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8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04)02-0054-08 从金融发展史上来看,银行商业化就是银行剥离其中央银行职能和政府政策性业务的过程,是摆脱政府直接经营和干预,走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之路的过程。北洋政府时期,作为当时中国最大的华资银行——中国银行,就曾为其实现商业化经营战略,在其股份制度结构安排和业务经营方针调整等方面进行过尝试和努力。 一、中国银行的成立 武昌起义后,南方各地的大清银行或被查封或停业,上海分行因在租界和库存充足仍能维持,原大清银行监督叶葵初、江西分行总办吴鼎昌与上海分行经理宋汉章等人在上海组织大清银行商股股东联合会,并与南京临时政府财政总长陈锦涛(原大清银行副监督)取得联系,于1912年1月24日呈文临时大总统孙中山,请求将原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作为新政府之中央银行”,“其原有之官股五百万两,即行消灭,备抵此次战事地点各行所受损失及一切滥帐”;“股东等原有之大清银行股份五百万两,仍承认为中国银行股份……另再加招商股五百万两”;中国银行“专招商股”,开办时可由公款协助,“俟股份招齐,即行发还”[1](P203-204)。这是一个由官股单方面承担损失,将该行改为商办的计划。财政总长陈锦涛批复“着即准行”,并在呈孙中山大总统一文中指出:以大清银行组织中国银行,一可使不费手费,便可建完全巩固之中央银行;二是承认原有商股,可保其信用,以利将来[2]。呈文经孙中山批准,财政部委任吴鼎昌、薛仙舟为正副监督,中国银行于1912年1月28日在上海成立。上海中国银行的成立,仅仅是中国银行整个建制的前奏,它既没有总行分行之别,也无则例章程可循;既未得到财政拨款充股,也未招收商股、发行股票。它的作用不过是利用原大清银行房产及商股商存,吸收公私存款,推广钞票发行,为政府销售军用公债和垫款借款,资助十分贫乏的财政。 1912年4月,南北统一,政府所在地北迁,即令在北京设中国银行筹备处。当时,熊希令任财政总长,他派吴鼎昌为筹备主任筹备开办事宜。另设大清银行清理处,清查资产负债。1912年6月,吴鼎昌与财政部会商,将大清银行官股取消,用于补偿各地分行因战争损失所致虚亏;原大清银行商股500万两连同商存676万两由中国银行换给存单,年息五厘,商股分4年摊还,商欠3年内清还,此项垫付之款,再由政府陆续拨还。7月,财政部拨到第一批官股,计银50万两。8月1日,北京中国银行正式开业,号称总行(初时北京中国银行总行与分行无具体划分,迟至1914年9月,北京设总管理处,北京总行与北京分行才正式分开)。自北京中国银行设立以后,上海中国银行定为分行,中国银行的重心也就从上海转移到了北京。 不过,这次成立的中国银行,其性质已发生了变化,即已不同于1912年6月吴鼎昌主持草拟的中行则例所规定的性质。按照吴鼎昌拟订的中国银行则例草案规定,股本总额为3000万元,不论政府和私人均可认购,财政部先垫股四分之一,才正式开业。而此时的中国银行,由于原大清银行的500万两商股已改作存款,已经不存在商股了。同年9月,周学熙任财政总长,他一上台就制定了一个庞大的整理财政的计划,在金融方面,他要求建立“国家银行系统”,“筹办国家银行事务所”,拟将中国银行收归国有。这与时任中国银行监督的吴鼎昌的思路相左,于是,吴鼎昌乃具文呈大总统,力陈“中国银行归为国有,流弊滋多,折衷至当,宜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定为资本3000万元,无论政府、人民均可购买”,并请辞监督之职[3](P284)。 吴鼎昌辞职后,北洋政府派孙多森主持行务。孙多森到任后,重订中国银行则例。1912年12月21日,财政部将中国银行则例草案呈交国务院,陈述拟订中行则例其大旨有三端:第一,创办中行,有主张国有者,但流弊滋多,危险殊甚,根据银行原则和各国成例,中行则例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为最宜;第二,军兴以来,金融紧迫,国民无企业之心,中行初创,若贸然招股,应者必无,既损国家信用,又延误成立日期,为早日开办,中行则例不能不规定由政府先垫股本,并拨出三分之一以上即行开办;第三,新创之中央银行,一切都须按照完全中央银行的原则办理,中行则例不能不采用完全中央银行制度[4]。1913年1月14日,大总统将则例提交参议院。后因参议院闭会,延至4月7日参议院在各方面的敦促下议决通过,15日,《中国银行则例》正式公布实施,即所谓民二则例。则例共三十条,基本内容有:确定中行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条),股份总额规定为6000万银元,计分60万股,每股100元,政府先行认垫30万股,余数由人民认购,由政府先缴所认股份三分之一以上即开始营业;招募商股(第三条);公司的总裁、副总裁均由政府任命;中行享受种种特权,发行兑换券(第十二条);买卖金银及各国货币(第九条);代国家发行国币(第十四条)等等[5]。民二则例基本上接受了吴鼎昌的建议,采取官商合办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中国银行则例的颁布,确定了中国银行作为国家银行的法定地位,标志着中国银行经过一番难产终于正式诞生了。 二、修改则例,添招商股,商股逐渐占据绝对优势 按中行则例的规定,政府应先垫款1000万元,即行开业。但是,由于北洋政府财政窘迫,事实上直到1915年5月中行只有财政部陆续拨下的官股约300万元,包括1912年7月为开办京行财政部拨到的第一批官股计银50万元和1913年4月拨到的第二批现款243.0587万元[6],并无商股。这一数额仅及则例规定股本总额6000万元的5%,也仅及则例要求政府先垫股款1000万元的30%。有的书上说中行1914年所收官股股本为1000万元,这里是把财政部拨给的无市价元年六厘公债1000万元,作价700余万元包括进去了,与前面提到的300万元相加即得1000万元,1917年财政部将这部分公债全部撤走。1915年上半年,财政部又以大清银行资产抵交股本128.1万元。在这种股本有限的情况下,中行之所以能够支撑门面并使其业务获得迅速扩展,主要靠的是以代理金库为主的各种特权。至于中国银行怎样利用特权发展业务,下文将作进一步研究,在此不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