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26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592(2003)05-0119 现代卫生制度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国力、社会文明程度、生存环境与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并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竞争力与国际形象产生重大影响。新中国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创立、发展和不断完善,带有鲜明的时代变革特点,是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史上的一大创举,将其纳入当代国史研究视阈,开展深入研究和探讨,不仅对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在2020年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探索在现代信息化时代建设我国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的现代化卫生事业发展模式和路径,实现全社会共享医学科学文明和卫生资源,具有积极的实践价值。 一、以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和弱势群体为重点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新中国的卫生事业奠基于新中国成立至1954年。结合卫生战线的基本任务和实践经验,在中共中央领导下制定了“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新中国卫生方针。这一方针,对中国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涵盖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建设的基本历史经验和原则。 新中国的奋斗目标是实现国家工业化,其实质就是实现中华民族的崛起和强盛。但建国初期所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与百废待兴的其他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相比,卫生工作从旧政权中可接收利用的卫生资源极其有限:1949年建国前,全国仅有卫生机构3670个,其中,各级各类医院2600个,门诊所769个,医院床位8万张。而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则长期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患者即高达7000万人,人口死亡率为25‰,人均寿命只有35岁。因此,开创社会主义新兴的卫生事业,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安定民心,对于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具有重大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领导下,从中央、省、市、县到乡镇建立的各级人民政府,均先后设立了在中国历史上不曾有过的、真正在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有效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卫生行政机构,担负起除害灭病、保障人民健康的艰巨历史任务。1950年8月,在北京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卫生会议提出了在全国普及医疗事业的任务。9月30日,周恩来总理在全国政协举行的建国一周年庆祝纪念大会上再次明确提出:“人民政府决定在最近几年内在每个县和区建立起卫生工作机关,以便改进中国人民长时期的健康不良状况。”[1]表明了党和国家在建国初期高度重视人民的健康、下大力发展新中国卫生事业的决心与奋斗目标。 (一)迅速改变广大农村卫生事业极度落后的局面 旧中国的农村医疗卫生基础极度落后。全国2100多个县,每个县平均不到一个卫生院,不足10张病床。1950年8月,第一届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做出了《关于健全和发展全国卫生基层组织的决定》,决定要求城市的每个街道和农村的每个乡都要有一个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县设卫生院、区设卫生所、行政村设卫生委员、自然村设卫生员的新中国农村医疗卫生组织形式。根据上述决定,卫生部首先有计划地建立和健全县(旗、自治县)级医疗机构,同时责成县卫生院负责承担并指导全县的公共卫生工作。此后,卫生部又先后下发了《关于组织联合医疗机构实施办法》、《县卫生院暂行组织通则》、《县属区卫生所暂行组织通则》,推动广大县域逐步形成以医疗为中心,面向农村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到1952年底,全国已有县医院(卫生院)2123所,病床37467张;“一五”计划时期,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中区卫生所普遍发展成为区卫生院。首次实现了现代医学卫生文明直接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的历史性变化,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大进步和创举。然而,要彻底摆脱中国农村医疗卫生落后状况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毛泽东在亲自主持制定《一九五六年至一九六五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时,正式将防治、消灭疾病和“除四害”、讲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列入新中国第一个农业发展纲要。1965年,当城乡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拉大时,毛泽东尖锐地指出了问题的严重性,又向全国发出“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伟大号召,此后颇有中国特色的合作医疗制度在农村全面推开。 (二)把开展妇幼卫生保健工作作为新中国卫生保健事业的一项中心任务 在旧中国,妇女深受中国封建宗法制度的摧残和迫害,根本没有妇幼卫生保健事业。据统计,解放前,产妇死亡率达15‰;婴儿死亡率高达200‰,而在更为严重的地区安徽砀山县竟高达400‰[2]。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社会地位和广泛的权利,并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妇幼保健工作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卫生保健事业的一项中心任务,受到了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成为在社会主义阶段进一步实现妇女解放的重要举措。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48条规定:“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3]此后,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政务院发布的《关于禁止妇女缠足的通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儿童保健工作的指示》,都对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做出了相关法律规定与保护措施。1950年8月召开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中国第一届全国妇幼卫生座谈会,确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国开展妇幼保健工作。这一时期,全国各卫生部门以保健为中心,以临床为基础,全面开展妇幼保健业务,先后建立起一系列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并逐步形成院、所、站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儿童保健工作则从控制小儿急性传染病入手,在疾病流行地区,积极采取防治措施扑灭疫情。1950年10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发动秋季种痘运动的指示》,卫生部公布《种痘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给1亿多婴幼儿普种了牛痘。到20世纪60年代初,在全国实现了消灭天花。同时,大力发展托幼机构,建立综合性儿童医疗机构。儿童保健事业也逐渐过渡到定期健康检查、预防接种、防治常见病和多发病、控制营养缺乏病比较系统、完整的阶段。这一时期,妇幼保健工作成绩斐然,在极短的时间内即迅速降低了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这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数。)以北京为例,到1954年,产妇死亡率从解放前的7‰降至0.7‰,婴儿死亡率下降,近50%,达到65.7‰。[2](P,130)历史充分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彻底解放和发展中国妇女的劳动生产力。新中国妇幼保健事业的创立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忠实履行执政为民的根本原则所开创的一项划时代的崭新事业,在中华妇女文明史上具有巨大的社会进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