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04)-02-0030-08 宪法观念是指人们对于宪法的内容、形式、功能、价值等问题的看法和观点,通常指那些具有一定稳定性,对于人们的宪政实践具有根本性指导作用的思想意识。宪法观念按主体可分为公民个人的宪法观念、群体的宪法观念和社会的宪法观念三种。其中,群体的宪法观念具有比较重要的研究价值。这是因为,宪法观念由于受到主体政治地位、经济状况和文化程度的影响,在同一个群体内部经常表现出较大的共性,从而形成群体的宪法观念,而公民个人的宪法观念一般总要隶属于某个群体。群体的宪法观念可按阶级、阶层、政党、职业、年龄、学历、性别、地区等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在我国,按照宪法观念主体在国家政治法律生活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群体的宪法观念分为中国共产党的宪法观念、学者的宪法观念和普通公民的宪法观念。中国共产党的宪法观念一般表现为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宪法观念,他们的宪法观念对于国家的政治法律生活具有重要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我国民主宪政建设的进程。因此,对中国共产党的宪法观念发展演变的历史进行研究,对于我国当前的民主法制建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宪法观念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根据革命斗争的实际需要,领导制定了一些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宪法性文件,这些文件初步反映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宪法观念。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这个大纲明确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大纲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人民有权“直接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任务”。这个大纲主要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人民民主的思想。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中国共产党于1937年发布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主张“召集真正代表人民的国民大会,通过真正的民主宪法,决定抗日救国方针,选举国防政府”。在这一精神指导下,各抗日根据地相继颁布了自己的施政纲领,其中比较著名的是《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一个重大特色是对公民权利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该纲领第六条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而人民则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这个纲领反映出中国共产党人对于人民基本权利的重视。它的有些规定在今天看来也是很先进的。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其突出特色是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各级代表负责,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的政权组织原则,和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的司法独立原则。这些规定表明中国共产党人的宪法观念又有了进步。 到1949年前后,中国共产党开始提出民主建国思想,对未来将要建立的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及组织体制、原则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在1948年9月西柏坡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构想。关于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毛泽东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以人民代表会议产生的政府来代表她的。”“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议会制,袁世凯、曹锟都搞过,已臭了。在中国采取民主集中制是很合适的。我们提出开人民代表大会,不必搞资产阶级的国会制和三权鼎立等。”(注:《党的文献》编辑部编《共和国走过的路——建国以来重要文献专题选集(1949-1952)》,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13~14页。)在这里,毛泽东的宪法思想的基调已初步确定,后来便成为我国立宪的指导思想。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对民主建国的思想作了系统的论述。其中谈到这样一个事实:“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的共和国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注:《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471页。)这个事实使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行不通,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够救中国。因此,中国共产党人出于意识形态的考虑,只能学习和引进苏联社会主义的宪法观念,对于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宪政观念则不会盲目接受,只能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对其“精华”部分适当加以借鉴。此外,中国共产党人之所以对资产阶级的民主宪政不感兴趣,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中国自晚清以来所搞的一次次的民主宪政都没有能够成功,封建专制、军阀统治和军事独裁都打起了立宪的招牌,这些假冒伪劣的民主宪政严重地败坏了西方民主宪政的声誉。宪法观念没有在中国民众心中普遍形成,也与此恶劣影响有关。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正式通过。这是一个民主建国的纲领,在中国宪政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共同纲领》的制定,不仅反映出中国共产党人对人民民主的真诚信念,而且也反映出社会各界和全国人民对真正民主的热切期望。《共同纲领》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和多党合作的精神,是对新型民主形式的伟大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即以《共同纲领》为施政方针。中央人民政府在人员组成上,也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建立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和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在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的6名副主席中,党外人士有3人;56名委员中,党外人士有27人;4名副总理中,党外人士有2人;15名政务委员中,党外人士有9人(注:殷啸虎:《新中国宪政之路》,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2页。)。这样的安排,充分体现了新政权在人员组成上的联合性与民主性,极大地调动了民主党派和党外民主人士同中国共产党合作、共同建设新中国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