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我国大力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我国民办教育机构的上市问题也日益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笔者认为,资本的逐利性,是证券市场构建的基本准则和永恒话题。从政策支撑、理论依据和实证数据的角度看,民办教育都可以作为营利性产业来经营,这构成了民办教育机构上市的基本前提。笔者指出,民办教育机构上市,有利于解决民间资本的本质属性和教育行业规律之间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其实践意义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有利于实现民间资本的分散性与教育投资的规模性的统一;(2)有利于实现民间资本的流动性与教育机构的永续性的统一;(3)有利于实现民间资本的逐利性与教育管理的专业性的统一;(4)有利于实现民办教育机构股价的波动性与教育资源配置效率的统一。关于民办教育机构上市的运作模式,笔者提出:(1)民办教育机构在组织形式上可以采取“双法人结构”;(2)在管理架构上采取“二权分离式”;(3)在分配原则上实行“平等分摊和教育优先”;(4)在激励机制上采取“股票期权制”;(5)在约束机制上采取“独立董事制和行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