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服务型政府的条件 服务型政府是政府统治(治理)模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需具备一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条件,并随着这些条件的日益充分而发展。 (一)市场经济是服务型政府产生的经济基础 从性质上看,服务——无论是私人之间的还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和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缺乏独立性和受保障的权利,对国家只有服从的义务,谈不上现代意义上平等的服务关系。只有到了市场经济时期,政府除在必要的政治统治和一定限度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之外,也是平等的主体,政府与私人之间的经济活动也要遵循市场法则。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政府才有必要也才有可能为赢得公众的支持相应地为公众提供服务。随着市场价值进一步渗入政府管理,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发达国家纷纷兴起的“改革政府”或“政府再造”运动,引入了更多私营部门的经营理念、管理方法和评价模式,比如把公共服务通过招标承包给私营部门、公共权力委托给社会中介组织行使等。因此,与传统行政偏重投入忽略产出不同,新公共管理根据交易成本理论,“认为政府应重视管理活动的产出和结果,应关心公共部门直接提供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应能够主动、灵活、低成本地对外界情况的变化以及不同的利益需求作出富有成效的反应。”[1]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然还不完善,但市场化改革的趋势不可逆转,并且大部分资源已通过市场配置,处于转轨时期的我国政府也必然要反映这种趋势,其突出的表现就是政府管制的逐步放松、分权和权力下放、更加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等。 (二)民主法治是服务型政府产生的政治条件 在专制体制下,秩序是统治的首要价值,只要能维护统治,所使用的手段(封闭、压制乃至暴力)不受限制。除古希腊早期奴隶制民主外,传统社会中个人几乎没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各级官员也无须对人民负责。西方近代的启蒙运动倡导“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人民把自己固有的权利委托给政府,政府必须为人民提供安全、幸福和自由。这样的理论为政府对人民负有义务、权力行使的有限性、手段的限制性等提供了前提。只有政府对人民负有义务、承担责任,才谈得上为满足人民的要求而改进工作,尽力提供令人民满意的公共产品。但存在理论前提并不等于自动就会产生服务型政府。在资本主义发展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特别是奉行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以来,管制一度在政府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服务也不是政府职能的主流,公共服务的提供、政府的绩效等受到一定程度的忽略,由此才产生了风行西方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创新的任务仍然艰巨,但随着政府服务意识的增强、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入、讲科学负责任的政府形象的树立,为我们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符合国情的现代治理模式提供了日益深厚的土壤。 (三)现代政治文化是服务型政府产生的思想动因 服务型政府需要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作为经济基础、民主法治作为制度保障,但仅此还不够,转变政府的施政风格和治理理念也至关重要。政府应该树立这样的观念,服务并不是政府为赢得人民支持的权益之计,更不是政府的恩惠,而是时代发展到一定阶段对政府的必然要求。无论古今中外,政府为人民做好事并不鲜见,但并不是所有政府都把服务公众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和应尽义务。有些政府仅仅是把服务看作巩固权力的一种“治术”,但另外一些政府则是把服务看作是政府的本职工作,这两种政治文化之间有本质的区别。因为,只有真正把服务看作应尽义务的政府,公务员特别是主要官员具有良好的民主法治作风、绩效观念、责任意识和诚实守信的道德操守的政府,才能顺应客观条件的变化,把该放的权力“还”给社会,才能接受人民的意见和批评,才会不断改进服务水平,扩大服务领域。 二、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途径:转型时期中国政府面临的挑战 正如前文所述,构建服务型政府意味着政府治理模式的重大转型,涵盖了从施政理念、组织架构、职能调整、权力运行方式等多个方面,是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同时,政府治理模式转型应放在中国社会整体转型这个更为广阔的背景下加以研究,因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都不是相互隔绝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 (一)转变治理观念,重新认识现代社会中政府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毕竟为分析中国社会和政府提供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一是市场化的改革不可逆转,二是整个社会向更加民主法治的方向进步,三是社会变得更加开放,各种文化观念相互碰撞、交融。基于此,政府必须正确意识到自己所处的地位、具有的价值和肩负的使命。首先,要正确认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牢固树立有限政府的观念,有所为有所不为,不与民争利,当好“掌舵者”、“监督者”而不是“划浆者”。对于市场能自己调节的领域政府就应放松管制,坚决破除那种“行政即管理”、“管理就是审批收费”的观念。其次,要正确认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凡是社会能实现自我管理的事务就要“还”权于社会,相信和依靠人民,鼓励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逐步培养社会自治能力。政府公务员特别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杜绝官僚主义,关注民生,自觉服务社会。再次,正确认识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意识到公民不仅是政府管理的对象,也是服务的对象,同时还是政府力量的源泉,逐步扩大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有序的政治参与。最后,政府公务员还要培养讲科学、重法治、敢负责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