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03)04-0045-05 进入20世纪20年代后,乡村社会在各种力量的侵蚀下,已惨败不堪,严重失序,而农民作为中国社会的主体构成,生活“每况愈下”,贫穷的深度和广度“和革命前的法国相比,恐怕只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人们担心“长此以往,则民族前途,奚堪设想”[1]。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训政”帷幕拉开后,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要整合乡村社会,解决民生问题,以为其统治赢得更多的合法性。现代国家在乡村社会层面上建立合法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国家政权建设(Statemaking)的过程,即国家“试图支配、控制或破坏相对自治的地方社会结构,试图扩大它对地方资源的支配,并且在国家的支持下发展新的建制”[2](P368)。于“建国”背景下开展的乡村合作运动,不仅是作为以平和、渐进的方式改善农民生活,实现民生主义的一个手段;同时又是以“以党治国”模式将其权力触角向基层社会生活渗透的努力,以使其统治的合法性在乡村层面得以重建。 一、开创时期中政府的策励、辅导角色 中国的合作运动最早始于1919年,但在南京政府建立之前发展极为迟缓。因此至1927年底时,全国各地仅有合作社584处,且多分布在河北省[3]。并且这一时段中合作运动的一个重要特征,“完全只是凭私人及若干社会团体的努力所推动”[4](P349)。也就是说,此时的合作运动纯粹是一种自发的“社会行为”。1928年后,国民党“统一”中国后,“合作运动在国民党计划中开始有了重要的地位”。而且同年10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向其所有分支机构发布命令,要求“它们把合作事业作为其政治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5](P881-882)。由此之后,合作事业也就由初始时的民间运动转化为“政府行为”,并且随着国家行政力量的加强和中央政府威信的逐渐树立,其进行过程中“强制性”色素愈发凸显出来。 1927年国民政府奠都南京之后,开始“在现代基础上再造国家政治一统局面的首次认真的尝试”[6](P360);与之同时,因其奉三民主义为其“合法性”意识形态,故日渐严重特别是乡村社会中的民生问题,迫使国民政府不得不有所“作为”。邵元冲曾多次讲,训政时期的经济建设、民生问题“一定要把民生主义来做根基,因为三民主义最后的解决,就是民生问题,民生问题能够解决,就是三民主义成功了”,而要解决乡村社会人民的“痛苦”须推行“合作事业”。[7]蒋介石更明确地指示:“现代的国家,现代的民族,现代的人,……要造成新的社会,建设新的国家,方法虽多,但是合作是最重要的方法。”其中农村合作尤为关紧,是国家民族复兴的基石,乡村合作社是“国民革命的经济基础”[8](P655)。基于此,国民政府许多党政要人一致认为,要改造国家,复兴民族,完成革命,“便要切实从社会下层做起”,因为“农村合作工作”是“基本的革命工作”,只有农村合作发达,整个社会才能安定。在这种认识的支配下,通过推行合作运动来干涉乡村经济生活也就成为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施政的主要内容之一。而且其也与创造现代民族—国家直接联系在一起,因为“不断增长的国民经济和民生体系”是现代民族—国家创立的社会—经济基础。 现代民族国家一个极为重要的基石便是行政力量的强化及其对社会各领域的动员和控制。乡村合作运动也是在这一过程中展开的。1928年初,国民党第二次北伐成功后,起初为学者们,以后为社会团体,所提倡的合作事业,“政府渐渐注意起来”。10月,国民党二届中常会第179次会议通过的《下层工作纲领案》,将合作运动列为“全国性”的七项运动之一,并附设一专门机构一合作事业设计委员会,指导合作运动。随后,又采取各种措施,如颁布条例、决议,设置合作运动宣传周等,以发起和推行合作运动。这样,合作事业中也就“开始参与了政府的力量”[9]。但是,1930年前,合作运动中政府力量仅表现为舆论上的宣传和倡导,而在具体的行政设施方面尚无建树。相反,在这一方面,走在中央政府前面的是江、浙两省地方政府,“首即以政治力量从事于合作事业之促进”[10]。两省自1928年起相继设立了省级的合作行政机构即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和银行放款机关如苏省农民银行、中国农工银行杭州分行等,行政与金融力量的交织促进两地乡村合作社的创办。而且“省政府给这些合作社以合法地位,并建立了一个培训合作社组织者的政府机构。”同时“江浙两省大部分合作社组织者是国民党员”,由此也就开启了“完全由国民党领导人指导的合作社活动”的先路。[11](P216)政治的介入,改变了合作运动华洋义赈会在北方发起时“主要考虑慈善和经济因素”的方向。自是以后,“各省竞相仿效”,形成了“政府推行时期”。为推动合作运动的进行,南京政府从各方面给社会以激励。制度安排上,1931年6月,国民政府实业部颁布了《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这是第一次以部令形式公布的有关合作的章则,并要求各省先前自行制订的地方合作社暂行章程废除。与此相随,行动上,南京政府在对抗中共土地革命中意识到“徒侧重军事力量之不足,特别注意政治与经济之设施”,因而于1932年在武汉集训一批县级人员,然后分派到各县,“通过行政力量,组织互助社,发放贷款,以活跃农村金融,发展农业生产”。1933年4月,四省农民银行设立,“推行合作”为其主要业务之一。10月,南昌行营又出台了《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合作社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积极提倡农村合作”,救济崩溃的农村。[12](P79)用蒋介石的话来说:“农村合作事业,就是救济农村最紧要最要好的一个办法”,“现在办理农村合作,为人民讲利益,就可说是救民,也就可说是救国”[13](P216)。此种情形之下,1934年1月,南昌行营又令颁《剿匪区内农村合作委员会组织章程》,迫令“剿匪”区内务省设立农村合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执行。这样,乡村合作运动也就与当时推行的保甲制一起成为满足南京中央政府“善后”和控制乡村之目的而在华中的赣、皖、鄂、豫等省相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