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新理念,不断增强政府采购政策超前研究探索的自觉性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从本质来讲是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一种创新,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没有理论的准备、没有理论的支撑和理论的指导,就很难顺利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进程。因此,财政部门要从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的战略高度,强化对政府采购理论的创新,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的研究探索,增强做好理论采购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超前对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的理论、政策、制度研究。我国曾承诺将尽快开展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提高国内政府采购透明度。2002年以来,欧盟等国家通过多种途径表示,要求与我国开展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双边谈判。如签署《政府采购协议》,我国就要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这就要求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要与《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相一致,我国政府采购宏观调控职能将受到严格限制。政府采购工作做得好不好,就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声誉、国际地位和国家利益。只有早做准备,积极应对,才能争取主动。政府采购是一项国际制度,因此,必须放眼世界、着眼未来,从整个国家利益出发,参与对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的理论、政策、制度的研究探索。 增强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自觉性。财政部门要从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执行《政府采购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概括来讲,执行《政府采购法》有六个方面的重要作用,即:有利于贯彻依法行政方针,推进政府采购规范管理;有利于加强采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政府采购调控宏观经济政策功能的发挥;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企业经营发展;有利于强化财经纪律和促进反腐倡廉;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内企业和适应世界经济发展形势需要。 积极支持新型的公共财政收支管理体系建设。政府支出中的投资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以政府采购的形式体现出来,反映一定时期的财政支出的政策取向。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大支柱之一,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互为因果,互相促进。政府采购是中间环节,前有部门预算作基础,后有国库直接支付作保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可以进一步分解采购项目,细化和反映支出项目的具体构成情况,可以进一步促进部门预算细化,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提供参考标准。同时,政府采购支出又是国库集中支付的对象之一,可以加快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步伐。所以,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在财政职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正因为政府采购是一项经济制度、财政制度,必须从整体上把握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部内容,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纳入财政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相互促进,形成新型的公共财政收支管理体系。 配合搞好源头治腐的制度建设。从1999年开始,中纪委就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采购纳人法制化范围后,对政府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作了法律性规定,强化了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力,为遏制、惩处腐败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手段,有利于树立政府形象,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心。政府采购不仅是一项制度,重要的是财政支出的制度改革,更重要的是一项源头治腐的制度改革。因此,财政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创新制度,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法》的配套制度和办法,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工作之一。要做好《湖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起草工作。该条例已经纳入省人大五年立法规划,2004年正式起草并形成初稿后报省人大,力争2005年省人大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要研究如何科学、规范、合理地制定全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研究科学、合理划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具体办法;研究制定政府部门行政资源配置标准;研究制定规范的政府采购运作程序;制定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办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和资金支付制度。湖北省各地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财政性资金,都应全部随同部门预算一起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制度,建立政府采购预算上报、汇总制度。全面建立政府采购计划编制、下达制度。全省各级凡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全部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分开设置,是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把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作为加快公共财政建设、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宏观经济调控能力、促进经济发展和反腐倡廉的大事来抓。要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建立健全本级政府采购机构,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为财政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实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要制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从业准则和岗位标准,建立培训和考核制度。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及中介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一律实行注册管理,建立定期考核、考试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实行职称(执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