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不久,就开始在党内建立巡视工作,并在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从中央到省委、县委、特委都有巡视员,不定期地到下属地区和单位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检查并督促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加强各级党组织的建设,保证政令畅通,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回顾和研究这一历史,对于我们在新形势下建立科学有效的巡视制度,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党内监督,仍然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巡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党内巡视工作是伴随着党的队伍的扩大,指导革命斗争的实践需要而产生的。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以后,在领导人民革命斗争的同时,自身组织也逐渐扩大,至1922年7月,党员已从50多人发展到195人,至1923年6月,又发展到420人,在北京、上海、湖北、湖南、江西、广东、浙江、山东、江苏、顺直、满州等地都建立了党组织。为加强对各地党组织的领导,1922年7月16日-23日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1923年6月12日至20日在广州召开的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第一部关于中央的组织机构、职权分工和工作制度的党规——《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其中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以九人组织之。……选举五人组织中央局。其余四人分派各地,赞助该地方委员〈会〉一同工作,每星期将所在地情形报告中央局一次。”(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56页。)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则重申了二大通过的党章的上述规定。这是党的文件中最早规定设立中央分派各地指导工作的特派员。 1925年爆发的五卅运动掀起了中国大革命的高潮,在领导五卅运动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力量也迅速壮大,从1925年初的994人,发展到年底的1万人,一年内增加了10倍。随着运动向全国推进,不少原来没有党组织的地方如云南、广西、安徽的安庆和芜湖、福建的福州和厦门等都建立了党组织。针对“有许多地方……中央的指导太少”的情况,为健全党的各级指导机关与密切各级党组织的关系,1925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央扩大的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了《组织问题议决案》,决定“增加中央特派巡行的指导员,使事实上能对于区及地方实行指导全部工作”。(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473页。) 这一时期,中央开始建立巡视工作,中央和各级党部都曾派巡视员或特派员到各地或下级党部巡视工作。 土地革命战争初期巡视工作开始形成制度。 大革命失败,国内政治局势急剧逆转,革命力量遭到前所未有的摧残,数十万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被杀害,党员数量从大革命高潮时的近6万人锐减至1万多人;许多地方的党组织被打散,不少党员同党组织失去联系;一些不坚定分子离开了党的队伍,党组织被迫转入地下。 在中国革命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紧急会议(史称八七会议)。党的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总方针,为挽救革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组织上,八七会议确定“现时的主要任务是造成坚固的能奋斗的秘密机关”。为恢复和整顿党的组织,改进指导方法,中共中央在建立北方局、南方局、长江局等中央派出机关的同时,还派出巡视员到各地实际指导工作。 1927年11月,中共中央在上海召开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从中央至地方建立并实行巡视制度。会议通过的《最近组织问题的重要任务议决案》明确指出,“应当开始建立各级党部的巡视指导制度”。(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472页。)12月1日,中央又专门就党的组织工作发表通告,具体要求:“中央,省委,县委,市委必须经常的有一人巡视下级党部直至支部小组的工作”。(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538页。)并对巡视员的条件做了规定。 1928年4月,由于叛徒的出卖,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组织局主任罗亦农在上海被捕,很快即遭枪杀。为吸取这个惨痛的教训,加强白色恐怖下党的秘密工作,避免党组织遭到重大破坏,5月18日,当时的留守中央(筹备召开六大期间留在上海主持中央日常工作),发出了“关于在白色恐怖下党组织的整顿、发展和秘密工作”的第47号通告,对巡视制度又作了具体规定,指出:省委委员“必须轮流到所属县区党部巡视工作”,要求广东湖南等省须有五六个巡视员,其他省份须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巡视员,这样既“可以加强对各地的实际指导”,“又可避免组织全部被破获之危险。”(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204页。) 党的六大以后,巡视制度逐渐完善。 中央为贯彻六大精神进行了一系列艰巨复杂的工作。一是通过八七会议后建立起来的党内交通网以及其他渠道,传达六大决议;二是中央下发各种通告、决议案、政治通讯、通知、信件等,加强对各省工作的指导。同时,在1928年10月,中央专门制定了巡视条例,作为中共中央通告下发,要求各级党部切实执行。巡视条例指出,巡视的目的是使六大的各种决议能够“彻底”传到下级党部以至每个同志的脑中,并且“正确”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并对各级党部巡视员的人数、人选的决定,巡视员的条件、职责,巡视的时间、任务等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还规定中央,省委,县委,特委都须设专门巡视员;中央巡视员须5人以上,重要省份4-6人,其他省至少2人。随即,党中央派出巡视员分赴各地,整顿党的重要基层组织,巩固党的组织,加强党的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