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国民党党史的研究中,1920年代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一直是未受到重视的一个问题,其原因或许是由于商民运动没有像农工运动和学生运动那样产生突出的影响。但即使如此,也可以通过对商民运动的研究,更进一步探讨国民党从事民众运动的特点,同时还能考察近代中国商人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弄清其后许多重要事件发生的缘由。另外,迄今为止已经出版的有关中国近代商会和商人的许多论著也很少提及商民运动,这是一个明显的缺陷。本文仅就其中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的方略这个具体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虽于1924年11月即成立商民部,开始从事商民运动,但“对于商民运动应该怎样进行,完全没有决定”。也就是说,当时的国民党对于如何进行商民运动,并没有制定一套相应的方略,这也是导致国民党的商民运动在初期阶段成效不甚显著的重要原因。1926年1月国民党在广州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商民运动决议案》,方始拟定了一套从事商民运动的方略(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的《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和荣孟源主编的《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均收录了《商民运动决议案》,但二者在文字和内容方面却有所不同。为何会出现这一差异?笔者目前尚未考订清楚。现在,国内外研究者绝大多数都是引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所编之会议史料收录的这个版本,本文也是如此。)。曾亲身参与商民运动多年的黄诏年将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召开之后的上半年,称为商民运动的渐进期,并认为《商民运动决议案》制定了商运方略,而且拟订了商民协会章程,因此“严格些说,商民运动到这时才算正式的决定和进行”(注:中国国民党中央商人部:《中国国民党商民运动经过》(手稿),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以下简称党史会藏档),部10690。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的《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0辑收录了该文。)。 《商民运动决议案》主要涉及八个方面的内容,可以说集中体现了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的政策与策略,是国民党有关商民运动的纲领性文件。下面分类试作具体分析。 1.关于商民运动之范围。商民运动之主旨“在使商民参加国民革命之运动”。《商民运动决议案》曾阐明:“国民革命为谋全国各阶级民众之共同的利益,全国民众均应使之一致参加,共同奋斗。商民为国民之一份子,而商民受帝国主义与军阀直接之压迫较深,故商民实有参加国民革命之需要与可能。”这表明国民党已认识到动员商人参加革命的重要性。但是,国民党又指出商民中的不同阶层者对待革命的态度不同,因而需要采取不同的策略。当时的国民党认为“商民中有不革命者,有可革命者”。买办商人、洋货商人、中外合办银行商人与帝国主义存在着密切关系,系不革命者;中国银行商人、土货商人、侨商手工业商人、机器工业商人、交通商人、小贩商人等,因受帝国主义压迫而多接近革命,系为可革命者。那么,对于这两类商人采取何种不同的政策呢?对不革命之商人,“当揭发其勾通帝国主义者之事实,使彼辈不敢过于放恣作恶,更引起其他商人对于彼辈之仇视”;对可革命之商人,“则当用特殊事实,向之宣传,更扶助其组织团体,使之参加政治运动”。除此之外,“对于一般商人运动之方略,当注意多引起其对于政治之斗争,减少其对于经济之斗争,以打破商民在商言商不问政治心理,并使彼从政治上所得之经验,促其有与农工阶级联合战线之觉悟”(注:《商民运动决议案》,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第388-393页。以下未注明出处者均引自《商民运动决议案》,不再一一作注。)。上述这种划分,主要是依据与帝国主义是否存在着经济上的联系,将商人分成革命与不革命两大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就一般情况而言不能说这一划分完全没有理由,但似乎也过于绝对化。其缺陷类似于当时的共产党人与后来大陆学术界长期认定的民族资产阶级上层反对革命、中下层支持革命的结论,忽视了对具体情况的具体分析。实际上,在所谓不革命者中不乏支持革命者,而在所谓革命者中也有相当多的人只是在表面上支持革命,甚或反对革命。另外,“引起其他商人对于彼辈之仇视”,意在挑起商民内部不同阶层之争斗,与国民党的反对阶级斗争之说似也有不相吻合之处,可见当时的国民党确实是偏向于激进。 2.“对于新兴工业家运动之方式”和“对于与帝国主义相勾结之工商业家之态度”。与上述对商民的划分相似,当时的国民党认为新兴的工业家受帝国主义与军阀压迫,是“接近革命之商人”,应扶助其组织各地团体,以增加其革命实力。与帝国主义关系密切甚至相勾结的工商业家,为帝国主义开拓市场,收罗与垄断廉价的原料,压迫中国的新兴工商业家,“实为商民之大敌,中国之罪人。不独如此,当其利害与本党冲突剧烈时,更不惜假帝国主义之势力以图消灭吾党。去年广东商团事件,则若辈为厉之阶也”。对于这类人的策略是剥夺其公权,“在本党势力之下,不得充当一切公共机关之职员,不得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权及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之自由权”。同时,还要向民众广泛宣布其罪状,“使一般商民明了其与自身利益之冲突,并打破其崇拜之心理”。 所谓与帝国主义关系密切并与之相勾结的工商业者,主要是指的买办及洋货业商人。当时,无论是共产党还是国民党,都一致将这一部分人作为国民革命的敌人。尤其经过广州商团事件之后,国民党更是将买办视为不可饶恕的“大敌”和“罪人”。因此,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时对这部分人所采取的剥夺其公权策略,也较为偏激,在某种程度上几乎与封建社会早期的专制王朝严厉推行的抑商政策相类似。而买办在中国一直作为革命的敌人,更为严厉地受到各方面的抨击而被视为一无是处,后来在学术研究中又长期受到学界的全盘否定,除了与国民革命时期共产党的有关宣传之外,大概与这一时期国民党进行商民运动所采取的此种策略也不无关联。 3.“对于现在商会之态度”。商会是商人最重要的社会团体,从清末成立开始即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时如何看待商会,并采取何种策略,当然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商民运动决议案》首先断定:“现在商会均为旧式商会,因其组织之不良,遂受少数人之操纵”。这显然是对商会持否定态度。其主要理由一是商会对商人“以少数压迫多数之意思,只谋少数人之利益”;二是勾结军阀与贪官污吏,“借军阀和贪官污吏之势力,在社会活动,以攫取权利”,甚至“受帝国主义者和军阀之利用,作反革命之行动,使一般之买办阶级每利用此种商会为活动之工具”。 当时的国民党既然如此认定商会的性质,认为“大多数之旧式商会不独不参加革命,且为反革命”,那么其对商会所采取的政策也就可想而知了。《商民运动决议案》明确指出:“须用严厉的方法以整顿之,对在本党治下之区域,须由政府重新颁布适宜的商会组织法,以改善其组织,更严厉执行。”另一个策略是令各地组织商民协会来抗衡商会,“以监视其进行,以分散其势力,并作其整顿之规模”。国民党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号召全国商民打倒一切旧商会”。实际上,国民党将商会定性为旧式反动组织并非始于1926年1月的“二大”,而是因为在此之前即有这一结论,才会在《商民运动决议案》中制定对待商会的这种方略。国民党北京特别市党部于会前撰写并在会上发言的党务报告,就是将北京的团体分作革命及非革命两大类,非革命一类中又分为反动、妥协两种,北京总商会、银行公会、教育改进社、铁路协会等团体,均被列为“反动派之团体”(注:《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第6日第11号,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1926年4月印行,第59页。)。在“二大”召开前的国民党内部,类似这样认定商会是旧式反动组织的人已占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