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是当今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是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全面、成熟发展,以及社会转型能否稳健顺利实现的关键。作为社会发展和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民间组织发展和管理与国家体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社会状况、文化历史传统等密切相关,特别是与市场体制发育程度紧密相连。现代民间组织发展深植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体制,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已相对发育成熟。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尽管近年来我国民间组织发展与管理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形成了登记与业务双重管理和分级管理体制,逐步探索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即民办社会事业的发展,但总体上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许多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这种差距不仅是数量上的差距,更多是在体制、理念、法制等深层次的差距。随着入世和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发展。我们越来越面临着与国际接轨的现实任务,因而,必须正视差距,立足国情,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理清发展方向,这对于加快推进我国民间组织创新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一、中外民间组织发展与管理的比较与差距 1.在与政府关系处理上存在差距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社团素有“二政府”之称,在政府的全面领导下开展工作,事实上成为政府职能和机构的延伸。转型时期,困扰民间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政社关系的处理。与我国不同,国外民间组织与政府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政府一贯十分注重通过政府购买、税收减免等方式对民间组织发展予以引导和扶持,并依托民间组织,发展和提高社会福利服务。有些民间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还积极参政议政,主动与政府合作,主动参与与自身发展密切相关的立法活动,影响政府决策,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因此获得了充足的发展动力和社会权威。 从本质上讲,政府作为全体公民利益的代表,与作为特定群体利益代表的民间组织,是整体与部分、战略利益与具体利益的关系,二者不能相互代替,后者是前者的组成部分,并且必须服务和服从于整体利益的要求;同时,整体利益和战略利益的实现有赖于部分利益和具体利益的实现和积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实际工作推进中,政府必须通过为民间组织提供服务使其得到发展和作用发挥来实现自身利益。国外民间组织与政府管理处理就是验证。 与国外相比,在政府与民间组织关系处理上,我们存在着两个明显的误区:一是政府包办,将政府利益混同于民间组织利益,民间组织机关化、行政化倾向明显;二是强调民间组织为政府服务,对民间组织发展缺少必要的政府扶持。所谓“欲速则不达”,政府只有通过扶持民间组织发展,才能使其真正发挥作用,服务于政府的整体利益、并逐步实现自身的战略目标。因而。在今后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要特别注重理顺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也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转变。 2.在服务意识上存在差距 服务性是民间组织的根本属性。民间组织是市场的产物,是特定群体利益的代表,民间组织的活力在于代表和实现特定群体的利益,只有深深扎根于这一点,才会获得社会的认可、支持和自身发展。国外民间组织,比如日本的行业协会,在这一点上表现得十分突出,其经费来源于企业,其工作服务于企业,无论是参与政府立法、还是制定行业规范,出发点都是致力于服务会员企业的发展,也因而得到企业的大力支持,获得了充足的经费保障。 而我国民间组织,特别是社会团体,习惯于眼睛向上,围着政府转,为会员单位服务的意识不强,这与政府包办、自上而下形成的运作机制有关。随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社会信息公开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企业和个人会越来越需要建立和依托真正能为它们提供服务的组织,从中尽量多地获取信息和建议。行业协会必须主动转向为企业服务的主旨上来,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社会事业单位也同样必须主动面向市场,适应市场需要改进自身服务,以获得生存空间。 3.在依法管理上存在差距 国外发达国家民间组织管理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依托完备的法律体系,严格依法管理。如美国依据税法对民间组织进行分类管理。日本以民法、非营利组织法、《商工会议所法》、《商工会法》、《促进特定非营利活动法》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使各类民间组织有了具体明确的活动准则,也确保了政府对民间组织的依法有序管理。 目前我国在具体的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中。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各地方自行制定的规章和文件,如《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上海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上海市社会团体换届审计制度》、《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与国外相比,我国民间组织依法管理还存在两个明显的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体系还不甚健全,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难于具体操作,许多具体管理活动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而难以实施,如对于违法非法民间组织的处罚、涉外活动管理、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等。二是选择适用法律的视野太窄,尤其是还未习惯于从有关经济管理法规中寻求依据。在民间组织发达的美国,也并无民间组织管理法,而是依据宪法和税法。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民间组织管理还停留在要不要其存在的判断层面,而不是如何推动其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民间组织发展趋势的日益凸现,我们必须及时把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重心从简单的政治管理逐步转移到促进其经济活动发展的管理轨道上来,借鉴国际经验,扩大法律视野,灵活运用有关法规;同时,从民间组织具体行为管理出发,不断深化、细化、充实法规建设,适应越来越复杂的民间组织管理局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