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简单说就是具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以市场化机制来经营,并由民间资本控股的银行。正如许多专家认为,民营银行可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打破目前国有银行的垄断格局,加大国内金融市场竞争、加快国有银行改革的步伐、提高银行的效率、培育抵制外资银行入侵的新生力。可以这样说,民营银行是我国金融改革的一大趋势。 一、目前开放民营银行的环境制约因素 民营银行是严格按照市场机制来运作的银行,也就是说银行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通过价格竞争或者服务竞争来从事经营业务。因而这种银行存在的前提是有一个高度市场化和相对自由的金融环境。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因素是信息服务以及建立在信息服务基础上的信用评估体制,良好的社会经济与金融环境是民营银行发展的现实基础。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存在着金融抑制状况,存在金融管制,从体制、信用、市场、法律环境等方面,目前开放民营银行的环境和条件还不是很成熟。 体制环境:传统投资理念认为,金融领域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允许民营投资进入将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所以应当由国家垄断投资,严格限制民营资本进入。我国银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由国家控制和垄断的政策,不允许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在目前体制条件下,国家对某些特殊的公共服务贸易行业往往给予了严格的准入限制,尤其是金融这一新型服务行业的新建企业基本上局限在国有投资(包括控股)或事业单位范围之内,各类民间资本是难以进入的,即使进入也要受到一系列前置审批的严格把关,从而形成了国家行政垄断金融的体制格局。这种体制格局不是偶然的,由于投资准入的排他性,虽然在金融保险领域,国家已经对外有限度地开放了,但还没有明确对民间投资开放,民营金融还处于研究试点阶段,一般民营资本要想通过国家批准进入金融业难上加难;此外,投资体制垄断的独占性,使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低层次金融机构发展严重不足,而金融业市场需求又十分庞大,使得民间的非正规金融应运而生并且屡禁不止,这导致监管当局不得不提高准入条件甚至干脆取缔民间金融机构,如此反复,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总之,我国目前垄断的体制环境,民营银行在现行金融运行体制下的特殊限制,决定了民营银行进入的“禁区”。 信用环境:包括信用理念、信用秩序、信用纪律、信用管理等,就是信用制度建设的状况。金融机构是社会信用的高度集中体,是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企业。成熟的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金融业降低风险、增加效率的前提保证。民营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商业企业,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自主经营、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信用是其生命之源。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的资源配置方式导致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或不健全,使得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观念淡薄。目前许多企业通过改制等多种形式逃废银行债务,造成国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这种信用环境使得银行面临较为严重的信用风险。在社会信用缺失,全国性、区域性个人及企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民营银行的经营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如果信用环境不佳,或者说信用制度的建设不完善,民营银行是兴办不起来的,即使办起来了经营必然会面临更严峻的挑战,也缺乏竞争力和生命力。 市场环境:严格管制的金融运行(其中主要表现为严格的利率管制)使民营银行处于缺乏市场灵活性的经营环境下。同时,目前我国金融业存在一定的过度和无序竞争。如果存在较多的金融管制,民营银行就会受到诸多限制,其优势就难以发挥。 在市场准入机制上,如前所述,由于我国金融垄断体制的存在,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比较困难。 在市场监管机制上,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作为现代经济的神经中枢,是一个高风险的敏感行业,而谋取利益是民营资本的天性,只有在严格的法规和严格监管的约束下,才能发挥民营资本在银行业中的积极作用。只有对之进行有效的监管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救助体系,才能保证存款人利益、银行的健康发展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开放民营银行的前提条件是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是否能够建立健全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改革成败的关键。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的,而它们能够发展壮大,原因之一是它们被纳入政府或社会对其进行监管的体系之中。民间金融如果脱离了金融法规的有效监管,就可能出现与金融政策相违背的现象。台湾在80年代出现的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地下投资公司就是如此。我国目前中央银行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针对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和体系,有关监管内容极其有限,监管部门主要侧重于机构和产品的审批,在风险监管方面缺乏经验;监管准则不规范;监管方式单一,主要依赖于行政性管理,通常采取计划、命令等形式并辅以经济处罚。根据世界银行金融市场发展局对107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中国的金融监管能力和市场对银行的监控能力都处于中等水平,监管方面的快速应变能力、奖励机制、内部制度的得分则相当低。在这种金融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贸然放松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中央银行的监管能力将面临极大的挑战。一旦中央银行不能及时、灵活处理有关民营银行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性将会受到威胁。此外,随着地方性民营金融机构推出,地方性金融市场、地方性金融服务产品也会应运而生,这样就会发展出各具特色多元化的地方性金融市场体系,也对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巨大挑战。 市场退出机制:有生必有死,有进必有退出。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保障金融市场效率和有序竞争的重要环节。在美国,银行倒闭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一般不会引起金融危机和社会混乱。原因在于美国有一套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和退出机制。银行破产后,将由存款保险公司代为支付储户的存款,银行则按法定程序退出市场。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和金融法规偏重于对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的规范,而对市场退出缺乏相应的监管规定。对应于民营银行潜在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没有一个事前的、完备的民营银行援助、退出、清算程序。总结我国过去金融机构的设立的经验教训,不仅没有严格的规范地准入,而且没有建立退出机制。如果没有严格的退出机范,银行一旦倒闭,企业和老百姓的利益便无法保障,则可能引发整个银行信誉风险和金融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