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欧洲主要帝国主义国家相继卷入战争,无暇东顾,暂时放松了对东方的侵略。日本乘机对华展开外交攻势。1915年1月,日本向袁世凯提出旨在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中日双方进行了反复交涉。5月25日,日本强迫袁世凯政府签署了一系列条约和换文。关于中国东北问题,签订的条约及交换文书有:《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关于旅大南满安奉期限之换文》、《关于东部内蒙古开埠事项之换文》、《关于南满洲开矿事项之换文》、《关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铁路税课事项之换文》、《关于南满洲聘用顾问事项之换文》、《关于南满洲商租解释换文》、《关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接洽警察法令课税之换文》。[1](卷6,p263~271)在上述条约与换文中,《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最为主要,它是中日甲午战争以来日本推行大陆政策的进一步恶性发展,是日本“满蒙政策”在“二十一条”中的具体体现。为此,中国人民同日本帝国主义展开了各种各样的斗争,包括奉系军阀首领张作霖。据统计,张在执政期间发出抵制“二十一条”的训令达四十几号之多,且取得一定成效。但长期以来,以往著述对此极少提及,即使有些著述对这段历史有所涉猎,多对张作霖在“满蒙交涉”中所采取的抵制措施,或语焉不祥,或有意回避,一般都视张作霖为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东北的工具、“一介武夫”。鉴于以往论者甚少,笔者不揣浅陋,根据档案等史料,拟对此问题作一探讨,以就教于史学界同仁。 一、屡电北京,敦促中央政府强力交涉 日本强迫袁世凯接受“二十一条”的消息传出后,举国愤怒,东三省反日情绪更为高昂。在此情况下,北洋政府征询东三省对中日交涉的意见,东三省巡按使张锡銮主持军官会议,通过了反对激烈排日并电复中央希望中日交涉圆满解决的决定。时任民国二十七师师长的“张作霖独排众议,表示强烈反对并拒绝军官会议的决议,也不参加主和派的行列”,并致电北洋政府:“中日交涉丝毫不可让步,如交涉破裂。愿率全师进行决战,驱逐日寇,否则一死殉国。”[2](p215)“二十一条”签订后,由于中国人民的反抗和其他列强对日本独占中国阴谋的反对,并未能立即执行。“二十一条”签订的第二年,张作霖出任奉天督军兼省长。他刚一上任外交上即面临一个难题,即对日本不断施以压力,要求在东北兑现“二十一条”的有关问题持何态度,如何应付日本咄咄逼人的外交攻势。张作霖就此做了如下努力。 1.关于南满洲区域问题 关于南满洲区域问题,绝大多数史书均认为,《朴茨茅斯和约》的签订,标志着日俄两国完成了对东北的瓜分,即以长春为界分为“南满”和“北满”,北满是俄国的势力范围,南满是日本的势力范围。其实,“南满”和“北满”作为“势力范围”与我们通常理解的地理概念不尽相同。就势力范围而言,当时辽河以西地区并不属于“南满”,日本正是利用地理概念模糊势力范围概念的伎俩来扩大在东北的侵略计划。张作霖对此作了机警的斗争。 “二十一条”签订后,日本将条约中所谓“南满洲”的区域范围扩展至辽河以西地区。日本一面在外交上频频向北洋政府施加压力,一面怂恿日本商民移居辽西地区以造成既成事实。1916年,“在辽西之锦县、绥中、北镇等县,日商前往租房营业者,纷至沓来,其中尤以锦县为最”。张作霖一面“令该县知事,妥为劝阻出境”[3](p901),一面电达北洋政府,要求与日本据理交涉。张在电文中说:“奉省认为属于南满者,为开原等三十一县,确定不认为南满者,为辽西之新民、黑山、台安、锦县、锦西、北镇、兴城、绥中、义县、盐山等十县。查一年以来,十县之中,日本人民相率前往者,以锦县为最多……其余各县亦行纷至沓来,理阻不信,交涉不覆;该人民应服从之警察、课税,因区域未能解决,不便实施。长此不已,将见十县之中。虽无杂居之名,已有杂居之实。权利损失,必至日益滋甚,挽回不易。”“本兼省长体察再三,惟有密请大部查照前案,迅向日使提出讨论,坚持原定意见。从速解决,俾辽西等县不致混入南满。”[3](p908,910) 交涉中,日方执意坚持辽西地区属于“南满”,并以附约《关于南满洲开矿事项之换文》中准开采暖池塘煤矿即在辽西锦县为借口。张作霖致电北洋政府外交部指出:“暖池塘一矿,换文注明锦县,或以为区域之障碍。第杂居开矿,在原文本为两条,即属两事。且锦县并无此矿区,亦无此地名,原文应归无效。”[3](p908) 尽管中央政府据此向日方屡次交涉,但日本怂使商民向辽西地区渗透的行径丝毫没有收敛,而北洋政府在此问题上则变得越来越软弱。在此情况下,张作霖再次发密函献策:“惟交涉必视乎国力,争持或各有理由,诚能将十县划出南满之外,双方承认就我范围,实为幸甚,若或万不得已,鄙见所及,惟有用交换之策,挽回于万一。”[3](p914)张的交换之策,即日方若执意要将辽西划入南满,必以承认以下两项条件为前提: 一是日方须接受奉省订立的警察章程、课税条例、商租规则、护照注册章程、南满办矿须知、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规则等,上述规则和章程皆为“二十一条”签订后张作霖组织奉省当局所制定。从这些规则和章程的内容上看,皆专“为限制日人而设”[3](p881)。为防止利权尽为日人所得,张作霖主持制定的《中日合办东蒙农业及附随工业规则》中明确规定:合办工业由两国合伙人共同支配;无论何种类公司,中日两国人民认定股份及出资额须相等,执行公司重要事务者,中日两国人民相等;合办公司所发行股票,开始由中国人民认定之股份,以移转于中国人民为限;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所得利益,合伙人定期分配之,但非中国人民不得分配土地所有权之利益,土地所有权一仍属于中国人民。[1](卷6,p264)为防止东北大片土地为日本人所租占,《租用地亩规则》规定:“下列土地不得租用:所有权未定者,依法禁止耕种或建筑者,荒地和未经查报登记者,与邻地纠葛未经勘定者;买卖不明或盗典盗押者,若有土地租佃关系发生,中国地方官署有权令其解约。”[3](p562~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