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拉斯韦尔发表的《社会传播的社会结构和功能》一文勾画了社会传播的内部结构和外部功能。有学者将其视为“一张构筑传播大厦的蓝图”,“一部纲领性的力作,一部传播学的独立宣言”。(注:李彬:《传播学引论》,新华出版社,1993年版,第18页。)但与此同时,拉斯韦尔著作中所提出的“5W”将本为一体的传播过程划分为几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即传播者研究、内容分析、媒介研究、受传者研究和效果研究。后人在研究传播过程时,习惯于将某个领域作为自己的“势力范围”,“然后在其中一个小领域努力耕耘,对其他领域的研究情况及自己的领域与其他领域之间的关系,似乎都不大感兴趣。”(注:苏钥机:《从生态学观点探讨传媒的共栖和杂交现象》,载于朱立、陈韬文编《传播与社会发展》,香港康和出版制作公司,1992年版,第149页。)这种“各自为政”的研究取向有利于将某个领域作深作透,但其弊端也很明显:忽视或轻视了本为一体的传播过程中不同要素之间的复杂关系,对不同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即使有所提及也多是研究某一专门领域时的附属品。本文试图从生态学角度,用系统观点重构大众传播中两个核心要素:传播者与受传者之间的关系。 一、传播者与受传者之间关系已有的研究成果 传播者与受传者之间的基本关系是“传”与“受”,无此,传播者与受传者两种角色就无从谈起。在此基本关系之上,传播者与受传者之间的关系可概括为以下两种: 从信息角度来看,传播者与受传者之间是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 从传播效果研究来看,无论是20世纪初至30年代末的“魔弹论”、40年代至60年代的“有限效果论”、还是70年代至今的“强效果论”,都有一个潜在的假定,即传播者与受传者之间是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影响包括三个层面:一是认识,二是态度,三是行动。“魔弹论”认为驾驭媒介的传播者具有无往不胜的魔力,而受传者只能俯首帖耳,惟命是从。“有限效果论”发现了一些传播者与受传者之间的“缓冲”因素,认为这些“缓冲”因素极大地削弱了传播者的说服、影响、告知能力。“强效果”论则认为从长期、宏观上看,受传者难以逃离传播者的说服、告知、影响甚至控制。尽管传播效果理论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但其中心未变,即传播者和受传者是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传播者力图将自己的信息、观点、意图“传”且“通”至受传者。 从市场角度而言,传播者与受传者之间是买-卖关系 大众传播不仅是信息传播活动,还是经济活动。从市场角度看,传播者与受传者是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传播者提供信息产品,受传者消费这些信息产品并出让自己的注意力资源。传播者经济效益的好坏与能否争取到大量的注意力资源密切相关。在此种观念指导下,在大众传播实践者身上常体现出“受传者本位”——根据受传者的需要,调适传播内容——的倾向。但是,从深一层来看,“受传者本位”是传播者关心自身经济利益的外在表现,说到底还是变相的传者本位。 实际上,传播者与受传者间的“影响与被影响”关系和“买-卖”关系在现实中总是相依而存,难以截然分开。 总而言之,前人对传播者与受传者的研究可归结为一句话,传播者以传播信息为手段,以受传者为对象,实现其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 二、重构传播者与受传者之间的关系的必要性 无论是“影响与被影响”关系还是“买-卖”关系,都侧重于从微观方面描述传播者与受传者间的关系。在此理论指导下,难免会出现为一时之利而使媒介生态恶化、影响媒介可持续发展的情况。 譬如,1988年3至4月份,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对全国新闻界人士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78.7%的新闻工作者“坦率地承认我国新闻宣传报道在群众中‘信誉很低’、‘较低’或‘一般’”,76.3%的新闻工作者“认识到我国新闻宣传报道不受群众欢迎这一严峻的现实”。(注:喻国明:《中国新闻业透视》,新华出版社,1993年版,第122页。)此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归咎于片面、畸形强调传播者与受传者间“影响与被影响关系”而忽视受传者需求所致。 再如,2002年,由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陈韬文及苏钥机负责的调查发现,对比香港市民在1997年和2001年的社会地位评估,新闻工作者是惟一地位显著下降的职业。新闻工作者在1997年的排名仅在工程师和医生之后,但2001年却被护士、中学教师和警察所超越。调查又发现,新闻工作者的自我形象评价更为低下。在1996年,新闻工作者的地位已较医生、工程师、中学教师和护士落后,仅高于警察、的士司机和建筑工作。但2001年,新闻工作者的社会地位更被警察所超越。据分析,媒体为追求“卖点”大量刊登煽情色情新闻是导致媒介生态恶化的原因之一。(注:中国新闻网:《媒介生态恶化,香港记者连续五年社会地位下降》,http://www.sina.com.cn,2002年01月03日07:56。)传播者与受传者间“影响与被影响”和“买-卖”关系的局限性及其在实践中所导致的困境使重构传播者与受传者间的关系成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