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国时期的涉外事件中,中东路事件是一个较为特殊的例子,因为一般的涉外事件往往由外国势力引起,中方处于被动,而中东路事件是由中方主动挑起的。事件发生后,引起苏联方面极为强烈的反应,甚至不惜在边境诉诸武力,最后迫使中方接受中东路恢复至事变前之状态。从大历史的角度看,这一事件,在中华民国史上、在张学良短暂的主政史上,无疑都是一个影响至深且巨的事件,是外患外侮日趋严重链条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张学良、蒋介石对这一问题的处置太不慎重,是一次严重误国的决策,教训深刻。东北地方当局与南京国民政府在事件的发动中各扮演了何种角色?是何种因素支配着中方作出这一轻妄之举?本文拟就这个问题再略作探讨。(注:近年大陆关于中东路事件的论著,就笔者所知主要有:申晓云:《中东路事件新探》,《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崔萍:《苏联在中东路问题上的政策变化》,《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中东路事件中的两国四方》,《北京党史研究》1998年第2期;《陈独秀与中东路事件各方动态分析》,《历史教学》2000年第11期(后两篇内容大致相同);汪谦干:《从中东路问题看苏联对华政策的演变》,《安徽史学》1994年第2期;王玉祥:《试论“中东路事件”与“九一八事变”》,《史学月刊》1997年第4期;杨琪:《略析中东路事件的起因和影响》,《求是学刊》1997年第6期;卢纪雨:《从中东路看中国争回主权的斗争》,《内蒙古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石源华著:《中华民国外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吴东之主编:《中国外交史》(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完颜绍元著:《王正廷传》(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及若干关于张学良的传记均论及中东路事件。台湾学者的论文有:孙子和:《中东路事件经纬》,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抗战前十年国家建设史研讨会论文集》(上册),1984年版;林孝庭:《从美国国务院档案看中东路事件时国府在美之交涉》,(台北)《国史馆馆刊》第25期。) 东北地方当局、张学良是事件的主要决策者 1928年6月,皇姑屯事件后,年仅27岁的张学良被匆匆推上执掌东北军政大权的显赫位置。张上任之后,不长的时间,接连干了几件大事: 1928年12月29日,实现“东北易帜”,归顺国民政府,使东北与关内在形式上实现了统一,化解了与南京国民政府的对立,但也激起了日本方面的忌恨与不满,埋下了隐患。 1929年1月10日,处置杨、常,在东北集团内部树立了权威。 1928年12月至1929年7月,采取一系列强硬对苏行动,直至强行收回中东路,迫使本来在东北取守势、曾一再忍让的苏联对东北用兵,在交战与折冲的过程中,明显暴露了东北地方当局及国民政府在军事上、外交上的无序与虚弱。 1930年9月,挥师入关,参加中原大战,奉系势力重返华北,但由于精锐部队及众多军政大员逗留平津,东北内部空虚,予日敌以可乘之机。 1931年,九一八事变,采取“不抵抗主义”,数月之间,东北悉数沦于日本之手,这时距其继位不过三年多的时间。虽有国内外多种因素造成,张学良主政东北交出的,无论如何都不是一张令人满意的答卷。数年后又因西安事变仓促送蒋返宁,自己也落入蒋介石的牢笼,东北军终成土崩瓦解之势。 在现代中国政坛,张学良确实干了几件惊天动地的大事,表现了其率性、果断、敢做敢为的政治性格,动机与后果,均有值得肯定的一面,后人对此有褒有贬,也在情理之中。但综观上述几件大事,中东路事件及对九一八事变的处置实是其一生之两个最大失误。或许在九一八事变中的失误更大,后果更为严重,但这毕竟是在被动应付状态下、受蒋牵制更多的时候之决策,而中东路事件却是张学良在独立决策的空间相当大的情况下主动惹起的,造成了许多危害和隐患,尤其令人遗憾。 一些学者较多地强调南京国民政府在中东路事件中的主谋作用,这似乎过分强调了南京国民政府的责任,对东北地方当局积极、主动的态度有所忽略。其实,此时此地的中东路事件,张学良不决策,别人是很难指挥得动的,这主要是他自己选择的结果。 首先,在12月29日“东北易帜”之前,他就开始了对苏行动,1928年12月24日,他命令东省特区行政长官张景惠强行接收中东路电话局。这时,还不存在他要接受南京国民政府命令的问题。 其次,易帜之后,东北当局有计划地使事件一步步升级。1929年3月1日,他又命令中东路督办吕荣寰向中东路苏方副理事长齐尔金提出收回中方在中东路应得权益的一系列要求,其主要部分为苏方所拒绝。(注:张友坤、钱进王编:《张学良年谱》(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330、352页。)4月15日,南京的报纸上就登出了东北政要议定将以“急进方略”收回中东路的消息:“张学良因收回中东路自办,特召东省特区长官张景惠及该路督办吕荣寰、理事刘哲等,赴省会议,结果决采急进方略,即以前此流行东北各省之废卢布,由官民双方集总提出国际会议,要求苏联政府赔偿,或即移作收回东路基金,张、吕等顷已遄返哈埠,积极进行议定方针。”(注:《东省急进收回中东路》,1929年4月15日《中央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