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579(2004)02-0085-06 19世纪中叶以后百余年间,中国经历了又一个秩序动荡的时代。迄止1940年代后期,社会动荡有增无减。面对日益加剧的社会冲突,国民政府采取各种举措以图稳定社会秩序,但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的矛盾不仅没有减弱,反而急剧激化并导致社会失控。本文拟从1940年代后期江浙农村社会结构入手,分析乡村社会失序的因素,进而思考国民政府社会控制失败的深层历史根源。 一 20世纪初,由西方传来的地方自治思想广为传播,清政府承认地方自治为立宪之本,并在乡镇实行地方自治,国民党也强调建立地方自治、树立民权是实行训政的重要举措。作为群众自治团体的保甲组织顺应了这一历史潮流,在稳定地方秩序和发展社会经济中,一度起到了作用。抗日战争结束后,国民政府一方面致力于战后经济重建,一方面致力于恢复对沦陷地区的社会控制,以重建政府的权威。江苏和浙江是为国民政府提供政治、经济资源的核心地区,因而也必然成为战后国家重建政府权威的重点省份。为了便于实施社会控制,国民政府重建保甲制度,着手减少对农村社会的管理层次,在江浙部分地区实行撤区并乡,强化对保甲组织的支配力度。[1]由于这种措施局限于纯粹机构性的改革,不能使基层政权符合国家在乡村实施强势社会整合的目标。国家政权转而扩大党团网络,在各县党部以下增设国民党区分部,增建三青分团,后来还将党团合并,增加党员人数,以扩张其社会政治基础。另外还通过增加地方军事机构,扩建中统、军统组织,在县一级建立保安团,在各乡镇成立自卫队,[2]企图借助暴力威胁或暴力实施强迫人民就范。所有这些依赖强制手段维持地方社会秩序的举措,随着40年代后期江浙农村社会的解构而归于失败。这其中的原因颇为复杂,但是,仅就国民政府重建保甲组织、强化农村社会控制而言,与战前保甲组织的作用相比,战后保甲制度在社会整合中已经难以恢复作用。 其一,与抗日战争以前相比,战后保甲人员的构成发生了变化。按照抗战前和抗战期间国民政府的政令,保甲人员需符合一定标准,例如规定保长需为师范学校或初级中学毕业或有同等学力者;曾任公务员或在教育文化机关服务一年以上者;曾经训练及格者;曾办地方公益事业者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其时遴选保甲人员尚有一定标准。尽管在实际执行中,不一定能严格按照规定任命合适的人选,但在江浙乡村,由于工商业经济的发展,近代教育起步较早,保甲人员的学历、职业、身份因此而有一个基本的限制,其中不乏热心乡里事业的精英分子。战后与战前相比,由于保甲职事繁重,征收捐税和征派壮丁尤其得罪乡邻,乡村中有地位、有知识的人,往往寻找借口逃避任职,而乡村无赖为了从中谋取私利,则觊觎保甲职位,保甲人员的身份结构随之发生转变。保甲人员的学历结构也与战前的规定相距甚远,如浙江省新昌县中北乡第十二保共有10位甲长,仅有4人为高小毕业,其他几位为初小毕业或肄业,甚至还有身为保长而目不识丁者,(注:《新昌县中北乡第十二保甲长履历表》(1946年7月),新昌县档案馆:M4-13-190。)保甲人员的整体素质随之下降。 其二,保甲组织的职能难以恢复至战前状态。按照制度的设计,保甲组织的理想职能包括:“政教合一,警卫联系;劳动服务,交通水利;复查户口,从事登记;编练壮丁,明耻教训;建仓积谷,为民防饥;禁绝烟毒,破除迷信;普及教育,保学推行;礼义廉耻,生活求新;管教养卫,工作途径。”(注:《浙江省绍兴区保长训练班证书》(1936年),新昌县档案馆:M8-5-27。)这是战前国民政府对保长们的行为要求,但保甲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保甲长所起的作用却与理想的设计相去甚远。江浙地区一些保甲人员因为忙于田间劳作,将保务置于一旁,不管不问;一些保甲人员则忙于经商,常常外出不归,使乡公所无可奈何;还有一些保甲人员纵容保民,对抗乡公所派出的公务员,致使乡公所在乡村推行其意图的过程中困难重重。国家政权的控制力量往往至乡镇一级而止,难以深入农村基层社区,国家在农村实施社会控制的基本目标尚难以实现,强势社会整合的企图自然落空。 其三,保甲组织的工作人员极不稳定。从笔者所接触到的县级民国档案看,抗日战争以前,江浙保甲人员的任期大都时间较长,保甲提出辞职较为少见。40年代后期,保甲人员的任职时间普遍缩短,而且离任的原因大部分是保甲人员主动提出辞职请求。如1946年,塘栖镇新履任的7位保长中,有4位任职不足一年就提出辞呈。1949年,新昌县一位保长任职不足半年也要求准予辞职。从辞呈中列举的辞职理由来看,尽管保甲人员请求辞去职务的理由各种各样,但最为普遍的借口是因为家庭经济拮据,忙于生计,疏于保务。(注:参见塘栖镇镇长吴少士给杭县县长的呈文,余杭区档案馆:91-3-63。)这些都是诉诸于文字的辞职理由,当然,也不能排除文字表述之外的原因。如笔者在江苏省盱眙县采访的一位保长,担任保长职务仅3个月,就因为派捐任务繁重,征收困难,而自己又不愿得罪邻里而辞职。保甲人员难以稳定,保甲组织的重建自然缺乏成效。 其四,与抗战结束以前相比,保甲组织官治化倾向趋于弱化。按照30年代保甲组织初建时的设想,保甲是一个乡民自治的组织,但在实施过程中,尤其是1939年推行新县制后,保甲组织官治化的倾向越来越强。但在江浙农村,经过抗日战争后,官治化的趋势反而转向弱化。一方面,有能力的人们倾向于逃避担任保甲,可以随意辞去职务,保长还可以召开保民大会或甲长会议,选任新的保长或免去旧的保甲人员;另一方面,进入保甲组织的土豪劣绅往往只顾一己私利,乡镇公所对他们的约束力较之对战前保甲人员的支配能力,大为下降。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长都难于符合乡长所代表的国家基层政权对保长的角色期待。在国家与农村趋于恶化的关系中,保长的角色表现既难以符合保民对他的角色期待,也难以符合乡长对他的角色期待,有时在国家与农村的利益矛盾中,保长所扮演的“国家代理人”与“乡村代理人”的双重角色对他提出的要求也会彼此冲突。一些保长在角色冲突中选择了逃避基层政权对他的期待,致使保甲组织无所作为。如果仔细思量保甲组织逃避乡镇公所控制的原因,就会发现其根源在于保甲制度设计中的固有缺陷。作为自治机构的保甲,其权威是源于保民自下而上的选举,这就要求保甲代表乡民的利益,而作为基层政权机构的乡镇公所,其权威却来自于县政府自上而下的授权。在20-30年代国家政权处于强势地位而国家与农村之间的矛盾尚未激化时,保甲呈现出官治化的趋势。到40年代后期,由于国家政权转向弱化而国家与乡村的冲突又转趋激烈,保甲不愿卷入政权与乡村的对立关系中,官治化程度自然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保甲会倾向于代表乡民利益。前述之保甲人员对乡镇公所消极怠惰,逃避公职,其根源也在于此。可以说,保甲组织重建失败的制度性根源,就在于国家未能解决政权机构与自治组织二元分立的政治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