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4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发生了中国居民被日本军队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伤害的事件,引起了人们对日本的化学战以及遗弃化学武器问题的关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违反国际公约在中国战场上使用化学武器这一历史事实,在战后被有意地掩盖,已经逃避了国际审判。而在战争结束之际,日本军队将化学武器遗弃在中国境内,继续危害中国的居民与环境。根据新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对有关国家规定的销毁处理义务,日本的责任是明确的。所以对日本化学战的责任的追究和对遗弃化学武器的处理,都是需要解决的战后遗留问题。而齐齐哈尔市发生的事件进一步突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一 东京审判关于日本化学战责任的追究 化学武器是对利用有毒化学物质的毒害作用杀伤有生力量的各种武器、器材的总称,包括装有毒剂的化学炮弹、航空炸弹、火箭弹、导弹、枪榴弹、地雷、航空布撒器和毒剂气体发生器等。因为这些有毒化学物质多在转化为气态后产生危害,所以又被俗称为“毒气武器”。 在战争中利用有毒化学物质的情况早有发生,所以早在十九世纪末,国际社会就曾致力于禁止使用有毒物质,直到二十世纪初,出于对有毒物质的恐惧和担心,国际社会曾多次就禁止使用有毒物质问题进行磋商,达成协议,在有关的国际公约中有所体现。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了三个公约和三项宣言,其中一项宣言就是《禁止使用以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为唯一目的之投射物宣言》;1907年第二次海牙会议通过的《陆战法规惯例公约》对禁止使用有毒物质的原则又加以重申。 上述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公约并未能产生实际的约束作用,所以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交战双方的主要参战国均使用了化学武器,造成的伤害超过100万人。鉴于这一惨重的教训,所以在1925年才在《日内瓦议定书》中对禁止化学武器确立了更明确和严厉的原则,即: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或中毒性的气体,以及一切与之类似的液体和其它物质。这一国际公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直至本世纪九十年代国际社会禁止化学武器的主要的法律文件。(注:《日内瓦议定书》又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议定书》,关于禁止化学武器的原则为: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或中毒性的气体,以及一切与之类似的液体和其它物质。该议定书虽然有19个国家签署,但是未获得必需的批准,所以未能生效。) 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许多强国都拥有化学武器。但是,由于考虑到对方使用化学武器的报复,所以绝大多数拥有化学武器的国家并没有在战场上使用化学武器。而在战场上大量使用化学武器的国家只有日本,而其主要的使用对象是中国,因为中国当时不仅没有化学武器,防化能力也很弱,有的部队甚至不了解防备化学武器攻击的知识。 战后初期,针对战争中日本在中国战场大量使用了化学武器的战争责任,为东京审判做准备,美国曾经向日本派遣了专门调查日军细菌战和化学战的由11人组成的专家团,顾问和团长分别由美国马萨诸塞工业大学校长和理学部长担任。(注:[日]常石敬一:《医学者たちの组织犯罪》,朝日新闻社,1994年版,第31页。)此后,在东京审判的检察团组成时,美国的莫罗上校被委任为调查化学战罪行的组长。莫罗在中国进行了调查,得到了当时的国民政府提供的日本在华进行毒气战罪行的调查报告,并根据这一报告提出了检察官的报告。 由于莫罗的报告主要根据中国政府的报告,而当时国民政府的报告涉及的范围比较窄,忽略了对敌后战场的调查,所以是不完整的。但即使是这样的调查报告,也没有被东京国际法庭采纳。按照东京审判的日程安排,关于日本进行化学战的问题应当在1946年的8月向法庭陈述。但是,在陈述过程中的8月12日,莫罗突然被召回国,所以日军化学战的问题就根本没有在审判中提出,那一不完整的报告也“胎死腹中”。(注:[日]粟屋宪太郎:《东京审判为什么免除毒气战的责任》,废除化学武器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从大久野岛开始》,日本毒气展览实行委员会1996年编印,第18页。) 东京审判是在美国的控制下进行的,所以是充分反映了美国的利益和要求的。为什么在审判中故意免除日军化学战的战争责任,目前还没有充分的第一手资料可以证明,需要继续进行深入的调查。但是从当时和以后的事态发展来看,美国为躲避使用原子弹的责任和为以后在战争中使用化学武器提供方便,可能是故意免除日军化学战责任的主要原因。 二 日本军队的化学战准备 日本军队进行化学战准备的工作开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期,鉴于国际间对使用化学武器已有公约约束,特别是日本也签署了1925年的日内瓦议定书,所以日本军队的化学战准备是在极其秘密的状态下进行的,许多情况在战后才逐渐为人们所了解。 1、化学武器的研究 1918年,日本在出兵西伯利亚的过程中,了解到大战期间化学武器曾在欧洲战场发挥了巨大威力,因此极感兴趣,立即在陆军中成立了“临时毒气调查委员会”,委托驻各国大使馆武官搜集资料,并派日本火药研究所军人专门赴欧美考察。在对欧美各国的化学武器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后,日本了解到欧美各国化学战的重点是开发有毒的化学物质即毒剂,而将其装填在常规武器上使用。当时的化学毒剂从性质上可分为催泪性、呕吐性、糜烂性、窒息性以及血液中毒性等若干种,化学毒剂装填在常规武器如炮弹、炸弹中。“临时毒气调查委员会”在搜集了国外化学毒剂以及武器的技术状况后,提出日本应加快进行化学战准备的报告。1919年,“临时毒气调查委员会”撤消,化学武器的研究工作正式由设在陆军的科学研究所中的第二课化学兵器班承担。1925年,第二课演变为该研究所的第三部,1941年,第三部改编为陆军技术本部的第六研究所,1942年属日本陆军兵器行政本部,称为第六技术研究所。(注:由于日本陆军对化学武器的研究是极其秘密的,战争期间的资料很少披露。但是参加研究并担任重要职务的部分日本军人在战后陆续提供了证言,他们是:原日本陆军中将,第六陆军技术研究所所长小柳津正雄;原日本陆军少将,第六陆军技术研究所最后一任所长秋山金正;原日本陆军中将,陆军科学研究所所长久村种树;这些人所提供的证言和资料,大部分为美国占领军司令部所保管。根据他们的证言及有关资料,可以描绘出日本陆军关于化学武器研究机构的组成以及沿革的状况。)需要指出的是,化学武器特别是化学毒剂的水准与化学工业的水平有密切的关系,所以日本军队系统的化学武器的研究并不是孤立的,而在很大程度上以日本化学工业的发展为基础,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后,由于日本进入“战时体制”,民用化学工业也被纳入军事工业体系,成为日本化学战的重要组成部分。(注:进行化学毒剂生产的日本民间企业有数十家,主要有保土谷化学株式会社、日本曹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