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集体化是中国历史上一次大规模的、自觉的改造农村社会的尝试。然而,环环紧扣、急速铰进的集体化之链(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无法承受历史和现实的张力,导致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严重困难。本文以浙中金衢丘陵盆地区的一个乡镇——浦江县郑宅镇为例,(注:郑宅镇历史悠久,因姓得名。如从北宋元符二年(1099)郑氏家族迁居于此算起,距今也有900余年。今郑宅镇辖区在清代分属感德、灵泉二乡,民国时期属黄宅区玄鹿乡、青萝乡。1949年5月浦江全县解放,今辖区郑宅片为玄鹿区玄鹿乡,堂头片属黄宅区圣云乡;次年10月,玄鹿乡分建为郑宅、孝门、前店三乡。1956年4月,全县分为6区36乡镇,堂头设为乡;6月,郑宅、孝门、前店三乡合并为郑宅乡,属玄鹿区。1958年10月以区建社,郑宅片为浦东公社郑宅管理区,堂头片为黄宅公社堂头管理区。1960年1月,浦江县并入义乌县。1961年10月调整人民公社组织规模,为浦东区郑宅人民公社、黄宅区堂头人民公社。1966年12月,恢复浦江县建制。1969年6月撤销区一级行政结构,分别为浦江县郑宅人民公社、堂头人民公社。1980年9月恢复区建制,仍分属浦东区、黄宅区。1983年9月政社分设,又改为郑宅乡、堂头乡。1985年8月,郑宅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建制镇。1992年撤区扩镇并乡时,郑宅、堂头合并为现今的郑宅镇。本文以1992年行政性调整之前的郑宅镇区域为研究对象。)对集体化时期的经济一社会变动进行较为深入的剖析,力图从乡村社会变迁角度去理解当代中国历史。 一、农民的两种积极性 土地改革运动结束后,是直接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还是“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在老的解放区,特别是东北,由于土改开展比较早,这个问题很快就提上工作日程。到1951年,争论的结果是否定私有制而向集体化过渡,即所谓的“趁热打铁”,(注:1951年,围绕山西省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党内发生了一场争论,薄一波对此有专门的回顾。薄一波指出,这场争论的实质“是涉及当时老区农村或土改后的农村要不要开始起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是1950年围绕东北农村土改后出现新富农问题发生的那场争论的继续”。他认为,在立即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上,刘少奇主张“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毛泽东主张趁热打铁,改变私有制;刘少奇在认识和工作方法上有缺点,但他的意见“在主导方面是正确的”,“他提出不能过早地采取否定私有制的步骤,符合二中全会决议和《共同纲领》,符合当时我国的实际情况”。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84-21l页。)就是趁土地改革后广大农民对共产党的充分信任——“热”,把他们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打铁”。“热”是没问题的,“那时侯,共产党在贫苦农民中的威信如日中天。党无论采取怎样的步骤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开始往往都是一呼百应”。(注:高化民:《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但“打铁”的时机是否成熟,打成什么样的铁,这是需要慎重抉择的。从农业合作制的理论和苏联农业合作化的实践看,除了把握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原则外,关键的也是基本的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和评价农民的两种积极性——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和劳动互助合作的积极性。 从理论上讲,当时的认识是清晰的。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毛泽东主持起草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2月15日,中共中央通过这个文件并发给各级党委试行。这个决议草案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正确估计了土地改革后农民发展个体经济和劳动互助合作的两种积极性;第二,总结了农业互助合作的三种主要形式:临时性的或季节性的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和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第三,要求在互助合作运动过程中防止“左”的和右的两种错误倾向。总之,要贯彻自愿和互利的原则,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低级到高级,逐步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注:《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1年12月)。见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上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37-44页。) 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实际上,当时这方面的经验材料是非常丰富的。就是在中共中央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上,熟谙农村情况的农民作家赵树理对《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初稿中只强调土改后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明确表示不同意见,他以农村实例说明土改后农民最热心的是个体生产的积极性。(注: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192页。)薄一波在回顾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时,也分析了土改后农民的两种积极性,他指出,农民“既有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又有个体经营的积极性,但真正具有互助合作积极性的人为数当时并不很多,而相当多的农民都愿意先把自己的一份地种好”,即便到1955年,在“个体经营的积极性还远没有发挥完毕”时,“就把增产希望完全寄托在发挥合作经营一种积极性方面”,也是“不太现实的”。(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365页。)从逻辑上分析,作为土地的主人,得到土地后的农民应该非常迫切地希望从“自己的”土地中得到属于他们的“真实的”回报。当然,出于对“革命”的陌生感,面对土改运动,面对土改后的收获,农民表现出的兴奋是被压抑的,表面上看是紧张、不安甚至惶恐。1952年12月28日,中共玄鹿区委在《玄鹿区农业生产全面总结》中提到,在农业增产后,农民怕露富、暴富而“盲目叫苦”。(注:《玄鹿区农业生产全面总结》。资料来源:浦江县档案馆,档案号31-1-9。) 劳动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在传统农业社会,劳动互助是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情况下农户间保证农业生产良性运行的调适性行为。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的调查,浙江解放以前就有劳动互助的习惯,一般称为“换工”、“调工”、“匀工”、“打拌工”等,与革命根据地的“变工”性质相似,实际是乡村社会成员间(农户间)在农忙季节为了解决人力、畜力、农具等的不足而采取的一种“穷帮穷”的办法。(注:浙江省农业合作化史编委会:《浙江省农业合作化史资料》(第一册),第4-9页。)这种意义上的劳动互助在解放初仍然得到提倡。(注:浙江省档案馆、中共浙江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征研二室编:《中共浙江省委文件选编》(1949年5月-1952年12月),第136页。)即便在合作化的初级阶段,农民自愿建立起来的临时性或季节性的互助组,甚至常年互助组,仍然是传统劳动互助的延伸。但在后来,这种简单合作的趋势被肆意地夸大了、拔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