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几年来,美国“大学教师终身教职”(Tenure)的存废之争,以及这一问题所隐含的美国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利保障问题,正在引起美国大学与学院、高等教育团体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一、美国“大学教师终身教职”的基本含义 美国“大学教师终身教职”制度的确立,肇始于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ies Professors)的相关声明。这一声明指出:大学是“学术的实验站”和“知识的储存库”,大学的使命在于探索与传播知识;大学使命的完成有赖于学术自由的实现;大学教师任职的决定必须建立在教授委员会评价的基础上;大学管理层须就大学教师的终身任职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在经过10年的试用期后大学教授、副教授以及拥有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终身聘用。(注:John S.Brubacher & Willis Rudy,Higher Education in Transition:A History of Americ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Transaction Publishers,New Brunswick,New Jersey,1997.312-318.) 关于大学教师的上述任期制度在“美国大学教授协会”1940年的声明中得以进一步具体化。在该声明中,“美国大学教授协会”重申高等教育机构存在的全部价值在于服务社会以及全体民众的共同利益,而不仅仅在于满足教师个人的兴趣以及保证个别大学自身的利益。大学这一价值的实现端赖对真理的不懈追求以及对科学研究成果的自由展示与传播。学术自由是确保大学及学者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与民众整体利益的根本保证。自由的学术研究是获得真理性认识的基本工具,自由的教学是教师传授已有知识以及自己科学研究成果的根本保障,自由的学习是促成学生创造性学习以及个性化学习的基本前提。(注:1940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 with 1970 Interpretive Comments,http://www.aaup.org/statements/Redbbook/1940stat.htm.) 为确保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充分实现,“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提出应实施“大学教师终身教职”,以确保:大学教师在教学、科学研究以及大学课堂教学之外活动的自由;使大学教师具有较高程度的经济及生活安全感,以吸引有才华的男女青年投身于大学教师的行列。“大学教师终身教职是一所大学成功履行自己对学生及整个社会承担责任的不可或缺的要素”。(注:1940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and Tenure with 1970 Interpretive Comments,http://www.aaup.org/statements/Redbbook/1940stat.htm.) 关于大学教师的具体任职问题,1940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与“美国大学与学院协会”还联合发表了《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的声明》,对大学教师终身任职的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大学教师或研究者的试用期结束之后,除因年龄原因退休、因财政危机而使大学或学院处于财政极端困难的处境之中外,教师或研究者应该拥有永久或连续的终身任教的权力”。 为切实保障大学教师拥有包括终身教职等在内的稳定的任教或研究的权力,“美国大学教授协会”还就大学与学院解雇教师的程序做出规定:校方或院方应完整而详细地就解雇教师职务的理由做出书面说明,并承担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应让教师享有了解被解雇原因的权力以及向有关机构及个人申诉、询问、质疑的权力;围绕教师解雇事件组成一个中立、独立的听证团体;最终根据承担调查教师行为问题人员所提交的书面报告做出结论。只有在下属情况下,“美国大学教授协会”表示可以考虑教师的解职问题:教师的行为直接损害了学校的声望;教师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学校处于严重的财政危机;相关学科专业或计划被取消等。(注:Christopher J.Lucas.Crisis in the Academy:Rethinking Higher Education in American,Griffin:St Martin's Press,1996.178-179.) 二、20世纪90年代美国“大学教师终身教职”的存废之争 自美国“大学教师终身教职”实施时起,关于此制度是否有利于学术发展的争论便开始出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美国大学经费减少、提高大学与学院教育质量、提高管理效益的呼声中,关于美国“大学教师终身教职”的存废问题再度引起人们的争论与关注。 就“大学教师终身教职”的存废问题,逐步形成了主张改革以至于废除“大学教师终身教职”的一方;另一方则以“大学教师终身教职”与学术自由存在内在关联为理由而主张保留该制度。 (一)改革以至于废除“大学教师终身教职”的理由 1.“大学教师终身教职”与学术自由并不存在内在的联系 非终身教职教师以及兼职教师的存在并对自己的工作表现出较高的满意度,即是一个证明。(注:Faculty Satisfaction,Update,vo.8,No.2,2002.)正在努力获得终身教职的年轻教师对废除“大学教师终身教职”表示欢迎;大学教师教室内的演讲权力已由 “宪法第一修正案”提供保证。