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了促进农民增收,各级政府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效果并不明显,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扼制。根据历史资料,自1978年以来,我国农村人均总收入平均每年增长15.2%,在以农村改革为主的1978-1985年,农村居民人均总收入平均每年增长20.11%,在城市改革后的1985—1999年,农村居民人均总收入平均年增长12.9%,其中1985-1996年,农村居民人均总收入平均年增长16.2%。可以说,这些年农民收入增幅有快有慢,但基本都在两位数以上。然而到了“九五”期间农民收入增幅逐年下降,1996年为8.99%,1997年为4.6%,1998年为4.3%,1999年为3.8%,2000年更是回落到2.1%,远低于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6.8%。2000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到2.79∶1,超过1978年。2001年城乡居民收入更是扩大到2.9∶1。中国农村人口占70%,而农村市场份额仅占40%,农民储蓄仅占20%的份额。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业的再生产投入和农村的社会稳定,而且直接影响农村小康的实现。笔者以为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根源在体制,在于现行的某些政策的局限,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限制了农民收入的提高 中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广大农民在实践中的伟大创举,它根本上降低了劳动的监督成本,这一制度对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曾起过积极作用,但从一定程度上讲,它只是解放了压抑已久的生产积极性。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这种制度的优势已基本释放完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显现。 首先,土地经营无法形成规模。从产权制度来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土地产权关系模糊,使国家、集体和农产之间工地收益合理分配的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土地资源的流转和合理配置。我国1982年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由此可见,农民的土地所有者是集体,这就出现了这样一对矛盾:家庭承包制赖以存在的是土地,但农民却不能自由支配土地。现行的土地分配遵循平均分享的公平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均田制”。它以自然村为基础,以村在册户口为依据将土地分成若干等级,然后平均分给每一位农民,土地只限于自然村之内进行分配,农民从集体取得承包地使用权是无偿或基本无偿的。农地流转主要是通过集体组织动用行政力量进行调整,或者农民之间自发的无偿、低偿转包两种机制实现的。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将土地转让外来者承包也不行。这种土地的分配方法造成农户土地十分分散,它限制了市场调节功能。土地分散有余,而统一不足。无法进行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小农生产经营模式本身缺乏吸纳资金和技术的机制。大型的农机设备难以进入我国农业生产中去。而没有大量的农业生产设备、加工机械和其他设备,也就无法形成对现代化基础设施的有效需要,不能吸引有关部门和企业资本进入,无法实现土地的规模效益。 其次,小农生产模式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使农民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劣势。农业收入(农、林、牧、渔等收入),是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占50%以上。农产品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与其他产品市场相比,由于小农生产的分散性,使得信息交流传播极不便利,生产者不能科学有效灵活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生产出适销对路的产品;不能合理地调节收入与支出;不能有效地利用外来资本和农业高新技术,生产方面很难形成规模经营,难以形成有市场发言能力的利益集团。农民面临着粮站系统的买方垄断和生产资料供销系统的卖方垄断,不能有效阻止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和粮食价格的下跌,因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最后,小农生产模式本身存在运行效率低、政策成本高的缺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小规模、分散化的经营只能选择传统的精耕细作的生产模式,这种生产模式是以劳动力的高投入为代价的,尽管提高了土地产出率,但却阻碍了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和整体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2000年,我国农业GDP份额已下降到15.9%,而农业的就业份额仍然在50%。农业与非农业劳动生产率差距逐渐扩大,已从1990年的3.93倍扩大到2000年的5.29倍。单位面积的产量增幅有限。每个劳动力的产值也低得可怜。据统计,美国一个劳动力的年产值相当于我国200个劳动力的年产值。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导致土地的粗放耕作,甚至抛荒;从管理成本看,在以分散的小规模农产家庭经营为主体的组织机构之下,农业经营和纳税主体的高度分散,必然导致农村税费收取和监督难度增加,成本提高,降低了管理效率。 二、分税制的不利影响 由于地方政府职能的不断强化和扩张造成了政府机构重叠人员庞杂,耗费巨大。总体运营费用大大超过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虽然国家明令不得加重农民负担,但自1994年由于分税制的实行,分税制主要规定中央政府与省一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确定两者之间的分税范围,却没有规定省以下政府之间的财权关系。分税制实行的结果是省政府对地级市政府实行财政包干,地级市政府又与县、区政府实行财政包干。这样逐级包干,好的财源总是被上一级政府抓走,其结果是地级市以上各级政府的财政有保证,而县乡政府的财政常入不敷出,削弱了乡镇政府的财政能力。乡镇地方预算内财政收入大多是“吃饭财政”,甚至是“讨饭财政”。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75%的乡政府发工资都有问题。乡镇政府只好从制度外财政收入来解决供给不足的问题,这势必又会加重农民负担。从1994年到199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2.6%;而农民人均承担的农业各税、提留统筹费、社会负担和两工(积累工和义务工),却分别增长了12.7%、10.3%、29.3%和1.9%。此外农民负担还出现了越来越复杂化、隐蔽化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