,社会职能和发展经济的职能都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五 近年来,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改革以调整国有资本存量和结构为重点,采取了国有资本与民有资本融合的办法,即大力吸收民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造。这种融合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实现:一是国有企业通过上市纳股、吸收职工参股、向民间企业转让股权等形式吸收民有资本;二是政府和国有企业通过购买民有企业的股票、将贷款或其他债权转为私人企业的股权等方式向民有企业投资。通过以上的途径,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了以政府资本为主的政府控股企业和以民有资本为主的政府参与企业这两种官民混合企业。意大利的“国家参与制”是发展混合经济的典型。在发达国家,国有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趋势是:政府独资企业日益减少,官民混合企业日益增多;在混合企业中,国有资本为主的企业日益减少,而民有资本为主的企业日益增多。实践证明,发展官民混合企业有助于更好的实现国有经济的职能,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有助于盘活国有资产;有助于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我国“九五”期间国民经济发展的最大困难无疑是国有企业的改革、脱困问题。有关国企改革的理论和实践大多集中于国有企业(国有经济)内部的优化组合,改革的重点集中于微观层次上,如企业的产权、所有制、经营机制等方面。从宏观上看,我们对国有企业的性质、职能以及定位等方面尚须进行更多的研究和改革。 从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的布局不难看出,国有企业有其特殊的性质并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国企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充当催化剂、推动器的作用。我国的国有企业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相比有自己的特殊国情,例如,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社会公平原则至上;产业布局受传统体制的影响;劳动力就业矛盾突出问题决定了我国的国企不能照搬资本主义国家的套路。然而,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要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我国的国有企业已不可能局限于原有的体制框架内发展。就性质和职能而言,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的国有企业都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借鉴国外国有企业发展的经验,对我国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我国顺利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关于国有企业的定位问题。时至今日,仍有一些经济学家坚持国企有存在于一般性竞争领域的制度基础和与非国有企业竞争的能力,不应该退出竞争领域。无论从国外还是从国内改革的实践来看,国企存在于竞争性领域直接导致了两方面的消极影响:一是导致了国企过分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国家整体利益的短期行为;二是地方政府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越来越严重,束缚了企业的发展。此外,国有企业存在于一般性竞争领域,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与应承担的社会性职能是格格不入的,不可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这一类国有企业应无条件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而只布局在前文分析的领域。国有企业的作用重点体现在改善产业基础和社会环境以及社会公共事业的弥补方面。此外,国企还要承担转轨时期的社会保障、就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