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世界上司法措施限制传媒监督最多的国家,也是新闻媒体对此反弹强度最高的国家。在激烈的冲突中,美国上个世纪的众多案例已经预示甚至描绘出解决这种冲突的路径和框架。 一、美国司法排除传媒“干扰”的程序性措施的困境 美国是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对事实的认定由陪审团完成。为避免未经职业法律训练的陪审员受极富煽动性的新闻报道的影响而作出情绪性判断,并控制法庭秩序和审判的社会环境,以确保审判不受大众舆论的干预,从而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美国司法界有以下多种措施排除传媒对报道潜在不利影响(注:景汉朝《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契合》,《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1、延期审理案件直到有偏见的危险消除。2、更换审判地点。3、筛选陪审员,确保没有受舆论影响的人进入陪审团。4、在审判期间警诫或隔离陪审员,避免其接受新闻信息。 上述措施,为法官处理新闻报道的“干扰”问题带来了便利,但其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而且,美国各界对这些措施的质疑自始存在: 1.关于延期审理 对延期审理的争议主要是:首先,该措施牺牲了当事人被宪法赋予的接受“迅速审判”的权利。其次,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可能因此被长时间羁押。再次,案件重新审理时,新闻媒体仍可能迅速给以报道,陪审员仍然可能受到影响。所以有美国学者认为:延期审理并不一定能达到预期效果(注:陈新民《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第204、145、210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2.关于更换审判地点 首先,易地审判涉及管辖权问题,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裁决:各地区法院有解决辖区内法律争议的权力和义务,把案件移交其他法院系违宪行为(注:Gulf Oil v.Gilbert,33OU.S.501(1947).)。其次,凡易地审理的案件均多系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并不一定能甩开新闻媒体的关注。第三,易地审理会增加当事人及证人的费用。 3.关于对陪审员的筛选 陪审员可能撒谎,而且他们可能并没有意识到对被告人的偏见已经形成,这种偏见可能与其种族、职业、居住的社区有关联而与新闻报道没有关系。再则,“对一起广泛报道的案件毫不知情的陪审员可能同样糟糕……最好的陪审员是智慧的陪审员……”(注:Donr Pember,Mass Media L aw.New York:Mc Graw Hill Gompanies,2003,393.) 4.关于隔离陪审员 第一,陪审员的食宿花费及收入补偿非常大,给各州财政带来压力。第二,被长期隔离的陪审员近乎被监禁而难以忍受。在辛普森案中,饱受隔离煎熬的陪审员在审判结束之前就提出退出的要求。(注:Donr Pember,Mass Media L aw.New York:Mc Graw Hill Gompanies,2003,393.) 总之,美国司法界虽然还在使用那些他们视为行之有效的程序性手段,但无论在实践中还是理论上,这些措施均处于不能自圆其说及至遭诟病的困境之中。 二、对新闻媒体事后惩罚及事前禁令制度的近乎废止 1.“藐视法庭罪”对新闻媒体几乎不再使用 美国藐视法庭罪的惩罚对象是法庭内及法庭周围的妨害法院的行为,其目的是维护法庭秩序。早在1919年“仙克诉美国”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就确立了“明白而现实的危险”原则,依据此原则,只要新闻报道没有对审判构成“明白而现实的危险”,司法机关就不能对新闻媒体进行惩罚。在1941年的“奈伊诉合众国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确定了一个原则:对于新闻媒体在法庭外的报道,即使对诉讼案件有所批评,也不可以扩张藐视法庭罪的概念来惩罚新闻媒体(注:Nye v.United States,313 U.S.33(1941).)。 1978年的“兰德马克诉弗吉尼亚”案和“史密斯诉每日邮件出版公司”案似乎是有决定性意义的两个案子。前案中,最高法院禁止弗吉尼亚州因为《弗吉尼亚人导报》刊登一篇关于州司法评议委员会秘密会议的准确报道而惩罚该报。判决书中写道:“新闻媒体虽然无权获得会议信息,但它拥有该信息后就不能因刊登而受惩罚……出版活动处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位置,施加刑事惩罚不足以证明事实上和潜在地侵害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的合理性。”(注:Land Mark Communications v.Virginia.435U.S.829(1978).)在后案中,最高法院的意见是:“如果信息是合法取得的,除了在有必要促进的利益大于现在显现的利益的时候,该州不准禁止刊登。”(注:Smith v.DailyMail Pubishing Co,443U.S.97(1979).)在这两起案件最终判决后,司法界“对媒体发表与公众利益有关的准确信息进行事后处罚事实上已经很难实施”(注:陈新民《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第204、145、210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